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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争议及解决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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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自1999年8月30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来,我国经历了十余年市场行为和行政法规的磨合调整,如今我国的招投标活动已经处于比较成熟的运行阶段,关于招投标管理的各种法律法规、实施细则也基本完善,一个“公正、公平、公开、诚实信用”的招投标环境正在逐渐形成,对我国招标采购行业规范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招标评标的过程、招标结果有质疑时,对招标机构提出异议和投诉,是法律赋予投标人的合法权利,招标从业人员需要认识产生争议的根源,从根本上减少产生争议的因素,适当的解决各种争议。
  关键词:招投标;规范;争议;案例
  中图分类号:TU72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18-0362-01
  招投标过程中,当投标人与招标人及代理机构产生争议后,提出质疑或向行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这是法律赋予投标人的合法权利。可是,异议和投诉缘何产生?下面谈一谈企业中招投标行为常见的异议和投诉。下面谈一谈企业中招投标行为常见的异议和投诉。
  一、因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内容违法违规
  在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过程中,有很多容易引起争议的地方。
  1.招标文件中编制错误
  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人员或者招标人由于工作不仔细导致招标文件出现矛盾不一致的地方,或者由于笔误引起的文字错误。通常这一类的争议的解决都能通过澄清招标文件的方式得到很好的解决。
  2.招标文件中设置歧视性条件
  招标文件在编制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人员或者招标人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设置歧视性条款,存在限制、排他或指定等行为的;或者招标文件所明确的技术标准、评标方法、否决条件等有失公允,有针对性的设置评价条款等。招标文件中这一类的争议是最容易引起投标人异议和投诉的。
  案例分析:
  招标人在原公开发售的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条件中设置条款为: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涵盖所投标的物;若为制造商,应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明文件;若为代理商投标,应提供制造商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明文件。
  在招标文件发售后,招标代理机构收到多名投标人的异议函,质疑招标标的物未纳入国家质检总局《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内,强制要求提供标的物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明文件,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招标代理机构经查询国家质检总局《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证实异议项属实,在与招标人进行沟通后,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整改仅同意取消资格条件,仍然把提供其他相关物品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明文件作为高分值的评价条款。
  在相关澄清发出后,招标代理机构仍然收到多名投标人的异议函,质疑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8种材料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一项与招标标的物相关,仍然存在与招标实际需求不符,设置典型的歧视性条款。
  争议解决:
  从此案例中可看出招标文件所明确的潜在投标人资格条件,存在限制、排他或指定行为的,设定的资格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对这类的异议解决须遵循招投标法律法规,秉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投标人予以明确答复对此条款的整改。
  从二次异议内容可以看出,投标人熟悉招投标法律知识,招标文件所明确的评标方法有失公允,影响投标人中标,使投标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此时,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对这类争议的解决须相互进行有效的沟通,明确法律法规要求,必须无条件地且及时的答复投标人的询问与质疑,修正此条款的不合理之处。如果此时招标人仍然一意孤行,异议就可能升级为投诉。
  此类案例,招标从业人员一定要熟悉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换位思考,公平公正的对待每一个投标人。
  二、因招标过程违法违规
  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现象有很多,例如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而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招标人规避招标的;招标过程中存在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的;招标人发售、修改和澄清招标文件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不合法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未按法定程序确定评标专家的;评标专家应当否决其投标而未否、或者不应当否决其投标而否决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招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等等各种现象,这些都是容易引起招标投标过程争议的源头。
  案例分析:
  某地域的物资以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由于地域的特殊性,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必须做出对投标标的物回收包装物的书面承诺。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因A公司未做出回收包装物的承诺,判定A公司初评未通过,评标结束后,中标候选人公示阶段,招标代理机构收到A公司异议,该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有关于投标标的物回收包装物的书面承诺。经招标人核查评标资料,核验A公司的投标文件中确实有关于投标标的物回收包装物的书面承诺。
  争议解决:
  招标代理机构收到这类异议时,首先应细致的核查整个事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问题。由于本项目案情清晰,事件明了,证据确凿。A公司由于评标专家的失误导致其投标被否决,改變了整个评标结果。招标代理机构只能采取秉承客观、公平地角度,一视同仁的对待每一个投标人,重新组织评标专家复核,要求评标专家再一次认真仔细的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议,重新得出评标结果。
  此类案例,招标代理机构需要依法秉公,维护好投标人的合法的权益,给招投标的市场树立正面形象。
  三、如何减少争议
  被异议是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经常会遇见的情况,要从一开始就减少产生争议的可能性,事后补救不如事前预防。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尽可能的减少出现争议的条款。
  2.要求评标专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进行评标,规范评标专家行为。
  3.严于律己,规范招标代理及招标人的行为,减少争议投诉的隐患。
  4.在投标人形成书面异议前,需态度端正的做好解释与修改工作。
  5.严格异议与投诉不予受理的情形,以减少失实投诉的数量。
  确保招投标过程准备充分,评标过程设置合理,争议处理态度真诚,才能有效减少争议数量。设置合理的招投标方案,完善招投标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规范招投标程序,使招投标工作更顺畅的实施,促使招标采购行业持续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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