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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发展制约因素与对策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刘玮琳 唐艺维

  [摘要]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在我国属于新兴险种,还没有以统一的模式在全国推行。本文在新“国十条”及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颁布的背景下,通过研究我国小额信贷保险的现状,分析了发展小额信贷保险的制约因素,通过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进一步发展我国农村小额信贷保险的对策。
  [关键词]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制约因素;发展模式
  [DOI]10.13939/j.cnki.zgsc.2015.16.039
  1 我国开展农村小额信贷保险的意义
  1.1 小额信贷保险的含义及特征
  农村小额信贷保险是农村金融机构在为经济条件落后的农民办理短期贷款或其他简单金融业务时,由保险公司为农民和金融机构双方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若贷款农民因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伤残、疾病、死亡或投保农作物因自然灾害遭受严重损失而导致农民无法按期足额还贷时,则由保险公司替投保农民承担偿还金融机构贷款的责任。
  农村小额信贷保险作为保险的一种,除了具有保险的集中控制风险、分散风险以及充分考虑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和需求水平等普遍特征以外,还具备以下独有的特征:第一,保险费和保险金额较低。小额信贷保险主要服务于低收入农民这一特殊群体,较低的保险费率激发了潜在的市场需求,农民易获得短期资金流转。第二,还贷风险转移。低收入农民急需周转资金且承担风险能力较低,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小额信贷保险可将农民不能按期足额还贷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同时将银行设定为收益人,有效保障了银行的利益。第三,条款简化便于理解。保险公司专门为文化水平偏低的农民设计条款简化的保单,并配有专业销售人员讲解,流程简单,便于农民理解和接受,有助于扩大销售市场。
  1.2 我国开展农村小额信贷保险的意义
  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着力发展农村小额信贷、微型金融服务,探索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为农村小额信贷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契机。2015年2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发布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这是中央一号文件连续第12年聚焦“三农”问题,这一系列意见的提出有利于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创新,使小额信贷保险更好地适应农村实际、农业特点、农民需求。
  小额信贷是小额信贷保险的基础,小额信贷保险是对小额信贷业务的完善。小额信贷的风险主要存在于两方面:一方面,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为低收入农民,其无法进行抵押担保,导致了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加大;另一方面,自然灾害、农作物的市场价格、道德风险等因素也增加了贷款人的违约风险,不利于农村金融机构收贷,制约了农村金融机构实现可持续发展。
  在“银行保险化,保险银行化”的环境下,小额信贷保险作为保证保险,通过对农作物或贷款人承保,将保单价值作为抵押,减少了农村金融机构因农民主观上不愿意还贷或客观上遭受意外事故而无法还贷导致的损失,转移了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有利于扩大保险的覆盖面,改善我国农村信贷环境,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实现社会效益做出了贡献,发挥了保险作为“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2 我国农村小额信贷保险的发展现状与制约因素
  2.1 我国农村小额信贷保险的实践
  随着小额信贷的不断发展,小额信贷保险应运而生。目前,小额信贷保险在我国部分地区进行了试点探索,取得了初步的实践经验。
  2.1.1大庆市肇源县农村小额信贷保险的实践
  自2012年5月银保合作以来,大庆市信用社为使农民享受到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与中国平安财险公司大庆支公司经过协商,将新站、营业部、二站、三站等肇源县的部分信用社作为试点,就《平安抵押物综合保障计划保险》形成全面代理业务协议并在全县进行推广。
  小额信贷保险推行后,肇源县农村信用社作为大庆市规模最大的县级农村信用合作社,其小额信贷保险发展的深度和广度最佳。近年来,肇源县农村信用社的放款量及放款量的增长率一直呈上升趋势。截至2013年4月,放款金额由575.22万元上升到28853.48万元,参保农户数量从5.4万上升到9.4万,增幅达174%。肇源县小额信贷保险的推广降低了农村信用社的贷款风险,增加了农村信用社的业务收入,提高了其放贷积极性。
  2.1.2 甘肃省农村小额信贷保险的实践
  为服务“三农”,推进农村现代化建设,甘肃省保险业积极探索农村金融合作模式。自2008年起,甘肃省以农村信用社为依托,大力开展“安贷宝”(保险责任为贷款人的意外身故或残疾)等农村小额信贷保险业务并逐步推广。截至2012年,保险公司共实现保费收入3606.7万元,累计37.76万人投保,为甘肃省农村信用社提供的风险保障资金达140亿元,赔付总额超过600万元。目前,甘肃省已有9个市区开办了该项业务,承保人数由2009年的1.6万人迅速增加至2011年的23.38万人,保险覆盖面迅速扩大。同时,甘肃省向农民发放的贷款总额在2008年到2011年这三年内增加了近一倍,充分体现了小额信贷保险的推广提高了农民贷款及农村信用社放贷的积极性。
  2.2 我国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发展的制约因素
  虽然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在我国已陆续开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大庆市肇源县和甘肃省小额信贷保险的实践可以看出其在某些方面仍存在问题,制约着我国农村小额信贷保险的发展。
  2.2.1 政策支持不到位
  政府的财政支持主要体现在使农民摆脱“用钱难”的困境和为办理小额信贷的农村金融机构提供有效的风险保障上。而目前为止,我国小额信贷保险缺少相关优惠政策(如保费补贴和税收减免),农民还贷风险大,保险公司无法规避这部分经营风险,导致其开展业务的积极性较低。
  2.2.2 产品缺乏创新性   目前各地开办的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大部分只与人身保险相结合,针对贷款人的意外伤害或死亡进行赔付,而与农业项目有关的财产保险相结合的少,并且保险公司缺乏专业人才,难以设计出创新性产品。同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该业务操作尚不熟练,一旦出险,理赔效率低、赔付时间长,不能及时化解金融机构和农户的风险,导致保险公司在小额信贷保险上难以取得突出成绩。
  2.2.3 农民认知度较低
  农民的文化水平普遍偏低,且保险公司的宣传力度不够,加之又缺少政府的保费补贴等政策支持,农民的投保积极性不高,不利于小额信贷保险在农村开展。
  2.2.4 市场竞争机制有待完善
  保险公司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为获取更大的市场份额,往往会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造成保险市场秩序混乱,因此政府亟须完善保险市场的监管机制。
  3 国外小额信贷保险的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农村小额信贷保险是随着农村小额信贷业务的不断发展而出现的新兴险种。近年来,包括我国在内的100多个发展中国家都在农村设立了小额信贷保险试点,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与实践,实践成果惠及近10亿农民。其中,印度、菲律宾、孟加拉国等国的发展较为成功,对我国农村小额信贷保险的发展起着借鉴作用。
  3.1 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小额信贷机构
  近年来,印度保险监管机构不仅将农村小额信贷保险的营销范围扩大到非政府组织、互助组织及普通小额贷款机构,还鼓励保险公司在营销上与互助保险机构和小额信贷机构相互合作;菲律宾政府为开展农村小额信贷保险,专门成立了菲律宾农业研究和发展中心,菲律宾保险委员会还特别成立了互助社,两国都取得了显著成效,对加快我国小额信贷保险发展、探索我国特色小额信贷服务平台起到借鉴作用。
  3.2 采取农户联保或合作模式
  菲律宾和日本采用合作社模式,由贷款人组成合作社并选出代表,为所有贷款人提供资金信贷服务;孟加拉国和泰国实行农户“联保”模式,农户间成立互相监督的联保小组,以小组为单位共同承担偿还贷款的压力,减轻了单个农户承担的还款风险。结合我国的农村现状,实行联保合作模式将增加农民的贷款量、降低还款风险。
  3.3 重视保险产品的宣传和创新
  印度保险公司根据印度的文化传统、农民行为习惯等,设计出符合当地农民需求的创新性小额保险产品,同时运用宣传片、墙体广告等通俗易懂、传播范围较广的方式加大宣传,强化了农民的保险意识,拓宽了保险市场;在产品创新上,菲律宾保险公司采取全额贷款保险计划,能支付百分之百的贷款给身故者的家庭及贷款机构,保障互助社成员机构能收回全部贷款。因此,我国保险公司应充分借鉴国外经验,加快创新我国小额信贷保险产品。
  3.4 政府提供政策扶持
  为扶持小额信贷保险的发展,印度政府采取了税收减免和保费补贴等政策,如印度政府向寿险公司补贴10亿卢比用于超额赔付。此外,印度政府还规定保险公司在农村开展业务收取的保费必须要占总保费的一定比例;同时,菲律宾保险委员会成立的互助社享受比普通保险公司更低的资本要求和更优惠的税收政策,两国小额信贷保险的经营机构业务量明显提高。因此,我国政府应学习他国经验,给予小额信贷保险更多的支持。
  3.5 建立有效的监管体制
  2005年,印度保险监管机构颁布了小额保险监管条例,规定了小额保险的当事人、关系人、代理机构的权利和经营范围;同样,菲律宾政府为推动小额保险发展,创立了良好的监管环境,完善了投保人的权利保障体系,实现了保险业有序地发展。
  4 我国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发展的对策
  2014年8月13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简称“新国十条”),要求各地根据自身实际,积极拓展“三农”保险的广度和深度,支持保险机构提供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三农”保险产品,积极发展农村小额信贷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在此背景下,对我国农村小额信贷保险的发展提出以下对策:
  4.1 政府提供政策支持
  第一,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农民大多不了解小额信贷保险,政府应通过电视等媒介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的参保意识,并利用微信、微博等官方公众平台建立全面、及时、准确的信息传递网络,使农民了解到最新保险动态,培养农民的保险意识,增强认同感。
  第二,政府应综合运用财政税收、货币信贷、保费补贴等措施,将一定比例的财政投入转化为保费补贴,发挥财政资金的最大效应,推动金融资源继续向“三农”倾斜,解决低收入农民没钱投保的困境,进一步扩大保险的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
  第三,政府需制定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各部门合作,创新监管体制,有针对性地解决农民遇到的问题,促进小额信贷保险持续发展。
  4.2 保险公司完善保险市场
  4.2.1保险公司需创新保险产品
  国内的小额信贷保险局限于小额信贷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定期寿险,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与农作物不同的生长周期不对应,这增加了农户的还款难度,保险公司也承担着更高的经营风险。因此,保险公司应结合农业项目,针对农民的不同需求设计不同性质(如自然灾害防范和保险期限)的保险,为农户提供具有创新性的多层次小额信贷保险产品。
  4.2.2 保险公司需建立银保合作机制,创新合作金融的制度平台
  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建立农村信贷与农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金融机构要规范农户信用等级的评定程序,对小额信贷保险客户进行信用评级;保险公司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养精通保险和农业的复合型人才,并根据金融机构的评级状况和不同客户的实际需求设计出不同费率和性质的保险产品。通过深化银保机构的合作,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能转嫁给保险公司,在扩大银行经营领域的同时也能提高保险公司的业务量及收入。
  4.2.3 保险公司需充分挖掘市场潜力,提高参与积极性
  现今保险公司经营该业务的成本高,利润低,还承担着较高的赔付风险,积极性偏低。但根据推算,当前农村金融机构的平均年贷款数额占保险金数额的比重仅不到30%,存在着巨大的市场潜力。因而,保险公司应积极响应政府“新国十条”和“中央一号文件”的号召,加大对农村市场的调研,结合农民小额信贷资金的用途、农户可支配收入状况、农业生产特点以及农村经济发展趋势等定位小额信贷保险的发展趋势,深入开发农村保险市场。
  4.3 我国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发展模式的现实选择
  由各地实践可以看出,小额信贷保险能否顺利发展取决于设计的保险产品是否符合实际。因此,我国东、中、西三个经济区需要因地制宜发展该险种。
  东部地区经济发达,农民对小额信贷保险的认知度较高且信用风险低。因此,针对农户遭受意外伤害和农作物因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不能足额还贷的问题,只需其在贷款时投保一份保额与贷款额度相当的小额信贷保险。中部地区经济发展慢,农村人口占比高且多为外出打工回乡的农民工。返乡后的农民迫切渴望创业致富,但苦于经济基础薄弱缺乏资金,贷款需求极强。鉴于此,在中部农村推广小额信贷保险时应与政府保费补贴相结合,降低农户的贷款成本。西部地区经济落后,虽然近年来国家大力支持西部发展,但地理位置闭塞及信用风险大等因素仍制约其发展。因此,贷款时应强制农民投保小额信贷保险,同时保险公司需给予费率优惠,金融机构也应适当放低贷款利率,减小农民的还款压力,带动农村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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