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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中线漳古段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实施建设资金监管的实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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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论述南水北调中线漳古段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加强工程资金有效使用,对施工承包商实行资金监管的措施和经验分析。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ancient Middle Route Zhangzhou section construction process, the construction unit project funds to strengthen the effective use of funds to implement regulatory measures for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or and empirical analysis.
  【关键词】南水北调资金监管实践经验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A
  
  
  南水北调中线漳古段工程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为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中线工程的建设管理单位在建设过程中积极采取多种资金管理工作,对承包单位现场项目部实行资金监管措施,是保障工程顺利开展建设的重要举措。建设单位在整个建设期间对给付施工承包商预付款和进度款实施监管,本文着重论述了建设管理方对承包商资金专款专用情况进行监管措施的经验总结。
  一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资金监管的主要内容
  为顺利实施资金监管措施,达到对建设期间承包商资金使用的有效监督,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漳古段工程在项目招投标阶段,建设管理单位通过招标文件专用条款明确了资金监管制度的相关内容。概括阐述分如下几点:
  1.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对本合同工程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的监督检查。
  2.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以项目部名义在银行开设临时结算账户,开通网上银行,专门用于本合同工程款项的收支结算,并授权发包人通过其开户行的网上银行系统查询相关信息。发包人与主办银行密切配合,随时对承包人资金流向进行监控,严格控制承包人将工程建设资金在工程未完工前外调或用于其他工程。只有在合同执行完毕并兑付现场农民工工资后,发包人不再监控,以确保工程建设资金在合同履行期间专款专用。
  3.承包人应在投标时的资金流估算表的基础上,根据批准的施工计划,编制月用款计划,并及时向发包人财务部门报送,以便于发包人组织资金供应。
  4.除发放工资外,承包人应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大额现金支付事项须经发包人同意。
  漳古段工程在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建设单位与施工承包商签署资金监管服务协议。协议签署三方是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商和银行。协议约定主要摘要有几点:
  1.施工方从监管账户划转资金到户名以施工承包商全称和简称开头的收款人账户中;施工方从监管账户单次划转资金超过50万元(含)或每月累计划转资金超过400万元(含);施工方每日累计提取现金额超过10万元(含)或每月累计提取现金额超过100万元(含);施工管理方从监管账户向同一账户划转资金每月累计超过3次。
  出现上述情形时,施工方须提交经建设单位审批的《工程款支用审批表》或《现金支取审批表》后,银行据此办理支付业务。因施工方未及时提交《工程款支用审批表》或《现金支取审批表》而造成延期付款给施工方造成的损失,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银行对除监管事项以外的监管账户其他资金结算往来不承担任何责任。
  3.建设单位有权通过网上银行对监管账户内资金流转情况进行查询,但建设单位无权提取或单方划转监管账户内资金。
  4.在协议履行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差错、延误、事故和案件,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有关本协议的任何疑问,三方应本着互谅、互让、诚信和务实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因通讯故障、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导致三方或一方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三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 实施资金监管措施的实践经验
  自漳古段工程建设开工后,资金监管协议和措施都得到了顺利的实施,各施工承包商在设立项目账户后,与建设单位和银行共同签订了资金监管协议,为监管工作的开展铺平道路。措施实行四年来,取得了成绩,也有一些需要吸取经验提高的地方。
  1.漳古段工程资金监管工作通过网上银行的日常检查和协议条件下的签认手续,规范了施工承包商的资金使用。有效的限制了施工承包商总局从现场项目部账户抽调资金现象的发生。协议对于现金提取的规范要求,客观上有助于施工承包商更严格的按照财务法规执行,减少大额现金支取的出现。
  2.建设单位通过网上银行的手段实时监管账户的流向,保证资金不被挪用和外借。推动工程现场的组织力量,为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起到了保障作用。
  3、资金监管措施帮助参建各方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协议的存在使得建设单位加快了资金拨付的时效性,施工承包商则在充足资金的保证下,按照协议要求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自身财务管理水平。
  4、资金监管措施可以有效加强工程的廉政建设。资金使用的透明化管理也就杜绝了建设单位资金拨付的拖延情况发生。每笔费用都可以查询到,对有不良居心之人起到震慑。
  5.根据中国《商业银行法》第29条及《储蓄管理条例》第5条共同确立了储户保密原则;此外,依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自动扣款个人储户存款,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对法人机构储户,商业银行也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设单位落实“专款专用”的资金监管措施不可避免的引起银行和承包商对措施合法性的质疑。
  6. 施工承包商可以通过材料、设备的采购和转移,有效的规避专款专用的监管初衷,这一现象在工程施工期间尚难以避免。
  三 资金监管措施今后的发展提高之处
  漳古段工程建设已经接近尾声,资金监管措施的实施过程中总结的实践经验看,笔者认为在今后工程资金监管的开展可以有以下几个方面去改善。
  1、资金监管协议转化为独立资金监管合同,加强合同三方的执行约束力和违约成本,银行提供服务获取稳定资金流的同时承担相应责任缺失的成本赔付。
  2、慎重选择受托银行是成功实施建设资金监管的重要保障。对漳古段工程发生的银行监管责任不足的现象,其症结在数十家施工承包商选择不同的银行签署协议,造成协议签署银行级别低,职权少。如果在今后的资金管理措施中,对协议银行采取招标方式寻求协作方,将工程数十家中标企业的账户统一纳入一个银行系统内,建设单位在与银行交流实施监管措施可以得到更好的贯彻实施。
  3、有效协调三方关系是保证资金监管实施的重要保障。资金监管工作客观增加了施工承包商和银行的工作量。实施期间,还会出现一些协议未能考虑的问题,因此,建设单位积极协调三方关系在监管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建设单位应通过定期召开资金监管协调会议等方式实时沟通三方意见,及时解决监管过程中的问题和矛盾。适时对银行的监管情况进行检查,以便及时发现纠正问题,让监管工作顺利实施。
  4、建设单位作为委托方,与银行就提供相应的服务开展有效的协商,从而促使银行以更积极的态度协助建设单位做好监管工作,让受托银行成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资金监理”是一种可行的思路。
  5、资金监管工作应得到监理单位的配合,在人员、材料、设备采购等过程中,通过监理确认是否为工程所需;对分包单位的支付也是如此,来提高监管效果。
  总之,通过在南水北调中线漳古段工程四年来的资金监管实践看,资金监管措施切实保证了资金的专款专用。作为建设单位在工程完成招投标进入施工阶段去加强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保证承包人对于工程建设期获得资金的合理利用,客观上监督承包人对于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的投入力度,有利于工程的建设开展,提升了工程质量,推进了工程进度,促进了工程管理水平的提高,规范了施工承包商的财务管理,推进了工程建设期间的廉政建设,有效提高了项目的资金管理水平,为建设资金的及时拨付提供了保障。通过与银行的合作,可以进一步密切三方的合作关系,享受银行提供的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银行方面可以得到相对固定的稳定资金来源。所以,资金监管工作只要实施得力,方式合理,一定可以为参建各方带来一举多得、几方共赢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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