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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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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其任期经济责任,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而实行的一项监督管理制度。本文从经济责任审计的产生、含义、目标、内容、方法以及各部门协调配合等方面谈一些粗浅的认识和做法。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思考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产生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国家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于1997年中纪委等五部委下发了《关于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1999年5月24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暂行规定》,2000年12月26日审计署以审办发〔2000〕21号文形式颁发了《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01年2月1日以审办发〔2001〕7号文件形式颁发了《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2006年2月28日,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写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7年将经济责任审计写进党的十七大报告;2010年12月8日中办、国办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这些法律制度的出台确立了经济责任审计在我国审计上的地位,标志着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逐步走向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含义
  经济责任审计是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或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所进行的审计监督行为。
  三、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的目标
  经济责任审计是因两权分离后受托经济责任的产生而产生的,因此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就是通过对责任者所在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以及资产、负债、损益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有关经济活动负有的责任进行审计的基础上,查清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财政、财务收支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等;分清领导干部对本部门、本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中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查清领导干部个人在财政、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勤政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从而达到确定责任者的经济责任、正确评价责任者的经济责任,促进责任者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其重点是对责任者经济责任的评价。最终达到为组织、人事、纪检部门提供使用、管理和评价干部的参考。
  四、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取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地位及其应履行的职责。概括起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其任职期间应履行的责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财务责任、管理责任和法纪责任,所以,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也由这三部分组成。
  五、经济责任审计方法
  经济责任审计方法是指审计人员为取得充分有效的审计证据,据以证实被审事项的性质和发表审计意见而采取的各种手段。由于离任审计的内容包括财务责任审计、管理责任审计和法纪责任审计,是一项综合性审计。因此,进行离任审计,必然要综合运用多种审计方法。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方法有:
  (一)基本分析法
  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领导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行政事业单位承担着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责,或者担负一定社会公益职能。经费全部或绝大部分由财政供给,有一部分规费收入和罚没收入,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各单位的规费收入和罚没收入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基本分析法,就是要针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以上特点,首先了解单位的人员编制情况,结合人员编制情况,分析经费中人员经费是否合理。其次是了解单位的行政职能和管辖范围,对比分析公务费开支的合理性。第三是了解维持行政职能的资产总量是多少,财政核定的年度经费预算额度和有无专项资金收入,分析研究领导任期内主要财务收支活动的合理合法性。在以上基本分析的基础上,对变动比较大和显著不合理的地方,再采用常规审计手段进行深入核实,调查取证。
  (二)结果利用法
  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着被审计单位的领导干部任职期间长、责任范围广的问题。要在有限的审计时间内,全面、完整、真实地评价和界定被审计单位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就需要充分地利用已有的审计结果和其它与经济责任相联系的结论。对与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有联系的结论都要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对内容翔实、结论可靠的就要加以利用,对有关问题表述含糊,运用法规不适当,结论可靠性有疑问的要进行必要的审计复核和审计调查,在充分甄别的基础上,决定取舍。
  (三)线索筛选法
  由于经济责任审计是的范围超出了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范畴,审计的对象直接针对的是被审计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所承担责任的经济活动,在审计实施前,要向纪检等部门发询证函,在进点后要进行审前公告,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对提供的会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实行审计承诺,这些方法的运用拓展了审计发现问题的途径。但是对多种途径汇集来的各种问题线索要进行筛选,把那些确实与被审计对象经济责任有关系的问题进行整理,在审计中加以关注或者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以增强经济责任评价的权威性。
  六、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协调与配合
  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涉及到组织、纪委、审计等部门,因此离不开部门间的互相配合,互相协调,互相沟通、互递信息,在计划、实施、考核、监督和查处等方面要统筹安排,各司其职,形成环环相扣的“链条效应”。组织部门在干部离任时应及时通知审计部门提前介入,并把审计结果作为考察、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真正做到能者上,庸者让,劣者下。纪检部门要经常听取审计部门的意见,对审计查出的领导干部的经济问题应认真对待,严肃查处,决不能让“老实人吃亏,投机者讨好”。惟有这样,才能“关口”前移,才能逢离必审,先审后离,才能变事后监督为事中监督,事后审计为任中审计,才能离任审计离得不远,审得不迟,才能真正发挥审计的监督作用,否则这项工作难以落到实处,难以取得实效。
  作者简介:赵东尧(1966—),男,河北新河人,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高级会计师,高级物流师,邢台市交通审计处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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