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建筑施工企业开具外出经营许可证的思考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朱茗丽

  摘要:本文针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具外经证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分析和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外经证;思考
  中图分类号:F27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2-00-01
  
  建筑施工企业在异地施工,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要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经证),工程完工后,已核销外经证的,再开具发票,还要不要就此工程再重新开具外经证。就此问题,引发了思考。
  
  一、提出问题
  某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地点在异地,需要开具外出经营活动证明。在开具外经证的过程中,遇到一个问题。该单位承揽了一项市政建筑工程,施工开始后,向施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出具了外经证,在当地依据收入缴纳了税款。工程于180天内完工,外经证到期,该公司回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核销了外经证。现在出现了一个问题,该工程的建设方是一家行政单位,他们要求每付一次款开一次发票,当工程完工时建设方还欠付该施工单位工程款300多万元,该单位曾要求全额开具发票让对方挂应付账款,对方以当年无计划为由,拒绝开票挂账,坚持付款时开具发票,该单位无奈只能同意。第二年该单位索要剩余工程款时,对方要求开具发票,该单位去税务机关开具发票时,被告知提供外经证,否则要依法征收2%的企业所得税。该单位解释已经将外经证核销了,但税务机关依据国税发[1995]227号文件规定,要求该单位出具外经证,否则就要征收企业所得税。到底谁的观点正确呢?
  
  二、明确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作用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是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外出经营的,在一 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是施工企业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向施工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明确双方权利责任的的一个书面文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监控施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施工所在地税务机关监控企业的营业税及附加。双方通过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全面控制了企业的纳税情况。
  
  三、事例分析
  分析以上事例,我认为此事的根结并不在该公司和税务机关。税法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出经营证),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以下简称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所以,施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针对不出具外经证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做法是对的。而在此事例中,该施工单位也没有错,那么问题出在哪呢?
  该事例的关键点在于建设方,建设方是一家行政单位,执行的是财政部于1998年2月6日颁布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资金不到位和收付实现制是这个问题的根本点。如果建设方实行的会计原则是权责发生制,应在工程结束时,按工程计量和结算要求施工方全额开具发票,借记工程成本,贷记预付账款或应付账款。那么,就不存在施工方分次开具发票,重新开具外经证的问题。而建设方实行的是计划列支,收付实现制。那就出现了上述问题,无计划当年是不能列支的,只能按当年计划开具发票,记工程成本,剩余部分待明年计划安排。那么假想一下,如果建设方工程款长期不到位,需几年才能支付完毕,那么是不是每年施工方都要再开具一次外经证呢?
  外经证解决的是纳税人临时在异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开具的经营活动证明,目的是监控企业的所有经营活动,防止企业因在异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漏缴税款的情况。因为建筑施工企业的营业税纳税地点在劳务发生地,所以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在异地施工,要开具外出经营活动证明。而在此事例中,随着付款时间持续来开具外经证就显得非常荒唐。这与建设方的核算基础关系重大,但也显示出,税务机关外经证管理的缺陷,税法没有规定外经证到期的后续管理。所以我认为让企业重新开具外经证的做法不妥,这与外经证的本意及管理目的显然是不符的。那么能不能不续开外经证而解决所得税征收的难题呢?我提出以下建议,与大家商榷。
  
  四、解决方案
  首先,应该明确行政单位的核算基础无法改变,那么只能去完善税法规定的管理缺陷了。
  其次,我认为税务机关应加强外经证的后续管理,不仅要在开具外经证时进行审核管理,而且要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外经证实行网上跟踪管理,开出地和施工地的税务机关实行资源共享,对企业的外出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监控。及时掌握建筑施工企业的缴税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外经证的后续管理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完善。具体做法是,对依据合同金额开具外经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劳务所在地施工完毕,未交完税核销外经证的,由当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管理,开具发票时未超过外经证金额的不需再出具外经证。如超过外经证金额的,需施工企业就超过合同金额部分补开外经证。
  再次,企业遇到上述情况应加强三方沟通,正确运用会计税法政策,灵活处理上述问题,与建设方和税务机关协商。
  
  参考文献:
  [1]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3]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3/view-162425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