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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个人独资企业与独资公司的区别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蒋建奎

  [提要] 目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上存在个人独资企业与独资公司这样身份的企业形式。由于缺乏对法学知识的了解,许多公民对这两种企业的认识混为一谈。实际上,这两种身份的企业是有本质区别的,是两种互不相同、形态各异的企业形式。本文分别从设立条件、承担法律责任、企业获得利润所缴纳的所得及经营权分离程度等方面进行阐述。
  关键词:独资企业;独资公司;设立条件;承担法律责任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8月9日
  目前,社会上存在个人独资企业与独资公司这样身份的企业形式。许多公民认为这两种身份的企业形式实际上就是一种企业形式,只不过是称呼不同,其实有这样的想法是错误的。个人独资企业与独资公司是两种互不相同、形态各异的企业形式。在我国法律面前,它们享受不同的法律待遇,有着不同的法律条文。
  一、设立条件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独资公司简称“一人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法律对个人独资企业及独资公司设定了概念,同时通过概念,我们可以分析个人独资企业及公司设立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不同:
  1、投资人。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所设立的地区在中国境内,同时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即要求投资人是一个中国国籍公民。如果是非中国国籍公民所设立的独资企业不适用于该法律条文,而适用于外商独资企业法。同时,国家机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都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人。而独资公司的投资人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法人股东投资,这就说明独资公司的投资人除了个人外,同时个人独资公司不允许的国家机构、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都能作为个人独资公司的设立人。
  2、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名称登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项目相符合,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不得适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独资公司的名称可以叫“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的字样。
  3、注册资本及申报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法》对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数额未作限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实施个人独资企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公司法》对设立一人有限责任的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
  二、承担法律责任
  个人企业是非法人企业而独资公司是法人企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是这样界定非法人企业和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相关民事活动的组织,相对于非法人企业,法人企业能够以企业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定义务。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出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例如:甲公民创办了一个工厂是个人独资企业。该企业在2012年1月解散,解散时,厂欠B公司债务100万元而企业解散时,企业财产只有80万元,则先用企业的80万元偿还B公司的100万元,尚未偿还的20万元,用甲公民的个人财产进行偿还。在权利义务上,企业和个人是融为一体的,企业的责任即投资人个人的责任,企业的财产即投资个人的财产。个人独资企业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却是独立的民事能力;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独资公司是由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股东,投资人对公司的债务以投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例如上面的例题中,甲公民创办的是独资公司,其他方面相同,则尚未偿还的20万元,甲公民不再进行偿还。在权利义务上,公司的财产虽然源于股东的投资,但股东一旦将财产投入公司,便丧失对该财产的直接支配的权力,只享有公司的股权,而公司享有对该财产的支配权力,即法人财产权。法人财产权是指公司拥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并依法对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力。因此,投资于公司的财产需要通过对资本的注册与股东的其他财产明确分开,在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投资,或者占用、支配公司的资金、财产。
  三、企业获得利润后所缴纳的所得不同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开征的重要税种,是市场经济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一个重要税种。考虑到社会中从事生产经营经济主体的组织形式多样,为充分体现税收公平、中性的原则,《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考虑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属于自然人性质企业,没有法人资格,股东承担无限责任,不适用《企业所得税》而适用《个人所得税》,从而避免了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的双重征税问题。
  例如:甲公民分别投资A、B两个企业,A为个人独资企业,B为个人独资公司。2011年两企业分别获得100万元的利润。则:A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33.525万元;B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25%=25万元。如果B公司向甲公民分配利润50万元,则甲公民需要再加纳个人所得税,则存在双重纳税问题。
  四、经营权的分离程度
  在市场经济中,许多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而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分离,即公司的所有者高薪聘请有能力的管理者管理企业。而个人独资企业,由于企业的规模不是很大,企业的所有者没有经济能力或者经济能力不能够聘请专业人员管理企业,即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者自己管理自己的企业。因此,公司的经营权和所有权高度分离,而个人独资企业的分离程度较小。
  总体而言,个人独资企业和独资公司是有一定的区别。
  主要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中级会计资格《经济法》.2011.11.
  [2]高永沛,任洁主编.新编经济法教程.河海大学出版社,2010.
  [3]陈鼎庄主编.经济法教程.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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