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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债务重组准则的探讨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陈大光

  摘要: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新债务重组准则)。新债务重组准则实现了我国会计体系建设的跨越性突破,体现了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但新准则在执行过程中仍存在着尚待解决的问题,如财务困难界定、公允价值运用、资金时间价值、债务重组收益以及会计人员职业判断等问题。本文拟从债务重组的演变、新旧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的变化、新债务重组准则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展开探讨,并对进一步完善债务重组会计准则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债务重组;会计准则;公允价值;现值
  
  市场快速的变化加剧了企业之间的竞争,也为企业的生存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这时赊销方式就成了企业参与激烈市场竞争的手段之一,它在为企业带来良好销售业绩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债务纠纷。在实践中,一方面债务人因债务规模膨胀等原因,不能及时有效地筹集到足额的低成本资金;另一方面债权人大量债权不能及时收回、变现,而增大了坏账损失风险;还有一部分企业利用破产、改制、重组等多种方式人为的解除履行偿债的义务。在此状况下,债务人可以经过法律程序关闭企业以剩余资产清偿债务,也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在债权人做出某种让步的情况下,进行经济重新组合共度难关。此时,企业债务重组作为市场下新的经济组合体就应运而生了。
  一、债务重组的演变
  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企业之间因债权和债务关系而发生的纠纷越来越多,为了更好的最大限度地解决债务纠纷以减少债权人损失,并帮助债务人渡过的困境,并实现债权人、债务人两方面的双赢。经债权人与债务人互相主动协商,在债权人对债务人做出债务让步的前提条件下,来解决陷入债务人困境和债权人持续经营问题。此时,我国债务重组准则自1998年首次颁布至今,历经了2001年和2006年的两次修订。新债务重组准则突出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做出让步的业务实质,对于我国企业债务重组行为的规范,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财政部于1998年6月12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纳入债务重组中,允许债务人将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并可列在营业收入中。但由于我国企业经济秩序与产权市场尚在建立和健全之中,致使公允价值计量的优越性难以真正体现。
  (二)经过两年多的实践运行,1998年执行的债务重组准则在执行中逐渐暴露出一系列问题。2001年财政部发布重新修订了《债务重组》准则》,将债务重组定义为: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这是根据市场环境特点以及债务重组具体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做出的突破性举措,但现实中又出现企业虚列资产的问题。
  (三)2006年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把债务重组重新定义为:“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其意图是为了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实际情况、来规范企业重组交易行为,它标志着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最终实现了全面趋同。
  可见,1998年发布的债务重组准则,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而解决当时债权债务纠纷而颁布的;那么2001年的债务重组准则是对98年的债务重组准则在实施中暴露出的问题所作的有针对性的调整;而2006年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是在内容和形式上为了适应市场变化,而在债务重组的定义、重组资产的计量属性、债务重组中损益的确认、会计处理方式以及在报表中的披露事项等有所变化。变化后的新准则更加广泛,能全面的反映了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可靠性,而会计信息质量更有利于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正确决策。新债务重组准则的发布,对于企业的债务重组行为的规范,对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速中国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二、新旧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的变化
  财政部于2006年2月发布的新会计准则在诸多方面实现了新的突破,与2001年颁布的准则相比,有以下几点变化:债务重组定义发生变化;引进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改变了债务重组损益确认方法;信息披露内容更加详细完整。
  (一)债务重组的定义的变化
  通过新旧准则对债务重组定义的比较,二者的差异在于:一是债务人在债务重组时所面临的财务困难,是新准则的基本要求。而旧准则规定债务人要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仍然是债务重组的重要隐性动因。二是债权人作出让步是新准则债务重组的本质特征,而旧准则放弃了将让步作为债务重组的本质特征。可见,新准则在债务重组时,要求企业必须满足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这个前提,这一规定首先要求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进行认定,这对于企业随意利用债务重组进行利润操纵的行为将有就所抑制。
  (二)计量属性的变化
  1998年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时引入了公允价值,但是由于我国市场不成熟,部分上市公司把公允价值变成了操纵利润的工具,在2001年财政部对债务重组准则修订时,取消了公允价值在债务重组的应用,明确规定债务重组应以账面价值作为入账基准。但采用账面价值计量,又出现企业虚列资产的问题。随我国资本市场飞速的发展,公允价值这一计量属性优势快速显现,2006年债务重组准则又重新引入公允价值。新准则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确保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更能合理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
  (三)会计处理方法的变化
  旧的债务重组准则规定重组的收益,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不能增加利润,取得的全部收益应计入资本公积,这样债务重组又带来了诸多新问题。2006年的新准则改变了“一刀切”的做法,要求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这就意味着一旦债权人做出让步,债务人在没有经常性盈利的情况下,就出现了账面盈利,其财务状况不实的状况就表现出了。
  (四)会计报表披露的变化
  旧准则规定“因债务重组而确认的资本公积总额”、“或有支出”,是债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而“或有收益”,是债权人应当披露的信息。新准则规定“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总额”和“或有应付金额” 是债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而“或有应收金额” ,是债权人应当披露的信息。
  三、新债务重组准则存在的问题
  (一)公允价值难以真正的运用
  新债务重组准则中引用了公允价值计量,有效的强化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真实性。但因为我国市场机制还不是很规范,法律还不是很健全,资本市场还不是很完善。在许多经济领域仍存在着非市场化的因素,还存在着太多太多的人为因素,公允价值是否真的“公允”仍值得怀疑。当公允价值计量一旦被滥用,就可能成为企业操纵利润的工具。
  (二)债务重组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为企业操纵利润及粉饰业绩提供了可能
  新债务重组准则改变了原来准则不确认债务重组的损益的规定,将债务重组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于是一些无力清偿债务的企业将获得较多的利润,一旦获得债务全部或部分豁免,其收益将直接反映在当期利润表中。这样企业操纵利润、粉饰业绩的可能就产生了。

  (三)资金的时间价值被忽略
  在新债务重组准则中,由于时间价值没被使用,导致了公允价值计量的数据有所偏差,就会影响了会计信息质量的真实性。新准则由于没有规定对未来的估计金额进行贴现,所以计算的债务重组的损益就不会真实。由于资金使用都具有时间价值的,债权人在债务重组过程中作出了让步的,也就会发生了让步损失,由于忽略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债权人也就蒙受了更大的损失。
  (四)财务困难很难界定
  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财务困难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但如何界定财务困难,新债务重组准则并未明示,是对企业整体财务状况进行界定?还是企业由于成长过快而导致的短期资金拮据?这给实际操作带来了许多潜在的问题。
  四、完善债务重组准则的建议
  (一)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计量要并存
  在运用公允价值计量时,应准确理解债务重组准则中的公允价值的应用条件,即要素的金额必须“能够取得并可靠的计量”。对公允价值计量的确定,必须要有严格的限制条件,还要全面考虑新债务重准则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公允价值一旦确定要有其具体解释和说明,以防止公允价值计量被无条件的滥用。因此,根据我国市场的经济条件,公允价值计量和账面价值计量的方式要并存使用,对于相对不活跃的市场则应按账面价值计量;对于相对活跃的市场则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同时,还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要迅速建立各类资产的价格信息系统。二是要提高财务人员职业判断能力。三是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重组收益和费用的详细披露的监督。
  (二)改变债务重组的收益与损失记入了当期损益的办法
  债权人的重组损失与债务人的重组收益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营业外收支的增减会直接影响当期企业利润。
  1、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不妥。将债务重组全部收益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违背了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原则。考虑债务人从中受益是一个相对较长的过程,会涉及一个或几个会计期间,可通过设置“递延收益科目,来归集债务重组产生的收益总额,以后分期转出递延收益时在计入当期损益,这样可消除会计处理和税法规定之间的差异。
  2、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不妥。债权人因债务重组产生的部分损失不完全属于当期,损失与费用相类似,但费用是由于企业不断进行的经营活动所形成的,从性质上分析,债务重组损失属于坏账损失,因此,企业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应确认为管理费用,而不应计入营业外支出。
  (三)新债务重组准则可以借鉴引入现值的方法
  在不同的时间,资金的时间价值对企业的投资与决策、加强财务管理都起到了重要作用。新准则中并没有考虑折现因素,而在不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其公允价值应以适当的折现率贴现计算现值。所以,新债务重组准则在引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同时还应引入现值。
  (四)财务困难界限要明确
  企业财务困难的发生必然伴随着大额亏损,相关债务人由于债权人的催款使得现金流转发生严重困难,这必然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于是企业要发展就必须或寻求外部帮助或拆借新的资金,当再借资金困难很大时,被迫与债权人协商,寻求债权人的让步来解决困境。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要进行界定,要明确规定一些重要的“财务指标”,而这些指标要由权威性的独立第三方来界定,以利于在债务重组中实际工作中的操作。
  (五)完善会计管理体制,提高会计职业判断能力
  会计准则并不能解决与会计有关的所有问题。债务重组在一定程度成为企业调节盈余的手段之一,这其中有一部分原因归结到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不高,职业判断能力不强造成的。因此,要改革现行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对单位会计人员实行委派制,使会计人员摆脱所在单位行政领导的非正常控制,摆脱与所在单位的利益关系,以便形成相对独立的工作环境。作为会计人员,要不断提高专业知识,要加强自身道德素质,以求尽快地提高会计职业判断能力,来适应新的会计准则的变化。
  新债务重组准则的实施,对推动中国经济进一步市场化和国际化等均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但新债务重组准则在“堵”住债务人通过债务重组将利润转移给债权人这个“漏洞”的同时,仍客观存在债权人向债务人转移利润的可能。鉴于此情况,中国证监会对2009年并购重组项目审核反馈意见所关注的共性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并在2010年9月公布的《并购重组共性问题审核意见关注要点》的基础上增加编制了5大关注点,此关注要点,对债务重组准则的完善,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通过回顾我国债务重组会计的演进历程,分析新旧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的变化、探讨新债务重组准则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新债务重组准则带来了许多新的理念,它的制定顺应了中国经济市场化和国际市场化的需要,它是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核心的,极大的增强了会计准则的易理解性和可操作性。但同时,我们还应清醒地看到,修改后的债务重组准则是有利有弊的。因为,债务重组在我国还刚刚起步,还需要准则制定者和会计工作者的不懈努力,不断地从实践中摸索经验,以便进一步完善和丰富债务重组准则。
  参考文献:
  [1]陈晨.新会计准则中债务重组问题的解析.财会研究,2006,
  [2]葛家澍、徐跃.会计计量属性的探讨[J].会计研究,2006,
  [3]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
  [4]邵丹蕾.债务重组新准则的主要变化.会计之友,2007,
  [5]谢萍.对新旧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的比较分析.商业会计,2006
  (作者单位:辽宁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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