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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告舞弊问题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马玉晓

  [摘 要] 财务报告舞弊问题由来已久,而且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问题。财务报告舞弊是世界范围的一个毒瘤,各国都在寻找良方医治,本文通过对引发财务报告舞弊的动因分析,在各学者的经验基础上,得出在我国制度背景下,影响我国上市公司出具虚假报告的主要原因,并由此提出针对性地解决策略。
  [关键词] 舞弊 动因 治理
  
  一、问题提出
  财务报告舞弊问题由来已久,世界各国都深受其害,很多学者都把研究的重心放在此问题上,试图找出一种有效的识别和治理财务报告舞弊的途径。目前国际上比较成熟的理论有:德劳伦斯・B・索耶的“舞弊因子学说”、艾伯伦奇特(W.Steve Albrecht)的“三角理论”、G.Jack Bologua, Robert J.Lindquist和Jiseoph T.Wells的“GONE”舞弊理论和伯洛格那的“风险因子说”。
  而在实证研究方面,中外学者主要从股权结构、董事会特征和财务状况等方面对影响财务报告舞弊的影响因素进行了研究。然而由于各国国情的差异,各国学者的研究结论有所差别,比如: Warfield等(1995)、Laeven& Levine(2004)等认为股权集中度与财务报告舞弊正相关,而我国学者梁杰、王璇等(2004)通过实证研究发现股权集中度与财务报告舞弊显著负相关;又如:Fama&Jense(1983)、Forker(1992)、Dechow(1996) 、Chtourou(2000) 认为外部董事比例、董事会规模和董事会次数均与财务报告舞弊的可能性负相关,而孙永祥(2001) 和沈艺峰等(2002)发现董事会规模和财务报告舞弊可能性正相关,李常青(2004)通过实证检验,表明董事会会议次数与财务报告舞弊成显著的正相关。
  这说明由于各国制度和文化的差异,以及我国上市公司特殊的股权结构等原因,使得我们不可能照搬国外学者的研究成果。而财务报告舞弊问题已阻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正常发展,它不仅误导投资者做出错误决策,使其蒙受经济损失,也是对国家法律严肃性的挑战,破坏了市场规则和投资者的信心。因此,为了保证我国证券市场的有效运行,就必须解决财务报告的舞弊问题。
  二、对我国上市公司舞弊动因的分析
  1.信息不对称理论。现代企业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使得经营者可以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独立自主地对企业资产进行经营活动,这样经营者成了企业的“内部人”,而股东则成为了“外部人”。经营者作为财务报告的直接提供者,与股东在财务信息质量上拥有不对称信息。信息不对称(Asymmetric Information)是指交易中一方持有与交易行为相关的信息而另一方不知情,而且不知情的一方对他方的信息由于验证成本昂贵而在经济上不现实。这样,当公司经营情况不理想,代理人没有很好的完成受托责任时,似乎利用信息优势对财务报告进行舞弊就成为他们不错的选择。
  2.公司治理结构失效。公司治理结构狭义的讲是有关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三者之间权利分配和制衡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具体表现为明确界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职责及功能的一种企业组织结构。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比例悬殊,大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占绝对优势,董事会、监事会完全由大股东决定,并为大股东服务。独立董事不独立、监事会流于形式,这样大股东就可以通过其控制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制造舞弊性财务报告。
  3.外部审计“趋利避害”。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在披露之前都要经过注册会计师(CPA)的审计,为什么充当“经济警察”的CPA没有尽到应有的责任?究其原因,可以用审计的收益与风险不对称来解释。上市公司聘请CPA来审计自己的报表,委托人与被审计人归于一人,在某种程度上上市公司成了CPA的“衣食父母”,审计的收益是巨大的,而查处后的处罚却相比之下轻微的多,于是有的CPA为了饭碗对舞弊事实视而不见,甚至舞弊同谋。
  4.股权融资偏好。股权融资没有还本付息的压力,很多上市公司都选择上市进行股权融资,而证监会又对公司上市、发行股票和配股都有严格的限制,还有特别处理和退市的规定,而这些规定都是由一些会计指标来限制的,因此当上市公司达不到标准而又迫切需要上市融资时,对财务报告进行舞弊似乎也就可以理解了。
  三、对财务报告舞弊的治理
  1.完善经理人市场,最大限度的避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同时增加对经理人员业绩考核的一些定性指标,减少高管人员为了应对委托人的考核而进行舞弊的动机。
  2.完善公司治理的结构,完善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职责及权限的法律规定,将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如薪酬等与上市公司分离,比如可以采取上市公司支付年费给证券监管机构,而由证券机构代为支付的方式,减少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成员对上市公司的依存度,从而使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能真正发挥监督的作用。
  3.加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审计制度。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而目前委托人和被审计人归于一人的现状使CPA很难真正做到独立,针对这种情况,笔者建议建立由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负责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制度。另一方面,加大对查处注册会计师的惩罚力度,利弊得失的权衡才能让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做到独立。
  4.改变证监会单一的财务指标标准,使上市公司不能仅通过舞弊达到上市及融资的条件。同时加大对上市公司舞弊的处罚,增加舞弊成本,从而减少上市公司舞弊的动机。加强诚信教育,在全社会形成诚信的大范围。只有“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事后处罚”的全线治理措施才能根治财务报告舞弊的问题,从而保证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娄 权:财务报告舞弊的四因子假说.财会通讯,2004(7)
  [2]陈 莓: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问题研究.硕士论文, 2005年
  [3]梁 杰 王 璇 李进中: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与会计舞弊关系的实证研究.南开管理评论,2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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