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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发展探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胡林

  【摘要】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农村小额信贷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帮助广大贫困人口脱贫、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本文回顾了小额贷款相关理论和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发展历程,通过深入分析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发展现状,找出其现存问题,并提出促进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关键词】小额信贷 农村 发展模式
  一、小额信贷理论概述
  小额信贷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亚洲、拉丁美洲和非洲等发展中国家,是一种以贫困农户等低收入阶层或微型企业为服务对象的小规模的金融服务方式。不同于传统信贷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的,小额信贷以反贫穷、促发展为基本宗旨,主要由正在缩减规模的银行或转变后的NGO提供,服务对象包括微型企业、低收入家庭和个人客户等,小额信贷的产品特点包括数额较小、期限较短和利率较高等,通过现场调查、人品和现金流量分析等方式做出贷款决定。小额信贷由孟加拉国经济学家穆罕默德・尤努斯最先发起,穆罕默德・尤努斯也因成功创办孟加拉乡村银行(格莱珉银行)而荣获2006年的诺贝尔和平奖。
  格莱珉银行为贫困农户等低收入阶层或微型企业提供小额贷款的成功模式,被世界各国纷纷借鉴,尤其是亚洲、拉丁美洲和非洲等发展中国家。1997年,小额信贷峰会在华盛顿召开,会议通过了《小额信贷宣言和行动纲领》,并向参与会议的100多个国家提出在2005年前向7000多万户贫困人民提供小额信贷的要求。1995年6月,世界银行“扶贫协商小组”(CGAP)成立,使世界各国小额信贷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时期。各个国家根据自己的实际国情和经济状况发展了不同的信贷模式,这些小额信贷的运作模式和发展路径各具特色。国际上提供小额信贷的机构丰富多样,不仅包括国有机构、国有政策性银行和国有发展银行,还包括商业银行、非政府组织和信用合作社等。目前国际上比较著名的小额信贷模式有:孟加拉的农村银行、泰国的农业和农村合作社银行、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的小额信贷体系等。
  我国小额信贷的发展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帮助广大贫困人口脱贫方面做出了令人瞩目的贡献。
  二、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发展历程
  受孟加拉农村银行模式的启示,20世纪90年代初期,小额信贷开始在我国农村进行试点。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发展经历了由试点到推广、由农村到城市的发展过程。总体来看,它的发展过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从1993年至1996年10月,这一阶段是初期试点阶段。在这一阶段,我国发展小额信贷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际捐助。199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成立“扶贫经济合作社”,正式将孟加拉农村银行的小额信贷模式引入中国。1995年,中国16个省的48个县(市)开始执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的小额信贷扶贫项目。
  第二个阶段在1996年10月到2000年之间,这一阶段是小额贷款的推广阶段。在这一阶段,国家财政资金开始介入,政府机构和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利用国际援助资金和财政补贴资金实施政策性小额贷款扶贫项目。
  第三个阶段在2000年到2005年之间。在这一阶段,农村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全面试行并推广小额信贷服务,到2001年,将近80%的信用社都开通了小额信用贷款服务。2003年初,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的基金援助下,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等就中国当前300多个小额贷款组织进行调研,并发布《中国小额信贷发展研究报告》。2005年,林毅夫在全国政协十届三次会议上提出“龙头企业+担保公司+银行+农户”的创新型金融模式。
  第四个阶段从2005年开始一直到现在。2005年12月,商业性小额贷款组织开始试点,首次尝试将小额贷款业务商业化,“只贷不存”,自主经营。2006年到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三年提出通过建立和完善信贷担保机制,为农户等低收入阶层解决资金融通问题。中央一号文件的鼓励和支持使小额信贷的发展进入一个新阶段,使小额信贷的宗旨从扶贫过渡到既要扶贫,又要促进小额信贷机构本身的可持续发展。
  三、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发展现状
  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已经取得了一定的发展成效。我国的农村信贷市场存在生产性贷款不足的问题,扶贫性小额贷款便成为农户生产性贷款的主要来源,有效缓解了农业金融贷款难的困境。另外,小额信贷也改善了信贷在农户之间分配不平的问题。就目前来看,其发展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农村小额信贷项目大多由政府推动。目前我国小额信贷项目的资金来源主要有四个方面:国际援助、国家财政资金、农村信用社存款和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这些资金被发展模式各异的小额信贷机构所利用。由于我国各省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文化背景相差较大,各省市小额信贷机构在服务对象、运营模式等方面具有比较大的差异,发展模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但由于农村小额信贷具有扶贫和公益的性质,各农业合作社和中国农业银行等正规的小额信贷机构都由政府主导,其小额信贷项目由政府推动。
  第二,开展农村小额信贷业务的机构和组织多样化。目前,我国提供小额信贷服务的机构和组织主要包括金融机构和小额信贷组织。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国有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和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等正规金融机构。小额信贷组织包括非政府机构和政府机构。非政府机构是指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等国内非政府机构,以及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世界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等国际组织。政府机构包括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等。
  第三,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运营模式趋于多样化。小额信贷最初产生的主要目的是扶贫和公益,但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市场结构的不断变化,小额信贷存在的宗旨也在不断转变。中央一号文件在2006年到2008年连续三年提出通过建立和完善信贷担保机制,为农户等低收入阶层解决资金融通问题,同时要维持农村小额信贷机构的可持续发展。中央一号文件的鼓励和支持使小额信贷的宗旨从扶贫过渡到既要扶贫、又要促进小额信贷机构本身的可持续发展。目前,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机构按照其运营的首要目标可以分成扶贫型和商业型。扶贫型的农村小额信贷机构主要是在贫困山区开展信贷业务,这类小额信贷机构以贫困地区的贫困农户为目标群体,向他们提供低息贷款,以扶贫为运营目标,不追求利润最大化,也不要求运营收入完全补偿经营成本,它在帮助贫困农户增加收入、促进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商业型农村小额信贷机构主要出现在相对发达的农村地区,这类机构的贷款利率要高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并依靠由此产生的利息收入维持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农村小额信贷的利率仍实行上限管理。2004年10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取消了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设定的浮动上限,但对农村小额信贷机构仍实行利率上限管理。农村信用社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的最大上浮系数分别为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和4倍。目前,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所执行的利率水平有以下几种:以金融机构的基准利率为基础(如农村信用社的小额信用贷款)、国家扶贫贴息贷款的利率水平、较高的商业利率水平以及以通货膨胀率作为利率的名义零利率水平。
  四、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现存问题
  (一)宏观金融环境不利于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
  现阶段,适应于我国宏观经济发展的金融环境不利于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首先是国家对金融机构准入的控制。为了维持金融市场的稳定,我国对金融机构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只有经过中央银行批准许可的金融机构才能合法地从事各项金融业务。然而农村小额信贷机构想要通过中央银行的批准成为正规金融机构几乎是不可能的,这使小额信贷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受到限制。其次是国家对利率的控制。出于扶贫的目的,国家对小额信贷机构采取利率限制,浮动空间十分小。由于小额信贷机构的主要客户是贫困农户,贷款规模小,交易成本高,再加上比较低的利率,他们所获得的收入很难将成本覆盖,必须借助于外部补贴,也就无法保证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了。最后是小额信贷机构的资金来源十分有限。由于小额信贷机构不具备正规金融机构的资格,也就无法像正规金融机构那样吸收低成本储蓄或者获得银行的商业性贷款,资金来源被严格限制,这严重影响了小额信贷机构的可持续性发展。总之,我国目前的宏观金融环境不利于小额信贷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二)监管制度和风控体系不健全,资金安全难以保障
  由于金融领域自身的特殊性,监管制度和风控体系至关重要。然而在我国的小额信贷市场,即使是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等正规的金融机构,中央银行也没有制定针对他们的监督管理体系。对于其他未取得正规金融机构资格的小额信贷机构,一方面政府尚未制定任何专门针对他们的监督管理制度,另一方面,由于人才匮乏等原因,小额信贷机构内部也未能建立起一套有效的监督管理体系和风险控制体系。监管制度和风控体系的不健全,使小额信贷机构的资金安全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其可持续发展也就受到了极大的阻碍。
  (三)民间机构的法律地位限制了融资资格和业务规模的扩大
  尽管国家对小额信贷的发展给予了大力支持,中国扶贫基金会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十分重视小额信贷的发展,但各种小额信贷机构和组织仍然没有正式的合法身份。由于国家严禁非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业务,各类小额信贷组织也就无法获得合法的融资资格。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一方面不能吸收低成本的储蓄资金,另一方面也不能从正规的金融机构获得融资。资金来源的限制使小额信贷机构很容易面临资金短缺的困境,阻止了其业务规模的扩大,使其难以获得可持续发展。
  (四)低利率引发诸多弊端
  在我国的农村小额信贷市场上,由政府主导的小额信贷机构所实行的利率大多低于商业银行的利率,这主要是出于扶贫性目的的考虑,但与此同时低利率也引发了诸多弊端。首先,低利率使经营成本难以得到完全弥补。如果营业收入无法补偿经营成本,只能依靠外部补贴,那这种营业模式也就无法继续发展。其次,低利率容易诱发高违约现象。最后,低利率使贷款难以真正到达贫困者手里。由于小额信贷机构的利率比商业银行低,一些有权势的人便会产生投机心理,想方设法获得贷款,然后再转移给他人,从中获得利益,导致一部分贷款流失。
  五、促进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一)加快金融创新步伐,营造良好的宏观金融环境
  国家对利率的控制和对金融机构的准入限制使农村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面临不利的宏观金融环境,严重制约了其可持续发展。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小额信贷机构和组织作为具有公益和扶贫性质的机构,国家应放宽对其的准入条件,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相应的监管制度,并提供对应的政策支持。另一方面,农村小额信贷机构自身也应积极引入先进的企业管理经验,培育市场经济发展观念,吸纳专业人才,提高自身的发展实力。
  (二)完善监管制度和风控体系,保障资金安全
  监管制度和风控体系的完善和健全需要政府和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双方共同的努力。首先,政府应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出发制定针对于农村小额信贷市场的监督管理制度。其次,农村小额信贷机构自身也应借鉴国内外先进的发展经验,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和风险控制体系。只有在健全的监督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体系的保障下,资金的安全才能得到保证,农村小额信贷机构也才能取得可持续发展。
  (三)合理制定利率,提高运营效率,确保农村小额信贷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农村小额信贷机构要想获得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先保证财务上的可持续发展,也就是说,要在不借助外部补贴的情况下,依靠自主经营使经营成本得到补偿,获得利润。农村小额信贷机构的财务可持续发展主要取决于贷款利率、业务规模和运营效率。其中,贷款利率直接决定了农村小额信贷机构能否获利,从而决定了其是否有能力扩大业务规模。因此贷款利率的合理制定是十分重要的。此外,农村小额信贷机构还应通过吸纳人才、获得先进管理经验的方式提高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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