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几个法律问题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刘志伟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是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一个难点问题,本文结合实际,对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中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几个法律问题做了详细分析。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法律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3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第12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承包方颁发证书是确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政确认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承包方对其承包的土地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凭证,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颁发,其实质要义是真正使广大农民放心,是公权力自我限制的体现,是信赖保护原则在农村土地承包领域的延伸,而其民法意义在于它的对抗性,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充分而非必要条件。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使用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4年1月1日正式施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使用范围主要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取得荒山、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法定程序予以发证确认其拥有合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颁发程序
  《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颁发程序未作具体规定,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颁发程序。首先,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其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最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八条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以招标、拍卖等方式承包“四荒”地后如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也作了具体规定。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配套制度
  农业部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虽然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内容、颁发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但按照《物权法》第129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农业部应结合《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现状,充分调研论证,及时修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并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登记、注销、收回及救济渠道等做出具体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具有物权性质的财产权利,是农民的基本民事权利,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即将施行的《物权法》在不改变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性质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广大农民对土地的财产权,这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完善制度建设的基础。《物权法》中虽然没有具体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法律属性、颁发程序、救济渠道等,但在处理具体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时,我们必须慎重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登记、注销或收回等。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2/view-366470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