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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宗教事务管理法制化建设分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黄宝意

  摘 要:安徽省在服务型政府建设当中,把宗教事务管理法制化建设积极地提上了日程,并取得了丰硕的成就。主要对《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的颁布、特征、修正、实施效果作了浅显的分析与总结。
  关键词:《条例》;法制化;修正完善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6-0259-01
  
  法制化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根本,也是宗教事务管理的依据。根据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精神,我省结合宗教管理工作的现实需要,于1999年l0月15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0年1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我省宗教工作依法行政提供了重要依据,有效地推动了我省宗教事务的法制化管理。
  1 《条例》的特征
  1.1 综合性与全面性
  《条例》根据宪法和国务院行政法规有关宗教方面的规定,结合安徽省多年来的宗教工作实践,将一些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和规范性做法上升为法规、条例。此条例共十章四十九条,对宗教事务的各个方面都做了相应的规定,包括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宗教院校宗教财产以及宗教的对外事务等,基本上做到各方面都能够有法可依,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和全面性。
  1.2 具体性与社会性
  《条例》在保障宗教事务管理有法可依全面性的同时,不乏其规定的具体性。如信仰的宗教范畴,主要是指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条例》除规范信教公民、宗教神职人员、宗教团体的行为外,还规范了不信教公民与宗教发生关系的有关行为,而且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也有相应的规定和要求,体现其鲜明的社会性质。
  1.3 权责的一致性
  《条例》赋予了公民宗教信仰的自由和宗教实践自由的权利。条例第九章专门规定了法律责任,这一责任既包括对合法宗教活动、财产、信仰侵权行为的责任,也包括了超越《条例》规定的活动、场所行为的责任。而且《条例》对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也应该承担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做了提及。权责的一致性在《条例》当中有鲜明的体现。
  2 《条例》的修正完善
  随着2004年底国务院颁布的《宗教事务管理条例》行政法规的出台,《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的修正就势在必行。第一次修正是根据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的决定》作第一次修正;第二次修正是根据2007年2月28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的决定》作第二次修正。
  《条例》修正的原则秉持四点:“一是法制统一的原则;二是体现行政职能的原则;三是保持地方特色的原则;四是体现时代要求的原则。”《条例》修改的内容包括了以下十个方面,笔者作简要总结:一是科学表述立法宗旨;二是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三是合理界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职责;四是设定宗教团体及其负责人的产生与变更程序;五是健全了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批程序;六是规范了新教公民的集体活动场所;七是规范了大型宗教活动的办理程序;八是完善了对宗教财产的保护;九是健全了宗教院校的设立程序,明确了宗教院校的职责;十是规范外国人,侨居国外的中国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境内的宗教活动。《条例》的二次修改,牢牢把握了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进一步完善了宗教事务的法律制度,为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3 《条例》实施及效果
  《条例》自制定以来,尤其是修正以后,安徽省各级人民政府的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狠抓《条例》的实施工作。首先在全省做了大量的普法工作,大力宣传《条例》,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传媒广泛报道,使公众知悉《条例》内容,并在宗教界定期举办学习培训班,使宗教人士知法、懂法,提高其学法、守法的自觉性。其次,努力提高宗教事务管路部门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为了使《条例》得到准确执行,安徽省宗教局进行了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工作,只有通过了执法考试,才能取得执法资格,而且还专门举办了“三五”普法学习班,对国家的宗教政策、法律法规进行了系统再学习,对于执法主体把握《条例》精神起到了很大促进作用。
  通过对公众的大力宣传,对宗教界人士的认真培训,对执法人员素质的提高,《条例》的实施取得了实质性的效果。省内非法宗教活动情况得到的收敛,烂建扩建教堂和寺院、销售传播非法宗教宣传品等现象得到了遏制,跨区域宗教活动自由也得到了规范。对于一些宗教界人士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也都按照《条例》的规定,受到相关的行政处罚,有的移交司法部门,接受刑事处罚。而对于宗教团体或人士权利的保障上,《条例》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总之,《条例》的实施效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其颁布推进了安徽宗教工作的法制化进程,做到了责权分明、责权一致,为安徽省的社会稳定与团结提供了保障,也为安徽省进一步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铺下了基石。
  
  参考文献
  [1]钟娟.实现宗教事务管理的法制化--<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意义及特[J].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5),4.
  [2]曹林生.完善宗教事务管理法律制度,促进宗教工作法治化进程,[J].江淮法制2007,(04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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