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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营改增”税改对于我国交通运输业的影响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牟娇丽

  [摘要]
  自2012年 1月 1日起,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本文结合上海市营业税改革试点办法,通过该试点对交通运输业税收征纳的影响,分析该行业“营改增”的主要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可行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
  营业税改革试点;交通运输业;影响;建议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同时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一)试点行业范围: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目前,试点范围暂不包括缴纳营业税的以下行业:铁路运输、建筑业、邮电通信业、金融业、销售不动产等行业,以及餐饮、娱乐等服务业。
  (二)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连续 12 个月内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超过 500 万元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的单位和个人为小规模纳税人。但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也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按有关条件,可以申请资格认定,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新增两档税率11% 和6%
  交通运输业服务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为11%;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适用税率为 6%;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适用基本税率17%。其他档次税率,与现行增值税税率一样。
  二、营改增方案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
  根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最新调查分析,执行新政几个月以来,交通运输业按11% 计征增值税,在扣除了进项税额后,企业实际税负负担率为4.2%,明显高于之前的营业税名义税率3%;而与这些企业经过测算后的2008 年至2010 年运输业务年均营业税负负担率为1.88% 相比,增幅达123%。调查显示,对于只从事公路或水路运输的企业,出现税负增加甚至“增两倍”的现象,并未减轻企业税负。
  三、从事交通运输业的一般纳税人税收负担变动分析
  假设一般纳税人营业额为100万元,2011年,交通运输业按含税营业额乘以 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即3万。2012 年试点后,按照不含税营业额乘以 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即销项税为9.91万。但企业购进的运输设备、辅助材料、燃料动力及办公用品等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都可以抵扣,据粗略测算,一般货运企业成本结构中可以抵扣的成本有汽油费、维修费、汽车租赁费等可抵扣成本占收入的50%,若假定这些收入均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企业的增值税增值率在50%左右。则应缴纳增值税额为4.96万,比原缴纳营业税税收负担上升了1.96%。
  四、交通运输业“营改增”主要问题
  (一)由于抵扣项目少带来的税负加重
  增值税是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增值额征税,交通运输业为资金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行业,必须具备一些大型、特大型的运输工具,如货车、轮船、飞机等,它们价值高、使用时间长、体型庞大,都是长期性投资,不会频繁更换。若是12年之前购买,其含有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计算应交税费时,相比之前交纳3%营业税,现在改交 11% 增值税,一方面销项税额大,另一方面进项税额少,相抵要交更多的增值税。
  (二)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不合理
  在完善的消费型增值税体系下,新增固定资产在购买时一次抵扣,增量大的期间可抵扣数额较大,应缴税额较少;反之,则导致应纳税额大幅提高。以一架飞机约5亿元的购进成本,假设1家航空运输企业每年以新增30架机队规模,执行17%的抵扣税率的情况估算,进行税额也达到近30亿元左右。如此巨额的波动,将给国家财政带来压力,同时也增加了企业生产效益的不稳定性。
  五、政策建议
  对交通运输业公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等企业在“营改增”中税负不降反增的问题,应重视并拿出解决办法。对即将或已经纳入试点范围的地区和企业,现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一)寻求财政部及相关部门的财政补贴、扶持
  “营改增”方案的目的是推动交通运输业及服务业的健康运行,但该方案的实施对交通运输业造成了重大的负面影响。这种后果与推行“营改增”的本质是相违背的,因而交通运输业应积极寻求政策的扶持,以消除改革造成的负面影响。如出台支持行业节能减排、科技创新、安全能力建设等配套政策,同时积极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稳步推进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进程。
  (二)探讨对存量固定资产金融创新的可行性
  对于存量固定资产,由于无法取得进项税额发票,无法抵扣。如果企业正好在前一两年购入了大量的金额庞大的交通工具,“营改增”后,对这部分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又不能得到抵扣,可以探讨进行金融创新,如按照目前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但承租方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及出租方融资租赁业务可适用改革后的税收抵扣及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的优惠,如果交通运输企业通过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售后回租业务,不仅可以达到融资目的,也可以解决存量固定资产的税额抵扣。
  (三)积极开展前期准备工作
  首先,应大力开展学习与宣传,通过公司会议、企业内部报纸和网站,对财务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材料采购人员和销售人员等宣讲有关增值税的专业知识,增强员工对增值税基本原理、税率、纳税环节和纳税要求的认识,培养其获取增值税发票意识。其次,应夯实财务管理基础,重视财务管理人员的税收筹划意识,谨慎考虑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处置,可尽量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材料供应商或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公司进行业务合作,以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大限度抵扣进项税,从而减少应纳税额。
  参考文献:
  [1] 汪蔚青.交通运输业:营改增之痛[N].国际金融报,2012-06-27
  [2]王红云,赵珂南.营改增中应纳税额如何核算?[J].中国会计报,2012年2月4
  [3]郭家华.增值税扩围改革对第三产业的影响—以交通运输企业为例[J].理论月刊,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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