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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东亚福利模式之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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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中国的郴州农村,父系家庭和扩展家庭在孤儿养护中发挥了主导作用,在家庭的范围内分散风险,由家庭和扩展家庭承担福利服务的成本,对家族成员提供照料,并且用极少的代价进行再分配,有效地减少了国家必须的福利支出,同时儿童得到了有效的保护,但是,家庭保护制度本身已经负荷过重。在儿童抚养成本中现金支出日益增加的情况下,农村家庭对孤儿的保护功能日益削弱。由于国家和社区作用缺位,这个群体中的贫困发生率很高。这项研究还发现传统父系扩展家庭在承担了对孤儿进行经济支持的同时,排斥了母亲对儿童的照料。
  [关键词]孤儿;中国农村;社会福利
  [中图分类号]C913.5
  [文献标识码]A
  
  一、导言
  
  (一)东亚福利模式(The East Asia Welfare Model)
  自从Goodman,White和Kwon(1998)提出东亚福利模式的命题之后,东亚国家的社会福利制度就成为社会政策研究中的一个饶有兴味的主题。一般来说,福利国家的制度安排是现代国家对工业化社会中两个最重要的社会问题做出的回应:第一,收入保障问题:如何在分散的人群中进行资源统筹,分散各种风险,对所有的社会成员提供保障,使人们在遭到不测的时候,能够得到生活保障;第二,收入再分配问题:怎样进行收入的再分配,使人们能够均衡一生的收入,或者在不同的社会群体中减少收入的不平等。东亚福利模式最有吸引力的方面在于它对这两个关键问题做出的回应:在低税收的条件下,国家利用比较低的社会福利支出,相对有效地保障了遭到不测的社会群体,达到了社会安定,相对平等,经济发展。东亚国家怎样达到这样的结果,从社会政策的角度来看,是一个待解之谜。
  根据Goodman等的研究,从制度安排上看,日本、新加坡等几个亚洲国家和地区的社会福利制度具有类似特征,包括两个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为社会核心群体提供俾斯麦式的社会保险。以及非政府力量,如社区、企业和家庭在社会福利供给中的重要作用。同时,东亚福利模式的其他特点还包括个人权利观念的不发达,低国家福利支出,和福利供给的部门分割等(Goodman等。1998)。如果我们仔细分析他们提到的东亚福利模式的两个主要制度安排,可以看到,俾斯麦式的社会保险制度其实是非常“西方”的。从中无法得到对东亚福利模式之迷的答案。所谓东方福利制度中真正的“东方”因素其实存在于非政府的福利供给制度中。Goodman讨论过日本的儿童保护院制度(2000)。但是,在Goodman等提到的几种非政府的力量,如社区、企业和家庭网络中,家庭是最具“东方”特色的制度安排。理解东亚福利模式的关键,在于理解家庭网络在社会福利制度中的作用,其制度优势和不足,以及家庭资源怎样补充了国家资源,使国家的社会福利投入最小化。在这个方面,实证研究还非常有限。
  (二)研究目的、方法
  在本文中,我们试图通过对郴州农村孤儿保护制度的个案分析,对东亚福利模式之谜做出我们的解释,并发现在中国社会中,在国家和社区作用基本缺位的情况下,失怙儿童是怎样得到保护的?我们试图回答这样一些问题:家庭网络怎样对儿童提供保护,在什么方面提供保护?它利用了什么资源?这种保护是否全面,是否能够有效地分散风险,保障未成年人的各种基本权益。在家庭保障的环境下,儿童能否健康成长,实现他们的全部潜能,获得公平发展的起点。家庭网络的优势和不足。最后,最重要的是,在家庭网络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国家是否应该干预,在什么方面干预,干预的程度应该如何,才能既对儿童提供足够保护,又可以避免家庭网络被“挤出”福利供给者的队伍。
  本文基于2005年对湖南省郴州市农村地区的实地调查。这项调查是民政部救灾救济司、北京师范大学、英国救助儿童会和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合作研究项目(农村孤儿保护)的一部分。调查以深度访谈为主。访谈对象包括抚养孤儿的家庭成员、孤儿、村干部、乡民政专员以及市区一级民政干部。此外,还收集了郴州市统计局、民政局、物价局和教育局的相关统计资料和文件。
  
  (三)主要发现
  本研究的主要发现是:第一,在郴州农村,父系家庭和扩展家庭在孤儿养护中发挥了主导作用,并提供了所需要的主要的经济和人力资源。因此,虽然国家和社区对孤儿养护只提供了极少的经济资源,在大多数情况下,孤儿在自己生活的社区中得到了照顾,维持了一个正常的成长环境。第二,在父系扩展家庭的范围内分散风险,由家庭和扩展家庭承担福利服务的成本,对家族成员提供照料,并且用极少的代价进行再分配,有效地减少了国家必须的福利支出,这口]能是对东亚福利模式之迷的答案。第三,虽然由于家庭内部的转移和投入,儿童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国家作用的缺位没有对孤儿的成长发生重大的负面影响。但是,家庭保护制度本身已经负荷过重。在儿童抚养成本中现金支出日益增加的情况下,农村家庭对孤儿的保护功能曰益削弱。如果国家和社区的支持继续缺位,贫困会对这个儿童群体的成长产生重要的负面影响。第四,传统父系扩展家庭在承担了对孤儿进行经济支持的同时,排斥了母亲对儿童的照料。是这项制度的一个重要缺陷。在这种情况下,从社会政策的角度看,目前最需要的是国家和社会力量的参与和对家庭支持体系的补充,而不是替代。同时,需要对传统父系家庭体系中女性进行支持。
  
  二、当代我国农村的儿童保护制度
  
  我国目前对于失怙儿童保护的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在这个制度中,国家承担对城市孤儿和被遗弃儿童的支持和养护责任。同时,农村失怙儿童主要由家庭和社区集体负责。因此,在这个制度下,农村和城市是两个不同的制度。根据民政部最近的孤儿普查结果,我国的孤儿总数达到57.3万,由国家养护的失怙儿童6万多名。
  在城乡二元化格局的条件之下,国家对农村地区的孤残儿童不承担直接责任。农村孤儿的养护责任大部分是由孤儿的亲属家庭来承担。在农村,孤儿很容易为亲属家庭所接纳。在没有抚养人情况下,农村孤儿会被纳入到农村“五保’’制度之中。除了国家的儿童福利院养护的孤儿之外,绝大多数儿童得到亲属照顾,由扩展家庭进行养护。在调查地郴州,主要的儿童保护制度是父系扩展家庭对儿童进行照顾。
  但是,在社会发生深刻变化的今天,我们农村儿童保护制度的实际状况怎样?它面临着怎样的挑战?存在什么问题?需要我们从哪些方面着手去应对?这是需要研究的。
  
  三、调查结果
  
  (一)调查地背景
  2004年12月,调查组在郴州市北湖区保和乡、南溪乡和安仁县的坪上乡走访了13户孤儿家庭、当地民政干部和村干部。其中保和乡5户,集中在保和村;坪上乡5户,集中在高田村;南溪乡3户,分散在东溪村、南溪村和长塘村。
  郴州市位于湖南省东南部,处湘粤赣三省边界,境内以山地、丘陵为主。现辖二区一市八县,即北湖区、苏仙区、资兴市、桂阳县、永兴县、宜章县、嘉禾县、临武县、汝城县、安仁县、桂东县。国土总面积为1.94万平方公里。据2003年统计,全市总人口455.27万人,市镇人口145.

72万人,乡村人口309.55万人。根据郴州市统计局2003年农村住户抽样调查,全市各县市农民经济收支状况为:全年人均纯收入为2812元,全年人均总支出为3390元。
  
  (二)郴州农村儿童保护制度
  1.孤儿的数量
  在郴州农村地区,当地的村民和基层干部事实上所认定的孤儿,大多数是失去父亲的未成年人。在大多数情况下,母亲仍然健在,但是不抚养儿童。不过,很多情况下,即使母亲仍在承担抚养责任,当地人也认为这样的儿童是孤儿。因此,在这项调查中,“农村孤儿”主要指农村户口的失去父母的未成年人,和农村中父亲去世,母亲改嫁的未成年人。
  下表是根据郴州市民政局2004年对全市孤儿的情况统计资料整理而来的,反映了郴州市农村孤儿的抚养状况。
  2.儿童保护制度的现状
  从制度设计看,郴州市农村孤儿提供救助的有三个供给者:国家、家庭和亲属网络、非政府组织。其中,百分之九十的农村孤儿由家庭和扩展家庭提供保护。虽然在统计表中,国家的作用很大,但是在深度访问中,在所访问的个案没有一个儿童得到了五保救助。同时,现代的非政府组织虽然开始发挥作用,但是其力量非常微弱。
  第一,五保制度
  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城乡二元化格局,国家对农村孤儿不承担直接责任。国家政策中唯
  据郴州市民政局的2004年统计资料,全市4156名农村孤儿中有2503名孤儿享受“五保”待遇,比例达到60.22%。此外,还有近400名农村孤儿享受民政部门的定期补贴。
  而“五保”供养的标准,按照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规定,要达到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根据郴州农村人均年支出的数据来看,郴州农村“五保”的供养标准应该要定在1500―2000元之间。按照湖南省的规定,“五保”的供养标准是人平每年600斤稻谷,600元,还有油等由村组供给、保医、保葬。而郴州市民政局报给省厅的标准是人平每年900元。
  但是以上的数字和标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都没有达到。参照郴州农村经济收入水平,即使五保待遇能够落实,农村孤儿也只能在贫困状况生活。而对于大多数农村孤儿而言,他们需要的不仅仅是能生存下来,而是能获得衣、食、住、行、医疗和教育等各方面的保障,为他们的未来发展提供必要的基础。
  除了标准过低和覆盖面太窄之外,替代性养护的问题不在制度设计的考虑范围之内。没有亲属寄养的农村孤儿,只能被安置在完全没有考虑到儿童成长需要的养老院之内。
  第二,亲属寄养
  从表一的数据可以看到,在郴州,由亲属抚养的孤儿占87%,是最重要的养护方式。由亲属抚养的农村孤儿数至少占到农村孤儿总数的92%。其余由国有儿童福利院和养老院收养的孤儿占孤儿总数的5%,由非亲属家庭收养的约占8%。
  收养孤儿的亲属家庭以父系家族为主,包括祖父母和叔伯等。少数孤儿由母亲家族收养,包括外祖父母和舅姨等。这跟农村的社会生活形态和传统观念有关。少数找不到亲属抚养人的孤儿,会由非亲属家庭收养。极少数会由养老院收养,养老院一般不具备抚养儿童的功能,在郴州农村,养老院一般只收留孤寡老人。
  第三,其他社会力量
  随着社会的发展,非亲属和非政府的社会力量开始参与到儿童保护服务的供给中,但是这些组织和个人的影响还很微弱。表一对郴州农村孤儿抚养状况调查统计中可以看到,在对农村孤儿的保护中,个人起到了部分作用,有8%的农村孤儿被非亲属家庭收养。这部分孤儿多为被父母遗弃的孩子,因为身份无法确认,无法找到亲属,所以多为民间个人所收养。
  此外,郴州的团委和妇联经常组织一些针对农村贫困儿童的救助活动。它们起到的是牵线搭桥的作用,一方面,他们在社会上作宣传,号召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资助农村贫困儿童;另一方面,他们帮助资助者寻找合适的救助对象,一般是农村贫困学生。两方面条件合适的情况下,团委和妇联就开展“结对子”活动,资助人直接为救助对象提供钱或物。
  
  四、郴州市亲属寄养模式分析
  
  从上述分析可见,农村中亲属收养和寄养是替代性养护的主要形式。我们的调查发现,失怙儿童的社会支持体系主要来自父系的家庭网络。按孤儿与抚养家庭的关系,我们可以将所调查的案例分为三类,即母亲全部或部分承担抚养责任,父系扩展家庭抚养、母系扩展家庭抚养。其中,母亲抚养的儿童不是孤儿,而是单亲家庭。但是,在父系扩展家庭的背景之下,这类单亲家庭表现出与其他类型不同的特点。可以和其它几种类型进行对比分析。
  
  (一)父系扩展家庭背景下的“孤儿”和母亲的选择
  在郴州,我们发现“孤儿”的定义主要根据主要赡养人是否健在来确定的。当地的村民和基层干部事实上所认定的孤儿,都是失去父亲的未成年人。在少数情况下,虽然母亲仍然承担部分抚养责任,儿童也被认为是孤儿。
  在认定父系扩展家庭为儿童赡养人的背景下,母亲不承担抚养责任是农村孤儿形成的重要原因。这主要是由妇女在农村社会中的地位所造成的。在农村,大多数农村家庭的分工仍然是“男主外女主内”,即男性在外劳作,是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女性在家里负责家庭劳务、养育后代、赡养老人。这样女性就处于从属的地位,在经济上依赖丈夫。所以当男性劳动力去世时,家庭很快会陷入难以为继的状态,女性很难承担得起全部家庭责任。所以大部分母亲会选择改嫁离开,将孩子留给男方家族。而且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男方家族通常不会要求寡母承担孤儿的抚养义务,她们不会背负很大的社会舆论压力。
  当然也有少部分母亲承担起孩子的抚养责任。她们通常有几种选择:一是母亲留下来独力抚养小孩;二是母亲带着孩子改嫁;第三种方式就是母亲留在夫家招“上门”丈夫,代替前夫的角色,维持原有家庭的完整。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无论母亲采取那种方式,孩子由谁供养,所有被调查的男孩的户口全部被保留在生父家所在地。这些孩子保持着跟父方亲属的紧密联系。即使这些孩子在成长过程中被母亲带走,但仍然不会中断和父方家族的联系,而且通常都是母亲主动带孩子与父方亲属之间走动联络。这其中的原因在于:农村的社会关系网通常是依据父系血缘关系建立起来的,这些失去父亲的孩子即使随母改嫁,他的社会关系网还是在生父家所在地,这些孩子长大成人后很有可能是回到生父家成家立业的,因为他的血缘,生父家族是很容易接受他的。而如果他留在继父家的话,他有可能因为血缘而被继父家族的人所排挤而边缘化。
  所以,在农村,男性劳动力的死亡,很容易造成孩子失去母亲的依靠,成为孤儿。当然,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女性开始走出家庭,承担起养家的责任,具备越来越独立的经济地位。在所调查的保和村,商业化程度高,女性外出务工经商的比例较高,包括很多中年妇女,女性经济实力的增强,对于减少农村孤儿的产生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父系家庭网络的作用
  父系扩展家庭是农村孤儿替代性养护的主要依托。以上的调查分析中可以发现,农村孤儿在父系扩展家庭中寄养的比例很高。这和郴州农村中家族式聚居方式有密切的关系。

  郴州农村以家族式的聚居方式为主,一个自然村落往往由少数几个同姓父系家族组成。村民之间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交织出一个社会关系网,这个社会关系网就是农民的社会支持网络。这种网络的形成跟农村落后的条件相关。过去,农村的生活条件和医疗条件都很落后,核心家庭一旦遭受天灾人祸,很容易濒临瓦解。所以农村居民要以家族式的互助来抵御这些风险,才能维持社会的稳定。在三个调查地当中,高田村是最接近传统社会形态的。一个个案可以很形象地说明亲属网络对于农村居民的重要意义。上世纪50年代,高田村刘姓家族中的一个男孩7岁时成为孤儿,他的一位堂兄收养了他。十几年后,他长大成人刚成家的时候,抚养他的堂兄突然去世,堂嫂改嫁,留下两个孤儿。于是他又代替堂兄抚养这两个孤儿。这个故事说明,基于血缘关系的社会支持网络对于遭受打击的家庭的孤儿非常重要。按照郴州的风俗,孤儿通常由与他血缘最近的家庭收养,首先是祖父母、然后是叔伯。如果由叔伯收养,一般又有长幼排序,年纪越长的收养可能性越大。
  此外,中国传统的宗族观念在农村孤儿抚养方面也有重要作用。调查中,一个女孩在父亲去世后,曾经被母亲送给姨妈收养。但是,她的大伯父觉得要为弟弟留下后人,所以又将她抱回来自己抚养,并且给了她很好的成长环境。从这里可以看到传统宗族观念的深刻影响。案例中的大伯父有很深的家族责任感,在弟弟去世后,他觉得自己有责任为弟弟延续香火。这种传统观念在其它案例中也有所显现,对维持传统家族的完整有重要意义,对于保护孤儿也起到了作用。
  宗族关系也可以用来解释为什么大部分农村孤儿被父系家族收养,为母系家族接纳的孤儿较少。而那些随母亲改嫁离开生父地的孩子之所以要继续和父系家族保持联系,除开感情的因素之外,主要是因为他未来成年后的社会支持网络仍然在生父方,他还是要回到生父地成家立业的,因为血缘的关系,他很容易为生父家族所接纳。而在继父方,同样因为血缘关系,他始终都是一个“外人”,很有可能遭到继父家族的排斥。所以在调查中发现,有的母亲在孩子即将成年的时候,将他们送回生父的家乡。不过,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女孩可以留在继父家中。我们调查的一名女孩在她父亲死后,母亲将哥哥留在了爷爷家,而将她带在身边。她就随母亲改嫁到继父家。她的户籍也被迁到了继父家,改随继父的姓。这其中就有一个性别的差异。女性在农村仍然处于从属的地位,女性在结婚后,社会支持网络主要在丈夫家族,所以女孩随继父改姓,户口迁出生父地对她未来成年后的影响不大。由父系扩展家庭收养孤儿的家庭通常分祖父母抚养和叔伯抚养。
  首先,祖父母抚养。
  在祖父母健在,并且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孤儿首先由祖父母抚养。这种类型的孤儿家庭有5个,孤儿的抚养责任主要由孤儿的祖父母承担。从5个案例综合来看,祖父母抚养孤儿的家庭具有以下特点:(1)家庭经济状况比较差;(2)其他家庭成员的资助;(3)这类家庭面临的风险很高;(4)祖父母一般比较疼爱孙辈,因此,在这种家庭中,孤儿能得到较多的感情依靠。
  其次,叔叔伯伯抚养。
  在郴州农村,孤儿如果没有祖父母,抚养责任通常会由叔伯来承担。如果由叔伯收养,一般又有长幼排序,年纪越长的收养可能性越大。这种类型家庭经济状况会好于由祖父母抚养的家庭。因为叔伯通常处于青壮年,具有完全的劳动能力,收入比较高也稳定。当然,由于这种家庭往往自已有未成年子女,家庭负担比较重。而且这种类型的家庭关系比单纯由祖父母抚养的家庭复杂很多,感情上没有祖孙关系来得融洽。在孤儿的父亲有多个兄弟的情况下,有时孤儿会由一个家庭照顾,但由多个家庭共同负担费用。这实际跟多子女分担赡养老人的责任是一个道理。这种平均分摊的做法可以减轻每个家族成员的负担。缺点在于如果有人不履行协议,就可能出现每个人都推脱责任,或者加重某个人负担的情况。这会造成家族成员关系的紧张和孤儿的困境。在我们调查的个案中,就出现了这个情况。当然,由于有社会舆论的压力,孤儿被家族成员抛弃的可能比较小,但是有可能会使他的生活水平下降,或者造成心理阴影。
  
  (三)母系家庭网络的作用:外祖父母抚养
  在农村,由外祖父母供养孤儿的情况很少。我们调查中遇到一例由外祖父母抚养孤儿的情况。访谈中,儿童的外公明确表示不想承担抚养责任,他认为这不是他应尽的义务,抚养外孙女是个额外的负担,但是由于找不到女婿家,只好勉强承担下来。相比由祖父母抚养孤儿的家庭,这个类型的家庭同样存在经济困难等问题。对儿童来说,因为在家里被看作是个额外的负担,所以比较压抑,小小年纪已经会看大人脸色行事了。
  
  (四)综合评述
  1.基本生活状况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发现,父亲的去世和家庭的解散,使农村孤儿的生活短期或长期地陷入了困境。这些孤儿都被亲属家庭所收养,收养他们的亲属大多为父亲的父母和兄弟,个别孤儿被母亲的亲属收养。收养家庭承担了这些孤儿的衣、食、住、行、医疗和教育等各方面的支出和养护的责任,使孤儿不至于流离失所。
  2.教育情况
  所调查的农村孤儿都接受了教育,但是他们面临辍学的风险比一般农村儿童要大。因为他们的抚养人经济状况普遍较差,同时抚养人供孤儿读书的主观意愿不高。这些家庭能够负担的教育年限相差很大。在调查对象中,目前最好的读到高二,最差的只到小学四年级。由于家庭贫困和教育费用偏高,农村孤儿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辍学现象。已经辍学的儿童都表现出较高的读书意愿。理论上,孤儿应该享受一定的学杂费减免,但真正享受的只是个别情况,这跟孤儿抚养人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地位有关。
  3.身心健康状况
  根据被访人的描述,这些儿童除了一名身体残疾外,其他都发育正常,比较健康。所有的家庭,包括贫困家庭,基本上都能保证儿童的温饱。从心理发育状况看,孤儿因为从小经历变故,普遍早熟,独立意识比较强,较小年纪生活就能自理。但是由于所处家庭不完整,这些孩子普遍表现出对父爱母爱的渴望。由于老人经常灌输悲观和消极的观念,他们容易形成自卑心理。
  4.人际交往状况
  孤儿的人际交往正常,尤其和同龄人的交往频繁。周围人对这些孩子一般持同情态度,再加上有抚养家庭的保护,他们没有受到明显的社会歧视。
  
  五.农村社会的变化对传统模式的挑战
  
  从上述分析可见,农村中亲属寄养是替代性养护的主要形式。寄养家庭承担了绝大部分的抚养责任,包括孤儿的吃、穿、住、行、医疗和教育。收养家庭很少有来自国家和社会的资助,在遇到困难时,给予收养家庭的援助仍然来自亲属家庭网络。这样的儿童保护体制对农村孤儿提供了有效的保护和支持,避免了孤儿流离失所或陷入犯罪。
  不过,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的儿童保护体制面临问题和挑战,越来越难以为继。同时,这样的支持体系在对儿童提供生活照顾和基本生活保障方面虽然基本可以,在满足儿童的发展权方面则很不够。
  第一,家庭规模小型化。农村家庭结构由原来的大家庭向核心化家庭发展。这样发展的趋势

使传统的宗族影响力下降,亲属网络由紧密向稀疏变化。由于孤儿完全依赖亲属网络生存,他们从亲属网络中获取的资源减少,同时面临的生活风险增大。
  第二,随着人们对于抚养孤儿的责任感,亲属对孤儿的抚养逐渐从义务向慈善转化。孤儿不再享受接受照顾的权利。他们在寄养家庭的生活逐渐具有了寄人篱下的色彩。
  第三,抚养成本提高。与过去相比,对一般家庭来说,农村儿童抚养的目标已经从满足儿童生存需要变为各方面的全面发展,所以儿童抚养成本大大增加。
  
  六.结论
  
  在本文中,我们分析了郴州农村中存在的非正式的孤儿保护制度。我们发现,这个制度的主要特点是父系扩展家庭和宗族网络在孤儿保护中发挥着主导作用。这表现为:
  第一,家庭网络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
  从郴州儿童保护制度的经验看,和单独的核心小家庭相比,父系扩展家庭起到亍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1)扩展家庭的规模比单独的核心小家庭大,由扩展家庭对孤儿提供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风险;(2)从对儿童提供替代性养护的角度看,这种家庭保障制度有几个优势:首先,成本低廉。在这种保障制度中,外在的、昂贵的再分配体系没有介入。主要发挥作角的是家庭内的或代际之间的再分配。这种再分配的成本比较低。其次,儿童可以得到亲属照料。与把儿童寄养在没有血缘关系的家庭中相比,在亲属寄养的条件下,儿童面临的照料风险少一些,特别是当独立的监控体系缺位的时候。而在西方发达国家中,由国家对儿童提供的替代性养护是非常昂贵的制度安排。同时,儿童面对的风险也比较大。再次,儿童可以在自己的社区内得到照料和成长,而在一些发达国家中,对儿童进行的从原来的生长环境“移出”式替代性养护,使儿童脱离了自己原来的成长社区,对孤儿的成长不利。
  第二,个体的权利和家族的利益
  Goodman等人的研究发现,在东亚福利模式的制度安排之下,西方式的独立个体的权利观念不发达。在我们研究的个案中,我们发现,在传统的制度安排中,权利和义务都是从父系血缘关系的角度进行定义的。在这个制度中,儿童受到保护,不完全是因为儿童的权利,而是因为儿童是延续父系家族血缘系统的必要的一环。因此,在父亲去世之后,养护的责任是按照由父系血缘定义的亲疏关系分配的。这样,祖父母、哥哥姐姐等直系亲属,在替代性养护中承担最大的义务。在直系亲属缺位的情况下,叔叔伯伯等间接的亲属,也有义务分担一定的责任。在分担责任时,是按照年龄的长幼分担照料责任,按照平均的原则分担经济负担。而儿童的母亲由于和父亲一方的家庭网络没有血缘关系,没有义务抚养儿童。
  由于亲属网络的这种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说,个体在这个网络中既有提供服务的义务,也有享受照顾的权利。因此,在这个网络中提供服务,是个体成员的义务,接受照顾,是个体成员的权利。同时,孤儿长大之后,在需要的情况下,有义务“反哺”赡养自己的人。因此,孤儿得到的这种照顾不是慈善,孤儿不必为接受别人的恩赐而感恩戴德。
  不过,这个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只能为孤儿提供最低限度的生活保障,即保障父系血缘关系的延续。对儿童个体发展的需要,则需视情况而定。因此父系扩展家庭对儿童支持的强度,没有严格的定义。我们的调查发现,如果支持费用过高,亲属支持就不能到位。例如,有的个案中,亲属对儿童教育费用的支持已经发生问题。
  第三,非正式制度和正式制度之间的关系
  在郴州,除了非正式的家庭网络对孤儿提供保护之外,还存在着正式的社会保护制度和经济制度。从理论上看,这些制度也为孤儿提供保护。那么,非正式的制度和正式的制度安排之间是什么关系呢?
  首先是农村的土地制度。在郴州,农村中目前存在的土地制度并不是传统的,而是在经过了土地改革、人民公社和改革开放等历史事件之后形成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在这个制度之F,农村的土地严格地按照人口数量平均分配。个体家庭对土地没有所有权,不能买卖。因此,在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土地分配的不平等并不存在。这种土地制度本身对弱势群体有保护作用。因为所有的家庭,即使是孤儿,都拥有小片的土地资产。这个制度能够和父系家庭网络的保护很好地结合在一起。土地的分配是按照父系家庭的系统分配的。儿童只要不改姓,不转户口,他们在父亲所在的村庄中总能保有一块土地。在这个基础上,扩展家庭利用自己的剩余劳动力,耕种孤儿的小片土地,为孤儿提供一定的收入。我们的调查发现,承包地的收益是孤儿最可靠的收入,只是数量非常有限。
  农村中对孤儿提供保护的另一个重要制度是五保制度。从政策设计的角度看,我国目前的五保制度在理论上包括父母双亡的孤儿,同时需要以户为单位确定获得资助的资格条件。在实践中,民间认可的孤儿主要是爹死娘嫁人的孩子,不符合五保制度的保护条件。由于存在着以扩展家庭为基础的儿童保护体制,即使是父母双亡的儿童,由于孤儿已经被扩展家庭收养,按照以户为单位的资格条件,很多孤儿不再符合五保救助的条件。在我们访问的个案中,儿童都没有得到正式的救助。即凡是得到了非正式制度帮助的儿童,基本没有得到正式的制度救助。
  正式的制度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之间的关系,反映了国家和家庭之间在农村孤儿保护制度中的分工。从目前的国家郴州的情况看,在对这个儿童群体的社会支持网络中,国家的作用缺位。
  郴州的儿童保护制度的经验说明,单纯依赖传统的家庭制度对弱势社会群体提供保护,已经有不足之处,需要国家的介入。同时,在现代福利国家发展的过程中,如果善用扩展家庭,在制度设计时为其留下一席之地,无疑可以减少国家的福利开支,达到更好的救助结果。对所谓“东方福利模式”之谜的解释,可能就在这里。
  (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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