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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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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 TU74 文献标识码: A
  
  营改增的背景
  2012年1月1日上海作为首个试点地区启动“营改增”改革,2012年以来,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区域和行业不断扩容,建筑施工企业也在计划纳入试点范围,将原来3%的营业税率改为11%的增值税率。营改增是完善税制结构的重要举措。增值税的一大特点是消除重复征税,上一环节的销项税及为下一环节的进项税,环环相扣形成抵扣链条。
  目前,我国共对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等9个行业征收营业税。“按照行业成熟一个,推进一个的思路,九大行业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全部实行营改增,这将大大激发企业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表示。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覆盖到全国,意味着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的抵扣链条进一步打通,不但可以让更多企业共享营改增带来的好处,同事也有利于增值税这一主体税种的稳定性,降低因不同地区间政策差异导致的税收征管风险。
  营改增作为国家“十二五”时期结构性减税的重要举措,2012年已在上海等9个省市部分行业进行试点,下一步将扩大试点范围,将邮电通信、铁路运输、建筑安装等行业纳入。根据了解的情况,建筑业营改增很可能从2014年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开,适用税率为11%。形势十分紧迫,时间极为紧张。
  施工企业营改增面临问题
  1、施工企业理想状态下的营改增
  实行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将原来3%的营业税率改为11%的增值税率,购买原材料等成本均可按17%的进项税额抵扣。众所周知,原材料成本是施工企业施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约占施工成本的2/3,这部分主要材料的供应商为中型以上企业,对外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营改增后,以一个2亿元的项目为例,我们测算在理想状态下,甲企业购买的材料需要支出1亿元,对方提供的发票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业发票。按进项税17%计算,进项税额有1700万元,本次施工企业营改增后需缴纳增值税税金应为500万元(2200万元-1700万元),而营改增前,同样的项目,也无论供货方是否是一般纳税人,购买材料的增值税部分都列入了施工企业的成本而无从抵扣,按营业税计算,应纳营业税额为600万元(2亿元*3%)。通过计算可以看出,营改增后缴纳增值税比原先缴纳营业税少纳税100万元(600万元-500万元)。
  上述举例不难看出,对施工企业来说,营改增后税负降低,其实,这是一个理想状态。营业税与工程实际成本相关联,而增值税与工程成本构成的原材料是否能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如果施工企业购买材料能够取得充分的进项税额,那么施工企业的税负就会降低。但这一理想状态的前提是施工企业购买的大部分材料都能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目前大部分建筑企业、施工单位在偏远地区施工,砂石料等均由当地农民或个体劳动者经营,这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带来困难,一旦实行营改增,这些企业的税负将会增大。
  2、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的诸多问题
  事实上,建筑施工企业很难有上述的理想状态,他们在营改增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会出现建筑行业特有的问题,导致营改增后税负大幅上升,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甲供材限制流转抵扣
  目前建筑施工企业经营中存在大量的甲方供应的钢材、水泥等原材料,这部分甲供材在合同签订主体、发票取得主体、材料使用主体等方面存在不一致现象,即材料的购买方位甲方,造成施工单位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从而限制税额的流转抵扣。如果营改增后仍实行甲供材,那么至少要有30%~40%的原材料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2)人工费不在抵扣范围
  施工企业的人工费占据建筑施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提供劳务的企业目前没有被纳入《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建筑劳务公司对外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企业将会有接近30%的正常成本不能进行抵扣;如果该类劳务公司能纳入《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但实际成本中几乎不可能抵扣进项税,最终其负担的增值税税额也将转嫁给施工企业,劳动了成本将会提高。建筑施工项目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农民工工资所占的成本比重较大,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部分目前没有明确能否抵扣进项税,或即使抵扣税率也会低于11%的比例,导致不能充分抵扣。
  (3)存量资产进项税无法抵扣
  固定资产的购置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也是一个非常大的投入,而且大型设备使用年限较长,一般能有10年的使用期限。建筑企业在税改前购买的机械设备、库存原材料,由于当时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改后将会导致企业只承担销项税,而无法抵扣进项税,从而造成税负不公。
  对施工企业试行营改增建议
  建筑业一方面应积极争取配套政策支持,同时也应审视规范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以适应新的税制环境。首先重点是劳务分包招投标,必须选用有合格资质的公司使用,单项劳务的分包可以并进劳务公司统一管理,这样既有利于项目管理,也有利于成本管理。建筑工程的分包劳务公司办理外出经营许可证明,在施工在地同一水务机关办理差额纳税,按建筑工程实际情况,确不能提供外出经营许可证的公司,由施工所在地水务机关按劳务分包合同及工程结算确认单,打扣代缴劳务公司或个人企业所得税及印花税,营业税及附加差额纳税,避免国家税额的流失。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2号公告,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一条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收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股建筑业营改增涉税的小规模纳税抵扣,特别是建筑工程物资设备、材料采购涉及的成本应该可以参照抵减,同时规范物资采购合格分供方的选定。
  对建筑业特殊材料如商砼应确定合理进项税抵扣税率及对固定资产折旧、砂石各项材料等,确不能提供发票的,应合理确定进项税抵扣税率,以促进建筑业市场的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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