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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哭泣”的古城墙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孟祥林

  修缮后的河北省邢台市历史公园内古城墙发生两次坍塌的消息被《中国之声》和《燕赵都市报》等媒体报道后,网友纷纷转载,一时间,震惊声、遗憾声、质疑声此起彼伏。人们呼吁加大保护古城墙力度,要求查明城墙倒塌的真实原因。如今四年过去了,这场“马拉松”式诉讼即将尘埃落定。
  古城墙在修缮后坍塌
  历史上,河北邢台这座古城曾以“顺德府,好城墙”、“京南第一城”闻名遐迩。
  2005年的夏天,年久失修的这段古城墙到处杂草丛生,墙体损坏严重。邢台市政府决定对历史文化公园内的古城墙进行修缮。
  通过上级审批和公开招投标程序后,邢台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同河北兴发古建有限公司(化名)签订了修缮古城墙施工合同。下属单位邢台市园林管理局同北京顺泰设计院(化名)和河北庆隆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化名)分别签下设计合同和监理合同。
  在剪彩仪式后,投资近400万元的修缮工程动工了。施工场上,运土机、拉砖车来来往往,百余名工人光着脊背,在炙烤的太阳下筛土、铲泥、运砖……热火朝天的场面仿佛又回到那个全靠人力劳作的岁月。
  经过一年修缮,古城墙再现出当年巍峨、高耸的壮观气势。质量验收顺利“过关”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将修缮后的古城墙交由邢台市园林局管理。没多久,一些游人发现公园古城墙东段顶部出现了轻微裂缝。闻讯后,兴发古建公司立即维修了损坏部位。然而,这只是修缮后古城墙“并发症”的开始。2009年5月,古城墙东段墙体和顶部出现多处龟裂,随时都有倒塌危险。
  曾经坚固而有防御工事的古城墙,如今成了无人靠近的“危墙”。好事办成了坏事,这让市园林局的领导痛心不已,他们决定为“哭泣”的古城墙讨回“公道”。
  可是,打官司不能没有证据。2009年7月,市园林局委托河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古城墙的裂缝原因进行鉴定。
  谁为坍塌的古城墙担责
  长达千年之久的古城墙没有坍塌,反而修缮后却出现大面积坍塌?事实究竟如何,谁该为坍塌的古城墙负责?
  古城墙属于文物,修缮标准和施工要求不同其他建筑物。这份由河北省建筑工程质量中心出具的古城墙坍塌结论为:一是设计图纸中未对城墙体内填筑的素土、灰土的夯实质量应达到的标准作出明确说明。二是古城墙基础深度及尺寸与设计不符,且施工质量较差,城墙内部填土夹杂碎砖块、石块,并且部分填土较松散、含水分量较高。综合分析,施工时填土质量较差,且工体压实质量未达到质量标准。
  然而,邢台市园林局带着这份鉴定报告追责时,施工方、设计方、监理方却并不“买单”,都说自己“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存在任何过错,没有责任。
  市园林局一纸诉讼将设计、施工和监理三方告到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三方被告辩称,市园林局委托的鉴定单位不具有古建筑物质量鉴定资格,鉴定所依据的材料不全面。对此,法官依据当事人协商结果,委托了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对古城墙坍塌成因重新鉴定。
  2010年9月9日,山东省建筑科学院技术人员在屡次深入现场勘查后,对古城墙坍塌的原因作出结论:“邢台市历史文化公园内古城墙修缮工程的城墙内部填土施工质量控制不严是导致城墙坍塌的直接原因。地基承载力不足、同一段城墙内外侧分期施工、建设过程不合理是导致城墙坍塌的原因之一。”
  两份鉴定结论书让原告园林局认为三方面原因致使古城墙坍塌:一是设计单位存在缺陷;二是施工单位未按设计要求施工;三是监理单位监理不到位。
  然而,被告北京顺泰设计院辩称:我公司拥有古建筑修缮保护设计资质。我们认为,古城墙墙心部分为素土分层夯筑的施工工艺,因此,在方案中仍然按照原传统做法设计。所修复的内侧城墙砌体做法是按照古城墙外原有的砌体做法设计,并在隐蔽部位添加了适当加固措施。因此,在施工图纸中无需对地基承载力方面进行注释说明。古城墙倒塌后通过现场实地勘察,城墙基础并无坍塌现象,这说明原地基稳固,能够承载上部城墙的全部负载,同时证明修缮设计合理,我们不存在过错。
  面对原告指责,被告河北兴发古建有限公司辩称:
  我们按照合同约定在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督下,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竣工后,经质量验收为“合格工程”。取样检测中发现的碎砖、石头可能是原来城墙中的,或是施工中产生的碎石碎砖残留物,但这不能导致城墙裂缝。每次回填土都是经过检验、检测,含水分指标是合格的。检测认为部分填土含水分较高,这是城墙裂缝变形渗水造成的,不属于用土的质量问题。原告称,施工时土体压实质量未达标,不符合实际。因城墙裂缝变形渗水后,土体质量已经发生变化,几年后再取样作为判断施工时土体质量依据是不合理的,应以当时施工时夯土压实系数为准。古城墙系历史文物,该工程是修复工程,修复后不可能像一般建筑工程一样坚固并保证使用寿命。我们国家也没有合理使用期限规定。另外,遭遇特大自然灾害是古城墙部分倒塌的主因。据当地气象部门发布信息:2009年5月9日的那场暴雨24小时降水量达175毫米是邢台市55年来最大的暴雨。
  被告河北庆隆工程建设监理公司辩称,城墙倒塌的根本原因是建设方违法作业造成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做地质勘察不能建设作业,原告没有地质勘察无法衡量承载力。此外,设计完成后需要有关部门审查,原告没有审查,属于违法施工。
  对簿公堂后厘清是非
  邢台市桥东区法院的法官通过几次协商,四方当事人仍然相互推诿,谁也不肯让步妥协。最终,调解不欢而散。
  2011年11月4日上午,四方当事人准时出现在法庭上。经过三个多小时的激烈辩论,法官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原告在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时,未按规定向设计单位提供相关的地质勘察资料,致使设计单位未能按照详细地质资料设计,导致设计工程存有瑕疵。此外,建设过程不合理导致修缮工程未能按照约定如期完工,均是城墙坍塌的原因,原告应该承担古城墙坍塌的相应责任;北京顺泰设计院在接受原告委托设计中,应全面客观按照相应资料对修复工程进行设计,在原告未提交地质勘察资料可能存有隐患情况下,作出设计方案存有失误,应承担责任;河北兴发古建公司在施工中,未按照设计要求,在明确要求素土夯实的情况下,在回填物中夹杂建筑垃圾、碎石块等是导致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主要成因,因此应对古城墙坍塌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河北庆隆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疏于管理,应在其签订的监理责任内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究竟如何赔偿?审理此案的法官几乎查遍了所有资料,但是没有找到修缮古城墙坍塌后合适的赔偿依据。合议庭研究后,决定依据承揽合同,最为保守的《民法》规定,划分当事人过错责任和赔偿数额:原告承担古城墙坍塌原因20%责任,赔偿维修费56.2万元;被告河北兴发古建公司承担60%,赔偿维修费170万元;北京顺泰研究院设计院和河北庆隆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各承担10%,赔偿维修费28万元。
  接到判决书,三方被告均对自己承担的责任不服,表示上诉。
  2012年4月10日,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市园林局作为建设方,分别与上诉人签订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四方均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的,应依法承担责任。依照《民事诉讼法》153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河北兴发古建公司不服,申请再审。2013年4月18日,河北省高院指定邢台市中级法院再审。2013年12月16日,邢台市中级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作出维持(2012)邢民二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
  2014年6月,对再审判决不满意的河北兴发古建公司向邢台市检察院递交了民事抗诉申请书。
  编辑:程新友 jcfycxy@sina.com
  法博士点评
  这是国内首例因修缮古城墙引发的诉讼案,目前,我国古建筑修缮制度不完善,存在各地做法不一,缺少权威、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对于修缮文物出现的质量问题,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特别是对赔偿数额缺少法律依据,这也是被告施工方喊“冤”的原因。《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违反本办法,或对文物造成破坏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于本案来说,这条内容非常笼统,实践中操作起来随意性大。古城墙是老祖宗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它的文化遗产价值不可估量。笔者建议,鉴于文物修缮属于高风险行业,文物具有不可再生性特点,不妨将保险公司引入古文物修缮工程中。一方面增加“把关口”降低行业风险,保证修缮古文物的质量;另一方面,发生文物修缮的问题时,给予高额经济赔偿,有利于保护古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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