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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问题平台的分类梳理、原因分析及监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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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首先对网贷问题平台种类进行阐述,然后剖析网贷不断出现问题平台的原因,最后提出监管优化的四大建议。
  [关键词]P2P;网贷借贷;金融监管;互联网金融
  [中图分类号]F713.36 [文献标识码]A
  自P2P网贷借贷(下称网贷)在中国发展以来,行业一直不断出现问题平台,让出借人无法按约收回本息。特别是2018年下半年,行业出现一波“爆雷潮”,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1 P2P网贷问题平台的分类
  问题平台可为两大类:一大类是资金没有资产对应的诈骗类,又可细分为欺诈类和庞氏类,一旦警方介入将定性为资金诈骗;另外一大类是绝大部分资金有资产对接的违规或违法类,又可细分自融类、信用类和混合类,一旦警方介入自融类平台将定性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下称非吸),信用类和混合类平台如果借贷活动主要还是通过点对点模式完成则不会上升为刑事犯罪,否则也将定性为非吸。
  1.1 欺诈类平台
  欺诈类平台就是以快速和粗暴的方式欺诈出借人资金为目的,出借人资金没有具体投资标的资产而是直接通过第三方支付渠道直接转到平台控制人的账户上。诈骗类平台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平台运营时间比较短,有的甚至连一个月都不到;二是平台实力很弱,股东背景为民营系且以自然人为主,注册资本比较低,没有实缴资本;三是平台团队并没有金融业务或互联网业务经历;四是平台没有银行存管;五是诈骗的金额不会太大,侵害出借人数不多,诈骗成功后,平台则卷款跑路,平台处于失联状态;六是设计短期高息虚假投资标的来引诱投资。
  1.2 旁氏类平台
  旁氏类平台以“借新偿旧”模式诈骗资金为目的直至平台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兑付为止,通过各种手段将出借人资金转移至平台控制的账户上,只有少量资金投资标的资产。旁氏类平台通常具以下特点:一是平台实力很弱,股东背景为民营系且以自然人为主,但注册资本较高,通常都在5000万以上,而且多数有实缴记录;二是通常设计虚假高收益投资标的为诱饵并有各种本息保障方式,骗取出借人资金主要用于偿还平台出借人的本金利息、支付平台运营费用(特别是高昂的广告营销费用)、平台控制人挥霍;三是平台通常有银行存管;四是诈骗金额很大,受害人数很多,只要平台能正常运转,平台不会卷款跑路,一旦平台资金断裂则通常试图以跑路失联来逃避责任;五是平台运营时间通常超过半年。
  1.3 自融类平台
  自融类平台是以公开吸收出借人资金为目的,将吸收资金投入平台实际控制人经营项目或其关联项目运作,平台通过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的方式对吸收资金进行运作,直至平台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兑付为止,出借人资金最终归集至平台控制人账户上,多数资金投资向平台控制人的项目或关联项目。自融类平台通常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平台背景多元,股东背景有民营系、风投系、国资系;二是注册资本较高,通常都在5000万以上,而且多数有实缴记录;三是通常设计虚假标的和各种本息保障方式,骗取出借人资金并主要投入平台控制人相关项目和平台运营费用;四是平台有银行存管;五是非法吸收资金数目巨大,受害人数很多,即使平台资金断裂也会试图以延期兑付方式來减轻刑罚或处罚;六是平台运营时间比较长,有的长达四、五年。
  1.4 信用类平台
  信用类平台是主要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或各种传统线下手段给借款人发放信用借款,但是由于风控失效或经营管理不善而最终无法兑付出借人本息,通常具以下特点:一是平台背景多元,股东背景有民营系、风投系、国资系;二是投资资产主要是纯信用资产;三是平台采用信用技术手段来解决借款人信息不对称和贷后风险管理;四是平台承诺本息安全。
  1.5 混合类平台
  混合类平台主要利用传统线下手段以抵(质)押风控模式为主,也混合信用模式,给借款人发放各种类型借款,比如:抵押贷款、票据贷款、供应链贷款、租赁贷款、信用贷款及其以上各种组合,资金池规模不大,但是由于风控失效或经营管理不善而最终无法兑付出借人本息。混合类问题平台通常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平台的背景多元,股东背景有民营系、风投系、国资系;二是标的资产明显多元化;三是平台通常注册资金和实缴资金比较大;四是平台承诺本息安全;五是平台通常具有各种官方、行业、协会、组织等颁发的各种头衔集一身,给出借人造成平台非常安全的错觉。
  2 网贷频繁出现的问题平台的原因
  2.1 网贷平台普遍不合规性
  我国的网贷由于前期在“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野蛮发展,整个行业不合规性非常普遍,众多平台并非真正的纯信息中介平台,异化成资金池、自融平台或地方金融交易所非标债权的零售中介,更有不少平台纯粹就是打着网贷的旗号进行诈骗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伪平台。由于平台的不合规性,平台的内外部任何因素不按预期的变化都会导致平台出现问题,这也是我国每年都有不少网贷平台出现问题的根本原因。
  2.2 社会流动性不断收缩
  2013年,我国货币政策转向稳健中性模式。在接下来几年,我国M2的增速在2014年达到高点开始逐步走低。2016年我国各种影子银行模式基本全部被清理,包括网贷的成交规模增速也快速放缓。2017年,我国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将宏观去杠杆作为经济工作的第一中心任务,强力监管让银行大量表外业务回表,M2的增速继续不断下行,社会流动性持续偏紧,整个金融行业的压力显现,网贷在内其它融资渠道明显边缘化,整个网贷行业的资金也不断流出,交易规模大幅萎缩。在这个过程中,伪平台和实力弱小平台随着流动性收紧风险不断地暴露。
  2.3 监管仍处在不断完善中
  2016年,网贷 “1+3”监管框架体系形成,成为国家、地方和行业组织推动网贷平台合规发展的纲领性指引。在接下来的行业发展中,国家、地方和行业组织有条不紊地出台了诸多网贷的风险专项整治、促进平台合规化和良性清退各类平台的政策和规定。监管的不断完善推进一方面使平台的监管套利空间大幅压缩,加快了不良平台的市场出清。特别是2018年,网贷行业出现大雷潮,问题平台和出借人损失额都创出历史性新高,警方开始频繁介入问题平台,行业洗牌加速,即使正常经营平台也还不断面临着合规和盈利的双重压力。   2.4 大量的平台不断倒闭
  大量虚假平台的不断倒闭让出借人对网贷的风险偏越来越低。特别是风光无限的民间四大高额返利P2P平台唐小僧、钱宝网、雅堂金融和联璧金融接连倒闭,特别是“唐小僧”还具有央企背景。四大高返平台的坍塌将P2P网贷的高风险暴露得一览无余。虽然四大高返平台都是伪平台,但四大高返平台中钱宝网率先倒闭后就极大地动摇出借人对网贷的信心,出借人数在同月达到历史高点后开始一路向下。出借人持续逃离也使得网贷平台泥沙俱陷,2018年的“爆雷潮”就是在这个背景下发生。
  3 网贷行业的监管建议
  3.1 按高门槛信息中介监管
  网贷平台中介业务存在时间跨期性和风险滞后性,因此要按按高门槛信息中介监管。一是实缴资本至少需要1个亿以上,而且平台待还余额与实缴资本之比不能低于10;二是一旦90天以上的逾期率超过6%,就不得新增待还余额,超过8%就不得新增业务;三是业务高管中必须具有从事过银行高管或互联网企业经历,而且履历必须五年以上,数量比例须超过3:2。
  3.2 按统一标准和主体监管
  网贷是基于互联网的新型金融业务,但本质仍然是金融业务,属于借款人向公众募集资金的活动。所以一旦网贷平台发生风险,其破坏性、传染性和外溢性比传统民间借贷更强。但是,由于网贷的框架标准由银保监会制定,但是落地的监管主体是地方金融办,地方出于各种目的,出台的地方标准也各不相同,容易造成监管混乱,所以网贷不应该由地方监管而应该由银保监会成立相应机构垂直落地监管。同时,监管主体不应采取运动式和歧视式方式进行监管。
  3.3 按智能科技驱动监管
  网贷监管有两个难点,一个是难以真实、准确、及时获得网贷平台的业务数据,另一个是如何在海量的交易数据中识别网贷平台利用各种关联关系或僵尸用户来套取出借人资金。2018年行业的“爆雷潮”中众多属于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成员背景的网贷平台也纷纷出现问题,而出现问题之前这些问题平台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逾期信息多数是虚假的。这说明目前的以人为主的监管模式行不通,监管层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智能科技驱动监管的新模式来监管网贷平台。
  3.4 按高风险金融业务监管
  网贷中介是一个隐性门槛极高的业务,出借人参与网贷投资面临着非常高的风险。对于投资人必须进行适当性管理,只允许高风险承受的出借人进行投资,出借人的投资总额应根据年收入的比例进行控制,强制平台对出借人资金进行分散投资。对于借款人应根据借款方式来控制借款额度,信用借款不能超過借款人所在地区最低工资的10倍,抵押贷款不能超过抵押标的资产的0.5倍。
  [参考文献]
  [1] 熊建宇.P2P网络借贷风险管控实证研究[J].西南金融,2017(06).
  [2] 王冬吾.国外P2P网贷大数据风控管理与经验借鉴[J].西南金融,20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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