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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人佣金税收问题探讨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吕桃玲

  【摘要】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从本质特征上看,与保险经纪人具有相同性质,但在证券经纪人佣金相关税收问题上却有着较大的差别。对目前经纪人佣金相关税收问题存在的弊端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意见。
  【关键词】证券经纪人;税收问题;探讨
  
  一、证券经纪人相关情况
  随着国内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证券经纪业务竞争的日益加剧,大部分证券公司为改“坐商”为“行商”,扩大其证券经纪业务的市场覆盖面,积极探索发展营销人员队伍,开展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业务。目前,证券公司营销人员主要由两部分构成:内部营销人员和外部营销人员,两者因与证券公司签署合同的不同而在法律身份上存在差异。其中,内部营销人员与证券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证券公司的正式员工;外部营销人员则通过委托代理合同等形式与证券公司确立合作关系。出于习惯,投资者将上述两类人员统称为“证券经纪人”。2009年3月13日,中国证监会下发《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规定》将外部营销人员正名为“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规定》还明确了证券经纪人管理基本制度,进一步界定了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并对其资质要求、执业规范和管理责任等作出规定。这一规定表明:一是证券经纪人是自然人;二是证券经纪人是证券公司的代理人;三是证券经纪人只是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与客户发生法律关系的是证券公司,而不是证券经纪人。国家资本市场的迅猛发展极大的促进了证券经纪人队伍的发展壮大和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增加,与此同时,证券经纪人佣金相关税收问题也成为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和税务机关关注的问题。
  二、证券经纪人佣金相关税收问题
  (一)证券公司经纪人佣金支出企业所得税前列支问题
  2009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将企业分为两类:一类是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手续费及佣金扣除限额。另一类是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手续费及佣金扣除限额。从财税[2009]29号文件的内容及税务机关的实际执行情况看,该《通知》存在以下问题:
  1.对代理人的界定不清晰。根据财税[2009]29号的规定,支付给代理人的报酬不在该通知规定的范围之内,但通知中未对代理人给予明确解释。按照证监会公告[2009]2号规定,证券经纪人为证券公司的代理人,但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是否为通知中规定的代理人存在争议,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多将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界定为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个人。由此也带来税收执法中存在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各自理解核定的问题,带来证券行业经纪人支出税前列支处理不一致。因此,税收法规进一步明确对代理人的界定,将提高税务机关执法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减少证券公司的税务管理风险。
  2.证券经纪人佣金的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标准不同于保险企业存在不合理性。从证券经纪人性质分析,证券公司参照保险公司税前扣除标准更为合理。原因如下:(1)课税主体性质基本一致。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2)两者从事主体相似。从从事两项工作的主体来看,多数为毕业大学生和部分自由职业者,收入来源不稳定,存在相似性。(3)从纳税主体带来的社会效益看,保险经纪人为投保人提供咨询服务,为投保人财产提供保障,证券经纪人为投资者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等,提高投资者的投资能力,增加投资者的财产性收入,与国家提出的增加人民群众财产性收入的需求相符,均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方向,带来的社会效益具有相似性。因此,在证券公司支付给证券经纪人的报酬税前列支问题上,参照保险企业对证券行业更为合理。
  3.证券公司支付证券经纪人佣金的票据问题未予以明确。目前,证券公司支付证券经纪人报酬时,需要证券经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劳务费发票作为证券公司经纪人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依据。由于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数量较多,各自去代开发票不仅增加了证券经纪人的工作量,也增加税务机关的工作量,由于各地税务机关对代开发票税率的核定有所不同,造成证券公司税务管理工作难度增加,同时,由于税务机关核定存在主观性,还可能带来国家税款的流失。
  (二)证券经纪人个人所得税、营业税金及附加问题
  目前由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个人所得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按照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可扣除为开展咨询业务而发生的相关成本,并按报酬所得全额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而与证券经纪人性质相似的保险经纪人则可按照税收规定从佣金收入扣除40%的展业成本,并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后缴纳个人所得税,税负远低于证券经纪人。相对证券市场发展状况及证券经纪人从事主体来看,证券经纪人税收负担相对比较重,该问题已被多数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人反映。目前宜昌地税已出台相关政策,允许证券经纪人扣除一定的展业成本后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对证券经纪人税收问题的建议
  1.证券公司支付的证券经纪人佣金税前扣除标准问题建议。从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标准看,考虑到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和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人课税主体性质的同质性,建议税收相关部门从促进证券行业发展、支持资本市场繁荣的社会效益出发,出台相关税收政策,对证券公司支付的证券经纪人佣金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标准参照保险行业的扣除标准执行,即将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支出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比例提高到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收入金额的10%~15%,这将从税收效益和社会导向两方面对证券行业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2.证券公司支付的证券经纪人佣金列支票据问题建议。从前述可看到目前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佣金列支票据的取得相对复杂,且扣除税率存在不一致的现象。从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的管理制度来看,目前证券经纪人均需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并在行业监管机构登记注册,证券公司建立证券经纪人管理平台,以规范管理。这种管理模式与保险经纪人的管理基本一致。因此,建议参照目前保险经纪人支出采用的列支票据取得方式,由证券公司制作佣金支出代扣代缴各项税款明细表,代扣代缴各项税费后发放佣金,以该发放表作为佣金支出的税前列支票据。该建议的实施,不仅会降低证券经纪人代开票的工作量,也降低了税务机关执法不一致性发生的概率,同时减少证券了公司税务风险,确保了国家税款不流失。
  3.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相关税收问题建议。为了充分发挥证券经纪人在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服务提升过程中的推动作用,促进证券行业的发展,同时考虑作为纳税主体,证券经纪人与保险经纪人性质的相似性,建议对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出台相关政策,将其相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1)营业税金及附加计征问题。证券经纪人自证券公司取得的业务收入,按收入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及附加;证券经纪人按期缴纳营业税,可按营业税起征点政策执行。(2)个人所得税计征问题。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应考虑证券经纪人来源构成情况,由于社会就业压力的增加和证券公司对经纪人需求量的增大,目前多数证券经纪人集中在毕业大学生和自由职业者,收入来源较少也较低。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对个人应税所得规定的内涵,在计征证券经纪人个人所得税时应扣除其相应的展业成本,才是相对合理的。建议以证券经纪人收入的60%作为展业成本,扣除展业成本和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按税法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3)由于证券经纪人中存在下岗职工再就业后从事证券经纪人的现象。因此,对该部分符合下岗再就业等税收优惠政策的证券经纪人,在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后,应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参 考 资 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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