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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额信贷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陈文琼

  摘要:小额信贷具有贷款规模小、无需担保、涉及面广、周转灵活等特点,是一种符合农村地区特别是广大农户分散经营特点的有效信贷支农方式,得到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但是在农村实施小额信贷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文章在分析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现状、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农村金融;小额信贷;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
  
  农村小额信贷是向农户、农村工商户以及农村小企业提供的额度较小的贷款。国际公认的小额信贷项目始于20世纪70年代,国际上目前主要存在以孟加拉乡村银行为代表的“福利主义型”以印尼人民银行、玻利维亚团结银行为代表的“制度主义型”两大模式。我国农村小额信贷采用的是孟加拉的乡村银行模式(GB)。GB模式源于20世纪70年代初著名经济学家默罕默德・尤努斯博士的小额信贷试验,在试验基础上于1983年创立孟加拉乡村银行(也称格莱珉银行,GrameenBank),主要从事面向贫困农民的小额贷款服务。通过30年的成功运作,孟加拉乡村银行已成为当今世界规模最大、效益最好、运作最成功的小额贷款金融机构。
  
  一、我国小额信贷发展概况
  
  20世纪90年代初小额信贷的GB模式被引入我国,到目前为止,我国小额信贷发展已经历4个阶段:一是试点的初期阶段(1994年初-1996年10月),引入孟加拉国GB模式,小额信贷项目在我国进行尝试。该阶段的明显特征是在资金来源方面主要依靠国际捐助和软贷款,基本上无政府资金介入。二是项目扩展阶段(1996年10月-2000年),因第一阶段成效显著,1996年小额信贷开始受到政府重视,进入以政府扶贫为导向的项目扩展阶段。该阶段的明显特征是政府从资金、人力和组织方面积极推动,并借助小额信贷来实现扶贫攻坚目标。三是农信社全面试行并推广小额信贷阶段(2000-2004年),该阶段的显著特征是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的正规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推动下,全面试行并推广小额信贷,我国小额信贷发展开始进入以正规金融机构为导向的发展阶段。四是农村小额信贷揭开新篇章的阶段(2005年至今),从2005年起,中国人民银行开始推动5省市“只贷不存”小额信贷公司试点,“只贷不存”的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其经营遵循商业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2006年中国银监会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2007年初批准设立了多家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2007年8月,中国银监会出台《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和指明小额贷款的发展方向,将发放农村小额贷款的机构由农村信用社拓展到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并相应拓宽服务对象,扩大适用范围,调整授信额度,延长了授信期限,明确新的利率定价机制。2008年11月,由中国人民银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草案提交国务院法制办,民间借贷有望通过国家立法形式获得规范。这些新举措在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发展历程中是一个重大突破。
  
  根据资金来源和组织机构的不同,当前我国现有的小额信贷可分为4类:以国际机构援助的非政府小额信贷;政府包括具有政府职能的社团组织如全国妇联、全国总工会、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扶贫基金会等组织开办的小额信贷;正规金融机构开办的小额信贷,主要是农信社开展的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此外,城市商业银行中也存在一些与政府合作的担保贷款以及一些政府的金融机构代表政府发放的一些下岗再就业的小额贷款。目前我国约有32000家农村信用社开展了农村小额贷款服务,几乎占到整个农村信用社的80%,约有25%的农户获得这种方式的贷款。以江苏省为例,全省所有农村乡镇网点均开办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贷款余额达116亿元,比2001年末增加了103.4亿元,增幅达820.63%(见表1)。中国银监会要求其他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也要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四是从2005年在各地开始试点的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2007年底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在新疆乌鲁木齐通过向当地农户提供小额贷款的形式开展农村金融服务试点。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也在国内成立了3家村镇银行――湖北随州、重庆大足、福建永安。2008年8月农业银行分别在湖北省汉川县新河镇和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设立两家村镇银行。2008年9月,由交通银行作为主发起人的交银兴民村镇银行在四川大邑县开业。目前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大量 涌现,到2008年底将超过100家。
  
  二、发展农村小额信贷的重要意义
  
  在我国农村实施小额信贷是国家运用金融手段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措施之一。随着我国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村经济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农业生产由传统的季节性向现代农业的长期性转变;农户简单再生产向扩大再生产转变;农业生产中矛盾的主要方面已从增加农产品供给转向增加农民收入;县域经济增长模式发生变化,县和县以下中小型民营工商企业逐渐成为县域经济发展的重点,农村个体和私营经济活跃,乡村中小企业发展迅速。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增加,但国家对农村的资金投入有限。农村小额信贷的推进有助于改善农村金融领域现存的问题。由于小额信用贷款向农户发放时无需抵押、担保,手续简便易行,可直接贷款到户,小额信贷能有效缓解农业生产和农村家庭应急之需。总之,小额信贷这一新型的农村信贷管理制度对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可解决农户贷款难,缓解农村金融市场资金供求失衡问题
  由于受土地自然环境以及生产力水平等多种因素制约,大部分农户主要从事小规模、分散化生产,普遍缺乏有效的担保抵押物。对于正规的金融机构而言,它们发放贷款已基本实现商业化的运作模式,充足的资产抵押是金融机构决定贷款主要条件。而这样的贷款门槛对多数农民而言太高,使农民贷款难成为非常突出的问题。小额贷款无需任何担保抵押物,其发放对象是信用良好的农户,有利于急需资金的农民及时、便捷、有效地获得贷款。近年来,我国已有1/3农民因先后获得小额农贷支持,走上了脱贫致富的道路。
  (二)优化农村信用环境,规范农村金融秩序
  小额信贷是基于农户的良好信用而发放的贷款,小额信贷的推广有助于增强农户的诚信意识。通过加强小额信贷的宣传和发放,让农户认识到金融和信用的关系;通过信用评级和公开,让农户理解信用的价值,使得农民争当“信用户”形成风气,“有借有还”的信用观念得到进一步弘扬。在大力推广和创建信用村、信用镇、信用乡以及评定“信用户”的活动中,为农户建立信用档案,从而增强农户的信用观念。农村小额信贷的逐步发展,为农村经济体系带来了活力,对于促进农村金融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加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由于小额信贷对支持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发展提供了资金保障,农民在从事多样化经营中,满足了其自我发展的愿望。小额信贷为农村贫困户提供了发展机会和条件。
  
  三、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资金来源狭窄,后续资金不足
  目前国内的小额信贷机构普遍面临资金制约,缺乏有效的资金渠道。小额信贷机构不能吸收低成本的储蓄来扩展其业务,也不能从银行获得商业性贷款用于小额信贷。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主要是股本金,只能依靠自有资金发放贷款。随着改革的深入,在各方面条件成熟时,再行研究拓宽捐赠资金、委托贷款、批发资金等资金来源渠道。由于小额信贷组织只贷不存,不得发行债券,不得搞变相集资,又不能在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短缺成为小额信贷组织的主要瓶颈。

  (二)农村小额信贷风险性高、成本高
  小额信贷风险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1、信用道德风险。由于农村小额信贷主要是向农民提供短期资本贷款,放贷类型和地区都较为集中,小范围的同质客户群会局限了风险分散的潜在能力。加之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整体信用环境也较低,部分农民信用观念较淡薄,信用的变数较大。再加上没有担保抵押物,使得农户违约后的强制执行变得没有保障。若由此而形成债务链将会变得极为脆弱,一旦遭到破坏就会失去对贷款风险的约束力。
  2、自然灾害风险。农民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的生产,其生产效益是农民偿债能力的重要保障。但农业属弱质性产业,生产经营依赖于自然条件和生产环境,受自然灾害影响明显,造成农业收益具有不稳定性、风险系数大。一旦受到灾害,将因收入损失而造成信贷资金的损失。
  3、市场风险。我国农户的生产方式主要以一家一户式的分散经营,由于同一地域自然条件限制和多年的耕作习惯,大部分农户在品种选择上缺乏主见,不易做到根据市场的需求决定生产的品种和数量,小生产的盲目性很容易使农产品出现结构性趋同,易导致同产品供过于求,价格下跌。加上农村社会服务体系不健全,生产技术落后,导致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较高。
  (三)利率市场化问题
  现有小额信贷除了农信社的贷款利率可以在基准利率2-3倍内浮动,央行特批的6省区试点地区可以在基准利率4倍内浮动,其余的只能按照商业贷款基本利率计算。我国对小额信贷的利率限制,与国际上开展小额信贷实行高利率或浮动利率不同,使得小额信贷缺乏吸引力,从而限制小额信贷机构财务可持续发展。
  
  四、对策建议
  
  (一)加强和完善风险防范措施
  农村信贷机构需结合实际,制定出较为合理、统一、操作便捷的农户信用等级标准,以此建立健全的农户信用档案,筛选优良农户,并进行动态管理。对农户信誉程度发生变化的,需及时变更其信用等级。确保小额农贷在真正发挥其功效的同时降低风险。要完善风险的分担机制,使小额信贷机构的风险转移。建立科学的内控机制,控制贷款风险,降低呆坏账比率。内控制度方面,要形成严格的业务流程,岗位之间能够相互制约,尽量避免操作风险。贷款管理方面,必须严格要求贷前、贷中、贷后各个环节,贷前调查要重点审查借款人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和信用状况;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确认贷或不贷,如决定发放贷款,必须根据借款人将来形成的现金流量进一步确认贷款限额,并办理相关手续;贷后管理中应采取各种方式与借款人保持经常的联系,随时掌握借款人经营状况,确保资金安全运作。
  (二)适当放开利率限制
  尽快放开农村金融市场的利率管制,客观反映资金的价格,既可有效覆盖贷款风险,也可解决农户借款难问题。
  (三)多渠道筹措资金,为小额信贷的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来源
  依靠人民银行再贷款为农村信用社提供小额贷款的资金来源。引导农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进入农村小信额贷领域,吸收民间闲散资金,培育小额贷款组织,促进农村资金的回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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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臧景范.中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小额信贷的实践与发展[J].中国金融,2008(8).
  4、赵丽梅.中国和孟加拉国小额信贷模式比较[J].农村经济,2004(12).
  5、丁业震.农村小额信贷风险及其防范[J].农村经济,2006(12).
  (作者单位:南京审计学院金融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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