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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营改增”对物流企业税负的影响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丁冬

  【摘要】“营改增”从2012年1月1日起率先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中实施。这次税改着眼于通过结构性减税来促进服务业的发展,无疑将给物流企业的税负带来巨大变化。由于企业情况千差万别,税改带来的结果也各不相同,文章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调研报告数据和负责此次调研工作的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副会长贺登才的调研分析,试图对物流企业税改的结果及存在问题进行深入剖析,以方便企业和政府针对具体情况进行积极的应对和调整。
  【关键词】“营改增”; 物流企业; 税负
  “营改增”作为近年国家结构性减税政策的最重要内容之一,受到各方关注。其中物流行业由於被视为可以在本次税改过程中受益而备受关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不久前深入上海市纳入试点的物流企业进行详细调研,最终得到这样的结论:部分物流企业税负不减反增。这不免让人产生疑问,以减负为初衷的“营改增”为何却增加了企业的税负负担?
  一、税负增加原因分析
  1、税负成本分析
  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调研显示,上海市从事仓储、货代等“物流辅助服务”类的物流企业,“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税率为6%,相比于税改之前5%的营业税来说,这些企业的税收负担基本持平或增加不多,多数企业可通过内部降本增效等措施自行消化。但是,装卸搬运服务和货物运输服务类的物流企业从3%的营业税税率调整为11%的增值税税率,上调幅度较大。特别是货物运输服务,该服务是物流企业最基本的服务,且实际可抵扣项目较少,导致试点后企业实际税负大幅增加。例如上海德邦物流有限公司的1月份实际税负比营业税税负上升约3.4个百分点,增幅高出1倍还多;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1至2月由营业税实际负担率1.63%上升到增值税实际负担率4.71%,上升了189%;上海中远物流公司1月份实际负担率增加了215%。
  造成这一状况的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货物运输业务11%的增值税税率偏高;二是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少。“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企业可抵扣的项目主要为购置运输工具和燃油及修理费所含的进项税。由于运输工具购置成本高、使用年限长(尤其是船舶,使用年限可达20年以上),多数相对成熟的大中型企业,未来几年或更长时间不可能有大额资产购置,因此,实际可抵扣的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很少。另外,在货物运输业务中,燃油、修理费等可抵扣进项税的成本在总成本中所占的比重不足40%,即使全部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实际负担率也会显著增加。另外,人力成本、路桥费、房屋租金、保险费等主要成本均不在抵扣范围之内。
  2、税目分析
  我国现行营业税制度将物流业务划分为交通运输业与服务业两类税目,运输、装卸、搬运税率为3%,仓储、配送、代理等税率为5%。物流业务各环节税目不统一、税率不相同、发票不一致,是多年来困扰物流业发展的政策瓶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试点方案》),仍旧对物流业设置了“交通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仓储、货代)两类应税服务项目,交通运输服务按照11%的税率,物流辅助服务按照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在实际经营中,各项物流业务上下关联,很难区分运输服务与物流辅助服务,人为进行划分不仅不适应现代物流一体化运作的需要,也增加了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因此整合各类物流资源、实行供应链管理、一体化运作、开展一票到底业务、一站式服务,是物流企业基本的运作模式,也是客户普遍的服务需求。
  3、快递企业适用税率的不明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会长贺登才认为,在现行营业税体制下,由于对政策理解和掌握尺度不尽一致,各地基层税务机关在快递业营业税税目的认定上存在差异,分别有交通运输业、货代业、邮电通信业等3种不同的身份认定。征管标准不统一,是长期困扰快递企业的政策问题。由于在营业税体制下,税收差异不大,矛盾并未凸显,但是,“营改增”后这种矛盾被放大。
  除了以上问题,还有其他的一些细节问题。例如物流企业集团及其分、子公司无法合并缴纳增值税,这将无法平衡集团内税收负担,不利于物流企业向大型化、集团化发展;还有增值税发票征管问题,因为物流企业与传统生产制造企业的业务模式和客户类型差异较大,有些物流企业开票金额小、频率高、数量大,物流企业在发票的购买、开具、比对等方面工作量太大,既增加了企业的人力成本,也给税务机关增值税发票征管工作带来不便。
  二、“营改增”中出现的问题相关政策建议
  为了解决“营改增”试点过程中因新老税制转换而产生税负增加的问题,2月初,上海市出台《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提出对这类企业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通过调研也对“营改增”中出现的问题主要提出以下相关政策建议。
  1、统一快递业行业归属及适用税率。 “营改增”试点后,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实际操作中是依据原营业税纳税税目来确定试点纳税人。多数快递企业这次被认定为试点纳税人,按照交通运输业纳税人对待,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有的快递企业不在试点范围之内,依旧按照邮电通信业缴纳营业税。这样,一方面造成同业间适用税目不一致,税负差异较大,导致同类企业税负不公。另一方面快递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力成本占总成本比重较高,可以抵扣的项目更少。
  2、允许试点物流企业集团及其分、子公司合并缴纳增值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由于一体化运作、网络化经营的需要,物流企业普遍采用总部统一采购运输工具、分公司实际运营的方式,造成分公司可抵扣进项税额很少,而总部形成大量进项税留底的情况。如果允许集团化的物流企业合并缴纳增值税,将平衡集团内税收负担,支持物流企业向大型化、集团化发展。
  3、设计使用物流业专用增值税发票。物流企业与传统生产制造企业的业务模式和客户类型差异较大,有些物流企业(如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等)开票金额小、频率高、数量大。如,中外运长航集团下属华东公司,每月开具发票约2.5万份,取得的发票则超过10万份。物流企业在发票的购买、开具、比对等方面工作量太大,不仅企业增加了人力成本,也给税务机关增值税发票征管工作带来很大不便。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副会长贺登才通过调研还提出将货物运输服务纳入物流辅助服务、对存量资产(非不动产)采取过渡性抵扣政策、明确试点物流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慎重对待试点扩围等措施,为物流业的整体发展营造环境,便于各个不同服务环节的物流企业开展公平的竞争,减轻物流企业的发展负担,体现对物流业发展的税收支持政策要求,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
  [参考文献]
  [1] 钟斐,樊剑英,上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货物运输业税改前后税负及发票使用分析;
  [2] 李振兵,物流费推高通膨胀[N].重庆晚报,2011-5-16;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2011年11月16日
  作者信息:
  丁冬:出生年月:1973.09 湖北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运输与管理工程系 教师(讲师);物流工程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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