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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通用航空的法律问题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邹淇曲 崔建忠 胡莹

  [摘 要]随着通用航空的逐步发展,我国的通用航空法律适用方面出现了较多缺陷,本文通过对通用航空法律现实和法律法规不足的阐释,同时结合国内外通用航空的理论与实践情况,从相关立法和通用航空行为主体权利、义务等方面提出一些建议与意见。
  [关键字]通用航空 航空作业 法律法规 体系
  一、 对我国通用航空法律法规的阐释
  (1)对通用航空的内涵阐释
  对于通用航空,业外人士对其了解较少,能与其相关联的较大众化名词为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与公共航空运输均是民用航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通用航空的内涵,各国的定义方式不同,内涵的具体包容对象与范围也是不同的。国外的通用航空相对比较发达,在法国,轻便航空、自用商务航空和航空作业都属于通用航空。在美国,通用航空包括商务航空、个人娱乐飞行、农业航空作业、航空体育和训练等种类,由于航空器的私有化较大,故前两类是其主要的通用航空类别。《航空器的运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六)中将通用航空定义为除商业航空运输运行或航空作业运行以外的航空器运行。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关于通用航空的定义相比,我国对通用航空的定义有一定的不同。我国1996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45条规定,“通用航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飞行活动”。我国与国外的通用航空定义的最大区别在于我国没有将航空作业排除在通用航空之外。对于定义的优劣,在后文中,笔者会进行进一步的阐释。
  (2)对我国通用航空法律法规的阐释
  1. 我国通用航空的现实表现。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我国的民用航空业发展迅速,但作为民航业重要组成部分的通用航空却没有相对积极的发展趋势,有资料显示,截止到2006年,我国通用航空与公共运输航空的飞机数量比例为0.67:1,同时期的美国通用航空飞机与公共运输航空飞机的数量比例是32:1。截至2008年3月,我国从事通用航空的飞行员为2237人,而从事公共运输航空的飞行员达到了13889人,在2007年的美国,通用航空飞行员人数却占到其国内总飞行员人数的85%,从这些数据可以了解到,我国通用航空发展相对的缓慢。同时,通用航空与公共运输航空有着较大的不同,所以在国民经济迅速发展当下,要给予通用航空创造各种政策、法律方面的优越条件。
  2. 我国通用航空法律规制的现实表现。
  到目前为止,我国对于通用航空规范的法律规范体系主要包括:
  1986年1月8日开始实施的《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2号),该暂行规定内容主要为在紧急情况下通用航行救援飞行活动的指导准则。其中主要包括从事民用航空教育、民用航空训练的组织的监督检查,经营通用航空业务的单位、个人的审批、发证、登记等主要事项;
  1996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该法在第145条——150条中对通用航空的定义以及通用航空的范围作了具体的规定,同时对从事通用航空的单位、个人和用户、地面第三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措施进行了明确;
  2003年5月1日实施的《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2003年1月10日联合颁布),其作为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关于通用航空飞行管理的条例,对通用航空的审批程序、空域管理和服务保障方面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包括从事通用航空的单位或者个人飞行申请的程序、时限等要求,同时对于特殊飞行的审批和资格要求也做了详细的规定。
  2004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民航总局120号令),这是一个通用航空的基础性规章,该规章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民用飞行以及在我国境内登记的民用航空器。涉及到通用航空的规章主要还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民用航空地面等级事故》、《通用航空机场设备设施》、《飞机喷施设备性能技术指标》等,其主要对通用航空的许可、登记和审批管理等其他内容做了进一步的详尽规定。
  1974年我国正式加入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该公约是目前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的航空公约,现在共有188个国家和地区批准或加入了这一公约。该公约与其附件中对通用航空的定义以及通用航空航空器的标准问题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二、 我国通用航空法律规制的不足
  (1)通用航空法律体系不完整
  我国目前的通用航空法律规制体系主要包括上文所提到的《民用航空法》、《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等,其中法律一部,行政法规两部,部门规章37部以及作业标准16部,并且在其中涉及到通用航空的条文也是有限的。从数量上来看,针对通用航空的法律规定较少,对通用航空的规定也相对的笼统,对通用航空的具体事项规定不明确,如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对通用航空的规定条文只有六条;从层级上来看,在涉及通用航空的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法规的仅仅有三部,其他仅限于部门规章和作业标准,美国通用航空如此发达,与其专门的法律法规有着重要的关系,在1994年8月12日,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通用航空振兴法》,这对美国的通用航空业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从规范内容上来看,目前国内涉及通用航空法律法规当中,对于通用航空的原则性规范较多,针对具体实施的细则和具体实践情况的应对措施规定相对较少,给通用航空的实践性操作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如现有机场对通用航空使用者的开放问题、公共和政府征用通用航空的补偿问题以及通用航空机场建设具体标准问题等。
  (2)通用航空行为主体权利、义务的规定不明确
  通用航空在社会实践中发挥着很大的作用,例如在5·12汶川特大地震中,通用航空对受灾地区物质运输和人员抢救给予了极大的帮助。但由于对于通用航空实施者具体权利、义务规定不明确,给通用航空的具体实施带来一定的滞后影响。发生在2006年的海南航空公司机长在甘肃嘉峪关拒载断足少女事件,引发了紧急情况下通用航空社会救援机制的关注和思考。同时,对于以社会公众利益为对象提供通用航空服务的补偿规定亦不明确。
  在进行通用航空活动过程中,对环境和生态平衡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随着通用航空的逐步发展,通用航空的环境保护问题日益得到社会的关注。对于通用航空实施者的环境和生态平衡保护义务,在《民用航空法》仅做了形式性规定,对于具体的有效措施,在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
  三、 构建我国通用航空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的法律建议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和通用航空需求量的不断加大,构建合理的通用航空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势在必行,为此,针对我国通用航空的法律现状,笔者提出以下几点法律建议:
  首先,从立法中完善通用航空内涵、范围和标准,在立足我国实际情况的前提下,使其与国际通用航空标准相一致。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通用航空与国际接轨,对我国通用航空的未来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和引导作用。
  其次,颁布《通用航空飞行实施细则》,对通用航空实施者使用机场问题、机场起降问题、机场维修服务人员问题以及通用航空低空飞行标准问题做出具体详尽的规定,从而有效的应对当前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新现象。
  最后,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通用航空活动行为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在立法中对通用航空实施者的公共服务提供义务以及对于服务提供者的补偿内容做出明确的规定,激发通用航空实施者的积极性,使社会救援机制得以完善。
  结语 通用航空作为一种民用航空活动,对于我国航空业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我国通用航空法律法规体系存在的缺陷,需要完善相关立法,明确通用航空实施者的权利、义务,同时与国际接轨,进而促使通用航空与我国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 刘伟民:《航空法教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2] 耿建华:《通用航空概论》,航空工业出版社,2007年版。
  [3] 任蓉:“我国通用航空法律制度问题初探”,《南昌航空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3卷第1期。
  [4] 柏蓓:“美国通用航空的发展现状和趋势”,“中国改革报”,2008年6月24日。
  作者简介:邹淇曲,西南科技大学刑法2011级研究生 ,
  崔建忠 西南科技大学2010级经济法研究生,
  胡莹,西南科技大学2012级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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