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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占有制度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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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我国民法中,物权法是非常重要的法典之一,其中物权法最为重要的原则就是占有制度的重要性,占有制度体现在物权法每个角落。同时占有这个概念也自从人类出现以后就一直伴随其发展,因此占有制是一种非常悠久的社会现象。不过我国由于历史、社会制度等原因,导致了我国占有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相对落后,到了解放后,我国才颁布了《物权法》,并且才对占有制进行了相关的规定。不得不说,占有制赋予了法律定义,这对于我国法律本身就是一种巨大的进步,对占有制度进行较为详细的介绍,并讨论占有制的意义以及对占有制的一些新建议。
  关键词:占有制度;制度价值;《物权法》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6)08-0078-03
  在我国民法体系中,占有是民法中的最基本的制度,并且占有拥有极为丰富的含义。目前我国的法律对于占有制度的规定,是借鉴了欧洲古罗马关于占有制的概念,不过从过去的古罗马时期发展到今天,目前不论是欧洲法律还是我国法律,也还没有对占有这个概念有一个统一、明确、清晰的认定和定义。这也比较容易理解,由于占有这个概念在欧洲和亚洲、在古代和近代理解的概念都是不一样的,因此想要对这个意义很深的词汇进行一个统一的、概念的界定,是相当困难的。不过,无论概念是否模糊或是难以界定,古罗马法和我国法律还是努力尝试对占有的本质进行了很多研究和阐述。
  一、我国对于占有制度的规定
  我国《物权法》颁布后,将占有制度设定为完全独立的章节,因此对于占有制度的规定,法律主要体现在《物权法》中的第十九章中。并且列举了五个法律条文,具体规定在我国的《物权法》中的第二百四十一至二百四十五条中,并且分别有非常明确的说明,比如在第二百四十一调中就从合同关系的角度上论述了我国的占有,其规定了当合同双方当事人明确了有关动产以及不动产的相关责任,同时,对于违约责任处罚的处理都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因此,在处理类似事件中,就需要根据合同当事人的预定依法处理。但是,如果在双方制定的合同中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够明确,那么就需要使用和之最相近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同样,在我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二百四十三条分别从占有人的角度规定了我国占有的意义,首先规定了占有人的性质,包括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占有不会影响被占有人的利益,也不会引发矛盾纠纷。而恶意占有存在的时候,恶意占有人占有了动产或者不动产,那么如果造成了这些财产的损失或者损坏,这恶意占有人就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样,如果某种动产或者不动产被占有,那么该正当所有权的执行人就有权要求这种恶意占有人返还占有财产,并且可以申请得到额外的补偿。不过,如果是善意占有人因为保管等目的占有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那么只要支付符合双方都能接受的费用后,原权利人在收回被占有财产的时候,应当向善意占有人支付这部分费用。
  同样我国《民权法》的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四十五条也同样从赔偿的角度规定了我国的占有制度。例如:规定了当占有人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一旦出现意外情况而造成的损坏或者丢失,那么占有人就需要将这些因为意外情况而出现损坏的财产支付一定的补偿金,而赔偿金等返还给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权利人,并对其进行一定的补偿。如果当权利人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或者是只得到部分补偿时,那么恶意占有人就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样,我国《民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和二百四十四条虽然也有所不同,但是同样规定了当占有人的占有物被侵占时,那么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而如果这种权利不能很好执行,那么占有人就有权要求侵害人必须无条件地排除这种妨碍,并且消除危险。同样,占有人也可以申请相应的赔偿损害。
  占有人要求返还自身的动产或不动产时,这种适用期限是一年,如果从占有人知道自身动产或者不动产被占有,到侵占之日的一年内,占有人都没有请求返还占有物,那么这种申请返还的权利也将自动失效。
  二、我国占有制度的意义
  (一)法律意义
  1.构建我国的法律机制
  在当今法治社会里,法律制度的建立,首先要和社会环境、社会现实挂钩;其次也必须要符合社会的法律体系。而占有制的建立,就和我国所有权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甚至可以说占有制几乎就是从所有权制度分离开来的。不过占有制的建立,对于我国的物权法来说,无疑是更加完善,并且能够将所有制的单方面模式进化到所有以及占有两种模式,这样就使得占有制度成为占有人保护其所属的合法占有物的合法支配和管理权,而这种合法的权利就得到了占有制度的法律保护,因此从这个意义上也使得目前我国的物权法的体系更加健全和完善。
  2.改善了我国《物权法》相应制度的不足
  我国早在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中的占有制度,就可以较好地弥补《物权法》相应制度的不完善之处。
  虽然目前我国因为种种原因,还没有设立相对健全的时效取得制度,不过根据我国民法当中的一些规定,可以明确的是:时效取得制度的建立完全是基于占有制度为前提的,而时效取得制度则将事实看得更加重要,甚至要高于占有者的合法权利,而占有人对于物品的合法属性,公然自主的占有确实是成立时效取得的条件之一。因此,可以看到,设置占有制度的确是时效取得制度的前提。同样,善意取得和占有制度本身也有很紧密的联系,在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中,如果非法占有者擅自将合法人的物品转让或者非法占有的时候,那么从保护善意受让人的权益以及占有的公信力角度出发,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那么善意占有人可以取得转让物的实际所有权。其也正是由于占有制在我国法律的明确地位,也使得拥有较高的公信力,这样也是为了能够保障双方教育的安全,因此才有了所谓的善意取得。可以看到,目前占有制度的建立能够较好的保障交易市场双方的安全。除此之外,关于对占有的收益,使用和处分,占有受到侵害以后的损害赔偿以及占有人和返还请求人的权利和相关义务之间的很多关系,也都需要通过明确占有制度的各种规定和条例才能得以有效的解决。   (四)先占与取得时效制度
  关于先占制度,目前我国《民法》并没有承认无主动产的先占取得制度,仅仅是大概规定了所有权人不明的隐藏物、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没人继承的财产都归国家所有。而对于其他无主的不动产的法律归属,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的规定,但是这些无主的动产其实应当按照民法学理论符合先占制度的条例,采取先占原则,就是说对无主动产有最先占有者取得所有权,而对无主不动产由国家取得,这样的设计先占制度就符合制度最初的构想。
  取得时效是指无权利人以有权利的概念来行使权利,在一定时间内,合法取得这种权利的制度。具体说,是指原先没有权利的人,通过一定手续或流程,占有并行使他人物品的权利,在经过了法定期限后,最终合法取得对物品的合法所有权。
  目前我国物权法也没有相关的规定,因此就需要将这制度纳入到我国物权法当中。这是因为取得时效制度可以明确财产的归属,防止不必要的争夺。取得时效制度也规定了无权利人在公平的状态下占有他人财产或者权利,经过法定期间,无权利人就可以合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的,这样也能避免因无权利人取得物品的所有权而带来的纠纷。
  其次,取得时效制度也能够提升财产的使用效率。真正的权利人为了能够避免这种制度带来的不便,不得不充分利用这些财产,而显然的其他占有该财产的人,为了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也会尽力地利用该物品,这样的好处是减少了社会类似这种物品的闲置,从而提升了财产的利用效率。
  第三,取得时效制度在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上也有很多作用。无权利人在通过公证、持续的占有财产的行为并经过一定法定期限后,就体现出了对该财产拥有权力的外在特征,就给予了交易相对人的一种信任,从而交易对于人就可以能够更加放心地和之建立法律关系。因此权利取得制度赋予了无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的权利,因此也有利于交易的进行。
  可以说,取得时效的规定已经存在很久,经过很长时间,可以发现,取得时效对物尽其用、维护交易安全以及维护社会稳定有很重要的作用。
  (五)占有制度赢规定占有的变更、转移以及合并
  规定占有的变更主要是区分自主占有和他主的占有,两者在一定情况下还可以互相转换。他主的占有和自主占有有着本质的不同,区别在于占有人是否已所有的意愿,是以自己占有的意愿还是以他人占有的意愿来行使物品。占有的变更必须要有占有人变更的主观意愿在里面,同时还得明确地提出,不然就不容易发生变更,且占有人的这种意愿变更,不以占有人的承诺为条件,这样的规定就更好地维护了对物品的占有秩序。因此,建议规定占有的变更,更深层次的法律意义是占有不仅是取得时效的主要条件,同时也会影响到对物品的法律秩序,因此就必须要制定法律来有效地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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