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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息税改革的思考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方 芳 何杨光 相悦丽

  摘要:利息税主要指对个人在中国境内存储人民币、外币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其收入构成国家税收的一部分。开征利息所得税即可以增加当前消费或寻求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又可以调整社会收入分配格局、但同时也存在对居民储蓄的抑制效果较明显、加速居民收入不公平、引发逃税避税的现象。
  关键词:利息税;居民储蓄;个人所得税
  中图分类号:F810.4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9-0042-02
  
  利息税全称是“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主要指对个人在中国境内存储人民币、外币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1950年我国颁布《利息所得税条例》,规定对储蓄存款征收利息税。后因种种原因停征。为了扩大内需,抑制储蓄,增加国税收入,国家从1999年11月1日恢复征收利息税。课以20%的单一比例税率,税收收入归国家财政所有,将主要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生活补助、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补发所欠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以及农村扶贫资金等。
  通过几年的实践证明,该政策在基层的实施效果并不明显,特别是在当前新形势下,其负面影响日益显现。针对是否取消利息税再次成为人们争论的焦点。
  
  一、征收利息税的正面影响
  
  1.降低居民的储蓄
  恢复征收利息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1997年以来我国内需的不足。随着住房、医疗、教育收费等制度改革的全面推进,人们的预期收入下降,而预期支出却大幅上升。存在银行里的钱既是“保命钱”,还要作预防性支付。这种情况下,政府采取包括连续几次降息的各种刺激有效需求、调整供给的措施,效果都不显著。征收利息税后,国家将由此而取得的收入用于社会保障支出,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人的后顾之忧,为大众消费注入了信心。一些消费动机较强的中低收入家庭在获得必要的补助后,可能将部分储蓄存款转化为即时消费。
  2.组织收入
  利息税作为个人所得税中的一个税种,其收入构成国家税收的一部分。从我国实践来看,2000-2006年,我国利息税收入分别为150、279、300.66、280、320.76、350.76、459亿元。七年来,我国利息税的征收总额超过了2000亿元,平均每年增加财政收入300多亿元,占个人所得税约1/4,是财政收入的稳定来源。且利息税的征收成本相对较低。
  3.影响投资
  开征利息税可增加当前消费或寻求对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居民基于保值、增值的考虑,重新调整自己的金融资产结构,有效配置资产实现多元化的选择。所以利息税的开立、税率的变化,作为国家经济政策的指示器,能够影响国民的预期,改变消费和投资观念,调整居民消费和社会需求。
  4.促进社会公平
  征收利息税能够调整社会的收入分配格局、影响个人收入水平。随着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个人收入有了较大提高,但个人收入分配差距逐步拉大,相当程度反映在储蓄存款上。据调查,10%的储户拥有66%的储蓄存款,存款的大部分集中在少数高收入者手中。征收利息税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少数人收入高而形成的收入悬殊,达到缩小个人收入差距的目的。
  
  二、征收利息税的负面影响
  
  1.对抑制居民储蓄的效果不显
  利息税开征后,银行储蓄存款并没有停下攀升的脚步,而是一路突破12万亿元、14万亿元,直到今天的16万亿多元。同时,居民存款结构发生了变化。由长期存款转向活期和短期存款,增加了银行“存短贷长”的潜在风险。
  2.对增加国税收入的作用不大
  虽然利息税提供了稳定的财政收入,但仅占国家财政收入的1%-2%。与此同时,还有缩减的趋势。2004年上半年利息税收入135.67亿元,同比下降了10.6%,只完成年度计划的42.1%。2005年利息税收入为350.76亿元,仅占该年的国家财政收入的1%。2006年,利息税总额为459亿元,约占税收总收入的1.2%。所以,即便停止征收,也对国家财政总收入的影响不大,但却能惠及中国超过3亿个家庭。
  3.加大了居民收入分配不公的程度
  利息税以利息所得为课税对象,是对收入的再分配。由于我国按固定比例税率计征,没有按照纳税人的负担能力随着利息所得额的增加而提高税率。在高收入家庭财产构成中,储蓄存款一般所占份额不多,大部分资金都用于其他投资,如购买房产、股票、保险,参与民间借贷或投资办厂、经商等。而低收入家庭由于收入来源渠道有限,抗风险能力差,一般不敢贸然投资,储蓄存款成了最主要的理财方式,利息税的主要承担者是广大的中低收入民众。这样做与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公平原则相悖,也不能促进消费。
  4.引发了逃税和避税问题
  由于我国税法尚不完善,存款大户有条件通过多种手段逃税避税。更加剧了税负的不公平,例如“私款公存”、将其他存款存入专项基金户以享受免税照顾、将存款存入外资银行、转移到境外甚至存入非正规金融系统、非法集资等。增加了经济不稳定的因素。
  
  三、对我国利息税改革的几点建议
  
  针对征收利息税的正负面影响分析,改革现行利息税势在必行。
  1.储蓄利息税与个人所得税合并纳税
  利息税是属于个人所得税的范畴。因此,利息税可考虑纳入个人所得税的统筹改革之中,与其他的个人所得项目进行综合计征,这也是对个人所得税的进一步完善。我国可以借鉴美国、韩国、澳大利亚等国的经验,把存款利息也算作个人的实际总收入的一部分,根据个人总收入分不同档次,按相应的税率纳税。
  2.实行不同的累进税率
  当今世界通行的是实行累进税率,也就是说作为义务纳税人的每个储户所得利息净额不同,其利息税率也是不同的。按照“收入越高,纳税比例越高”的方式设置,即个人所得利息净额越高的储户,利息税率会越高,纳税额也会多些。反之,纳税额也就少些。
  3.低收入水平的储户免征利息税
  当今世界一些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法,对于低收入水平者都设有一些税收优惠条款。如某些手工劳动所得项目不列入上税范围。比如德国利息税税率虽达30%,但是主要针对高收入储户。德国还规定,单身者个人存款利息低于6100欧元、已婚者低于1.22万欧元,就可填写一张表格,由银行代为申请免征利息税。借鉴这一经验,建议国家在制定利息税政策时,给予凭退休金生活的老年人和在城市打工的年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农民免征利息税的优惠。同时,配合2005年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东风,使其更易为社会所接受。目前在技术上也是可行的。
  4.丰富免税储蓄品种
  目前我国只有教育储蓄是国家规定免税的。我们要努力创新特殊用途的储蓄,如医疗、养老等专项储蓄。针对专门的人群,如民工、低保人群和残疾人设立专门储蓄。这类储蓄可仿照德国的做法,向银行提交免交利息税的申请及相关证明以免除利息税。
  5.实行消费贷款利息贴补
  借鉴瑞典的经验,为申请了消费贷款的人提供贷款利息补贴。虽然目前不是紧缩阶段,而是通胀阶段,我们还可以通过调整消费贷款利息补贴率来控制对消费的刺激程度。
  综上所述,虽然利息税是经过严格复杂的法律程序开征的,作为税种应保持其较长时间的稳定。但是我们根据不同阶段的具体情况调整税率和增减税收优惠项目是可行的,在当前我国通货膨胀率有可能上升的情况下,降低利息税税率作为阶段性处理方法,在动态中完善利息税,有可能使其成为宏观经济政策的灵活手段。
  
  [责任编辑 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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