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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额信贷问题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舒 歆

  摘要:农村对小额信贷的渴求与农信社对小额信贷的“畏首畏尾”的矛盾,小额信贷的风险与农村贫困的矛盾,是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瓶颈”。本文就此问题进行一些研究。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农户;养殖
  文章编号:1003-4625(2010)02-0091-03 中图分类号:F830.6 文献标识码:A
  
  一、小额信贷在中国农村的实践
  
  本文主要以河南省洛宁县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模式进行实证考察和研究,探究其成功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并以此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及建议。
  洛宁县是国家级贫困县,地处豫西山区,总面积2306平方公里,境内山、塬、川地形地貌皆备,大体为“七山二塬一分川”,是典型的山区农业县,长期以来,由于区位、交通、历史等多方面原因,该县发展缓慢,经济总量小,综合实力弱,长期徘徊在全省100位之后。1984年被确定为国家级贫困县,2001年被确定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全县现有10个扶贫开发重点乡、93个重点村、贫困人口52569人,其中,人均年收入668元以下的特贫人口有1.12万人。
  
  (一)“五加”小额信贷模式的产生
  2005年,洛宁县政府选择适合当地养殖条件的养鸭项目作为贫困农户脱贫的突破口,通过招商引资,成立了洛阳东汉禽业有限公司(下称东汉公司),以此为龙头,带动广大农户从事肉鸭养殖,帮助贫困农民致富。洛宁县农村信用社针对这样一个养鸭项目,在总结以往小额信贷操作经验基础上,设计了农村信用社+县政府+龙头企业+村委会+农户的“五加”小额信贷模式(以下简称“五加”模式),同时为龙头企业和养鸭农户提供信贷资金。截至2008年底,洛宁县农信社共向全县9个乡(镇)29个养殖小区520户养鸭农户发放贷款1320万元,年饲养肉鸭600多万只,产值1.25亿元。
  
  (二)“五加”模式的基本原理
  “五加”小额信贷模式中:农户是小额信贷的承贷主体和受益者;龙头企业是小额信贷的价值创造者;政府负责协调农户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并为贷款提供财政贴息;信用社是小额信贷的提供者和管理者。每个环节在该模式中构成了相互配合的统一整体,各自发挥着不同的功能,起到了带动农户发展、打造项目与市场的联系纽带、化解信贷风险、帮助农户脱贫致富的目的。
  
  (三)“五加”模式的运作步骤
  步骤一:公司提供养殖方案。东汉公司为农户提供鸭苗、饲料和相关技术指导,农户在养殖小区建立鸭棚进行养殖,毛鸭出栏后由公司统一收购,公司支付给农户养殖利润(收购价扣除鸭苗饲料款)。
  步骤二:村委会提供养殖用地。洛宁县肉鸭养殖实行小区化建设,采取由村组提供小区用地,农户筹资按规定标准建鸭棚的方式,建立简易规范性肉鸭养殖基地。按每个养殖棚最低养殖肉鸭1250只标准进行建设,每个养殖棚投入资金在1.5万-2万元。
  步骤三:农户与东汉公司签订养殖合同。对需要申请小额贷款的养殖户,与公司签订肉鸭养殖合同,确定每年养殖计划和养殖批次,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交货地点、运输方式、付款与结算方式、验收标准等。
  步骤四:信用社发放小额信贷资金。一是由村委会对照该村贫困人口档案提出扶持对象的初选意见,经公示后,向所在乡镇政府和信用社填报各户小额信贷申请表,乡镇政府、信用社对申请小额信贷的农户共同筛选确认。二是信用社派信贷员到农户家中进行实地调查,对农户个人的品行、贷款意愿、养鸭所具备的基本条件、历史信用记录等方面进行评估,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将调查的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上报主管部门确认后办理相关贷款手续。三是对养鸭农户发放贷款。在贷款额度上,均为3.3万元,其中5000元由农户自己支配;3000元交由信用社作为风险抵押金;剩余2.5万元交给东汉公司,作为向公司预付的购买鸭苗和饲料款项。从贷款期限看,均为一年。贷款年利率为10%,贷款利息第一年不需农户自己支付,由县政府财政贴息,之后由农户自己承担。从贷款担保看,每笔贷款由东汉公司提供担保。对于养鸭户的贷后管理,主要是由信贷人员定期走访农户,了解养殖情况和其他情况,形成书面报告留档,作为续贷的依据。
  
  (四)“五加”模式的特点
  1、政府启动。农村信用社依靠政府来启动小额信贷是由洛宁县农村的基本县情决定的,与孟加拉格莱珉银行的小额信贷运作模式有较大区别。孟加拉的经济制度是资本主义私有制性质,格莱珉银行是私人性质的公司,除了政策层面外,其小额信贷业务一般与政府无关。但我国的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因此,目前小额信贷的主要载体必然是农业银行和各级农村信用社,其体制和管理机制特征也决定了“五加”模式由政府来参与启动更符合中国的国情。
  2、联产联保。每个养殖小区里的农户以五户为一组,选出一人作为组长,形成了联技术、联信誉、联担保、联收益、联合同的“五联小组”。组长的职责主要有:接受公司规定的任务和培训学习;处理对外事务;保证养殖成活率不低于96%,养殖料肉比达到规定标准;负责与公司结算;做出进栏计划和出栏计划;保证按期偿还贷款;培训、考核和发展养殖户。组员的职责主要有:保证不使用违禁药物和其他饲料;不偷卖肉鸭,否则由全体小组赔偿。通过建立“五联小组”的养殖小区,一是养鸭农户之间可以互相帮扶,共同解决养殖中遇到的问题;二是便于龙头企业对农户养殖肉鸭进行集中管理和服务,对降低小额信贷风险有很大帮助。
  3、贷前培训。在贷款发放前,信用社以开办贷前培训班的方式,为养鸭农户讲解信用社相关信贷制度,并专门聘请农业专家,为农民讲解养殖技术,使其掌握相关生产技能。通过实行贷前培训制度,进一步增强了农户的信用意识和风险意识。
  4、复式担保。在农户贷款担保方面,信用社采取了农户联保和公司担保相结合的方式。即“五联小组”中一位农户贷款由其他四位农户提供担保;东汉公司对所有养鸭农户贷款提供担保,形成“双担保”。
  5、拓宽销售。信用社利用自身的人缘地缘优势和广泛的客户资源,帮助公司拓展市场,为公司出谋划策,对公司产品销售起到了积极作用。
  
  (五)“五加”模式的优势
  第一,该模式将农村金融支持、农业项目支持和技术支持有机地结合起来,有效地解决了贫困农户一缺资金、二缺技术、三缺项目的窘迫处境,为广大贫困农户尽快脱离贫困提供了全方位的支持,是贫困地区实现脱贫致富目标的较佳选择。
  第二,该模式突出了龙头企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在项目选择、生产技术、产品回收、市场开拓等重要环节,有效地发挥了龙头公司在解决“三农”问题、发展农村经济、使贫困农户脱贫致富的核心作用,使龙头企业成为农户与市场连接的重要纽带和桥梁,也为以城市为根据地的大批优良民族企业转战广大农村、开辟农村市场、挖掘农业潜力做了有益的探

索。事实表明,我国农村产业是大有可为的。
  第三,该模式比较成功地规避了龙头企业将市场风险随心所欲地、完全地转嫁给合作农户的弊端。相对于完全由龙头公司主导的纯粹的“公司+农户”产业经营模式而言,该模式中的龙头企业必须考虑到这一模式的资金支持者――农村信用社这一重要因素,农村信用社是小额信贷的提供者,它关心小额信贷能否正常运转、能否获利回收,必然会进一步关心该模式的运作情况和可持续发展问题,因而,对龙头企业形成了一定的制约作用。
  第四,该模式为县及以下农村基层政府发挥经济协调功能、探讨和尝试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农村经济提供了“模版”。如果说农村基层政府无权对以粮食为主的大宗农产品的市场价格、利益分配结构实行干预调控的话,那么,在本县范围内的地区性市场范围内,政府是完全有可能实施某种程度的价格或利益分配格局的干预和调控,这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政府职能和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
  第五,该模式突破了信用社以往以支持分散经营农户为主发放小额信贷的传统模式,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紧密结合。对农业产业化经营下的“工人化”农民提供小额信贷,应该是今后我国小额信贷发展的一种较好选择,同时也为农民脱贫致富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即农业产业化、农民工人化、农村城镇化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关键所在。
  
  (六)“五加”模式存在的问题
  1、政府部门的问题。一是处理问题没有预见性,往往等到公司与农户的矛盾激化时,才出面协调。二是对公司的销售渠道帮助不够。
  2、龙头企业的问题。一是公司经营风险直接影响农户利益。东汉公司与农户签订的合同规定,公司保证鸭苗质量和按时供给、保证饲料、保证药品、保证按期调运、保证按时财务结算。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公司由于一些主客观的原因曾出现过不按期提供雏鸭和饲料、延期支付农户养殖利润的现象。二是合约价格固定不变,不能随行就市。由于公司咸鸭收购价格与市场行情不接轨,当肉鸭市场价格高的时候,给农户的养殖利润没有增加;而当市场价格下降的时候,公司以延期支付农户的养殖利润和肉鸭只宰不卖的方式,规避市场风险,往往在这时农户和公司的矛盾就会暴露出来。
  3、农户的问题。一是经营素质问题。养鸭户绝大多数文化水平不高,以前没有大批量养殖肉鸭的技术和经验,在养鸭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没有充分估计到的困难、挫折和损失。二是市场观念问题。由于公司承诺“农户只负责养鸭,其他的事由我们来做”,对养鸭户实行从提供鸭舍标准建设到咸鸭出售的“一条龙”服务,这样,养鸭户的风险意识淡漠,市场观念培植不起来。三是农户组织化程度低的问题。养鸭户虽然集中于各行政村、鸭棚片片相连,但实际上他们的生产经营关系十分松散,并没有以养鸭业为纽带形成一个代表鸭农集体利益的具有协会性质的经济组织,以协商关切自身利益的事情。四是还款意识差。往往把小额信贷资金当成国家的财政扶贫资金。
  4、农村信用社的问题。一是在小额信贷发放环节,缺乏灵活性。针对养鸭这个项目,采用统一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没有对不同农户的不同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差别化的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二是小额信贷风险控制有效手段不多。三是贷后管理有待改善。
  
  二、完善小额信贷模式的对策研究
  
  (一)信用社应以市场为导向开发小额信贷项目
  农村信用社的小额信贷面对千家万户,具有双高、一低的特点(即成本高、风险高,效率低),这就需要农村信用社突破传统的信贷方式,增强主动性、灵活性和创新性,依据市场分类进行多样化的产品设计。一是积极开发小额信贷项目。针对农民需求,开发设计适宜农民的种植养殖项目。二是对贷款利率实行市场化。本着为农户着想、为农民服务的宗旨,依据风险大小、信用高低和农户的偿还能力,适当控制贷款利率的浮动,实行差别贷款利率。三是合理确定还款期限。根据农户种植养殖的特点,为其提供灵活多样的期限、额度设置、还款方式和利率定价方式,使贷款使用周期与项目投资回报相适应。四是加强对农户的培训。让农户了解小额信贷常识,讲清楚政策扶贫与小额信贷的关系,精心培植信用意识。
  
  (二)规范龙头企业行为
  一是以市场为导向,让利与农民。让市场调节龙头企业的垄断行为,使农民在经营中得到应得的利润。二是及时发付农户费用,调动农户发展生产的积极性。三是按时偿还农信社贷款。有偿使用、按期归是小额信贷的基本属性,龙头企业应积极履约,偿还贷款。四是加强对农户的生产技术指导。提高农户学技术、创市场以及运用贷款改善生活质量的能力,学会如何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来调整自己的种植、养殖项目以及生产方式。
  
  (三)政府应调节好各方利益
  一是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政策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给予农村信用社一定的政策扶持,调动农村信用社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积极性。对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息收入给予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优惠政策,促进农村小额信贷的发展;取消对农村信用社开户、存款、结算方面的业务限制,增强农村信用社资金实力。
  二是将财政救济金转化为生产资金。要明确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和政府部门的扶贫救济的定位目标,正确区分小额信贷与财政救济的性质和功能,对不同的群体采取不同的支持渠道和方法,才能使金融机构商业化运作、实现良性循环;同时也使贫困户享受财政救济,减轻生活负担,逐步走出困境。
  三是创造良好生态环境,依法处理纠纷。政府要积极处理好农户、生产企业、农信社之间的矛盾,主动维护各方利益,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应积极出面调解,化解矛盾,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处理纠纷,充分维护合法者的权益。
  四是组织建立农民协会,维护农民利益。农民作为弱势群体,在市场中利益极易受到侵犯,政府应组织建立农民协会,处理农户与生产企业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维护农民的合法利益。
  五是组织建立担保组织,开发农村小额保险业务。政府应成立担保机构或基金,努力改善农村贷款担保难的现状。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社会创办农村贷款担保公司,缓解农村贷款担保难状况,创造贷款良好清收环境。同时,要积极开发农村小额保险业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面临着一定的风险,而农户不能还贷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既有农户主观上不愿意还款所造成的信贷风险,也有天灾人祸等客观因素造成的风险。开发农村小额保险业务,可以给农户提供低资费、多方位的保险服务。这既能降低农户贷款的成本,有效解决农户贷款难的问题,也能给农户的人身安全、财产提供保险。
  
  (责任编辑:李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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