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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市场中的政府行为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许洁

  文章对中国技术市场发展中的政府行为进行了探讨和研究,认为进一步完善区域经济中技术市场中的政府职能,已成为推动区域经济的一项重要课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广泛开展了技术市场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完善,技术市场发展的滞后问题也日益凸显,特别是市场失灵下,政府必须在弥补“市场失效”及完善技术市场方面发挥作用。
  政府行为是发展技术市场的必然要求
  技术市场是指将技术成果作为商品进行交易,并使之变为直接生产力的交换关系的总和,包括从技术商品的开发到技术商品的应用和流通的全过程。具体内容涵盖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相关的技术交易活动及相关主体之间的关系,包括技术价格、市场信息、竞争、交易中介机构、仲裁机构、管理机构等。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中,技术市场是极为重要的要素市场,是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媒介和桥梁。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做出实行技术成果商品化,开放技术市场的战略决策,实现了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重大突破。二十多年来,技术市场的规模不断扩大,技术合同成交总额持续快速增长,使技术市场在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科研机构市场意识的加强、企业和技术中介日益活跃,技术对经济增长和提高国际竞争力的作用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结构合理、管理科学、运行有序的技术市场管理体系,技术市场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由于技术商品交易固有的特征,技术交易中出现了“市场失效”的问题;我国体制处于转轨时期,我国技术市场存在不成熟性,政府必须在弥补“市场失效”及完善技术市场方面发挥作用,建立高效、成熟的技术市场。这就对技术市场中的政府职能在新时期提出了新的要求。
  我国技术市场中的政府行为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市场失灵为政府干预市场经济提供了理论支持,国家战略目标的实现对政府职能提出了现实要求。1988年国务院明确由国家科委管理全国技术市场工作,1989年4月,国务院提出了技术市场实行“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政策。随后,各省市相继成立了专门的技术市场管理机构,目前,我国技术市场政府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技术商品、技术市场主体、技术合同、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政府为技术市场提供的服务主要有:财政支出政策支持;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风险投资环境和风险投资体制建设;扶植技术中介机构的发展,推动技术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并加强技术人才培养等。
  我国的技术市场是在政府扶植和引导下发展起来的,可以说是政府主导型。随着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技术市场的规范化和法制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初步形成了结构合理、管理科学、运行有序的技术市场管理体系,技术市场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政府主导型技术市场的局限性逐渐显现,政府越位、错位、缺位现象广泛存在。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政府干预过多
  一方面,政府通过科技计划项目控制技术活动及科技资源的流向,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层层安排项目计划,这种管理模式强化了政府导向而弱化了市场导向;另一方面,成熟、发育充分的技术市场要求市场主体有明确、独立的产权。我国技术市场主体―企业和科研机构大都是国有企业,产权不明晰。我国目前大部份科研机构也尚未实现企业化经营,创新资源大部份由政府供给,在政府规划和创新资源较有保证的情况下,科研机构的项目选择易脱离市场需求,为技术开发而开发,政府取代了市场资源配置功能,造成了市场功能缺陷。
  (二)政府干预不足
  一是技术市场政策法规体系不健全。技术市场的正常运行需要完善的制度环境,我国目前针对技术市场只有各省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无法用以处理科技成果转让和交易过程中层出不穷的纠纷。
  二是政府管理粗放。我国技术成果的价格由当事人约定,管理的不完善制约了技术商品价格机制的形成和完善,同时,我国对科技投入资金管理较为粗放。科技投入管理与调控缺乏有效的资源整合机制,政府科技投入资金政出多门,项目往往或者重复建设或者支持不足。
  三是对技术成果转化的重视不够。目前,我国对技术市场更多的是促进技术研发,对促进技术成果转化的技术转移、技术扩散等环节不够重视。而技术转移主要解决技术的流向、流速,即如何与经济相结合的问题;而技术扩散主要是解决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问题。这两者是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的关键环节。
  进一步完善技术市场中政府职能的对策与建议
  (一)建立和完善技术市场法律保障体系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形成系统配套的全国性技术市场法律、法规体系,为技术要素市场运作和司法运作提供依据,为建立公平、竞争、有序的技术要素市场提供进一步的法律保障,规范技术交易行为。同时,通过财政政策、税收政策和金融政策促进技术交流,推动技术交流规模扩张。进一步加大科技投资的力度,加强基础研究和对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研究;进一步降低或者彻底减免科技成果转让的所得税,鼓励科技开发和成果转让;在金融方面,对具有较好市场前景的项目研究开发提供政策性融资支持。
  (二)加快技术交易所、中介机构等基础设施建设,为技术交易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有形技术市场是一种典型的公共设施,在我国现阶段仍旧是重要的技术交易渠道,而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各地的技术管理办公室,此外,应利用网络等信息化平台,广泛建立无形市场的建设。技术市场中介组织主要包括:各类高新技术开发公司、银行保险业,各类科技协会、科技咨询机构、技术认证机构、经纪代理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这些中介组织在市场运行中起着“润滑剂”或媒介的作用,通过它们技术市场才能迅速、便捷、有效地运转。我国中介组织建设目前大大落后于实践的需要。
  (三)加强政府监管和管理队伍建设
  政府应按照“转变职能、理顺关系、提高效率”的原则,明确技术市场监管、行业管理部门职责,加强技术市场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分工明确、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富有活力的技术市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一是加大技术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技术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以非法手段侵害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权和以假冒伪劣技术欺骗社会弱势群体的行为进行重点整治。二是进一步完善技术合同登记制度,强化监督机制,规范技术交易行为,加强技术市场运行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维护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技术安全。
  
  (作者系张家港市科技局生产力促进中心副主任,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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