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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我国期货市场法制化建设的探讨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胡子云 王荣

  摘要:期货市场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和高级形态,其背后涉及的现货市场包含一系列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能源、大宗原材料和金融资产等,能为实体经济的运行提供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等专业服务,事关一国经济发展的主导权、优先权和可持续发展。期货市场既是套期保值者规避风险的市场,也是投机者风险投机的市场。因此,法制化的期货市场才能保证其对市场风险的兼容性。
  关键词:期货市场;法制化;建设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3-0-01
  一、期货市场的法律现状
  所谓期货,一般指期货合约,就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就目前而言,期货市场的不健全,经济学表达就是“市场失灵”,即新型市场失灵中的“不健全市场”,表现为市场体系不完整和市场主体不规范;法学表达就是法律不健全,即缺乏统一、有效的以市场为基础的法律法规体系和监管框架。期货市场不健全的结果就是缺乏有效控制风险的良好制度结构,包括因期货交易立法不完善而形成的期货风险控制不完善,以及期货市场各参与主体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不完善。我国现行的期货立法体系主要是国务院2007年颁布、2012年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中国证监会的系列“办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具有立法层次低、政策性强、稳定性弱、以管理为主导的特点,缺乏期货交易基本法,而且立法目的和制度设计存在不足,其主要考虑的是如何管住市场,而没有考虑如何鼓励交易、发展市场、发挥期货市场的经济功能。同时,在期货交易的各个环节,法律手段运用表现为可操作性差、执法力度弱,不能形成完整的期货法律体系,中央政府不得不采取行政手段加强交易所的管理。在这种情况下,政策取代了法律,行政干预取代了市场的自身调节,使得期货市场监管机制错位,无法形成严密的监管体系。
  二、加强期货市场法制化建设的措施
  1.明确期货投资基金运作的基本原则。期货投资基金运作的基本原则是期货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所要遵循的具有基础性、综合性和全局性作用的抽象化规则。以“法制先行”策略推动发展我国期货投资基金,首先要明确的就是期货投资基金运作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具体包括: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即投资者利益原则、基金资产独立原则、所有权与利益分离原则、有限责任原则、基金内部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连续性原则。以上六大原则既是以“法制先行”策略推动发展我国期货投资基金的切入点,也是贯彻“法制先行”这一策略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设计保护期货市场普通投资者的法律制度。我国期货市场发展历程中,政府主导的色彩十分浓郁,这造成了我国各大期货交易所具有事实上极强垄断地位的现实格局。为此,制度设计者有必要考虑如何在我国期货市场交易信息相关的法律规则中融入限制具有垄断地位的交易所,而保护广大的市场参与者的内容元素。一方面,明确交易所应当在多大的范围向市场参与者免费提供交易信息。为了使期货市场的投资者低成本地获得基本的交易信息,同时也便于尚未进入期货市场的“准投资者”群体可以了解期货市场的大致行情,法律规范应当明确期货交易所有义务以特定方式向公众免费提供部分交易信息服务。另一方面,对于属于交易所收费范围之内的交易信息服务,定价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法律规则的制约。我国的期货交易制度设计应当具有前瞻性,通过有效的法律手段来抑制未来可能出现的利益失衡情形。针对某些常规性的交易数据,可以由监管部门直接设定一个服务价格的上限,对于非常规性的交易信息服务价格,则要求交易所做到事前备案。
  3.细化对期货犯罪的规定,加大对违法者的惩罚力度。在期货犯罪上,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由于我国期货市场发展较快,出现问题颇多。因此应将期货犯罪作为犯罪或处罚的对象予以明确。如擅自设立期货机构罪,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交易信息罪,非法经营罪,操纵期货价格罪等。但期货犯罪和证券犯罪有着本质的区别,需注明期货犯罪的自身特点,使一些严重危害期货市场利益和期货市场发展的行为得到刑法的处罚。因而,刑法关于期货类犯罪必须具体化、明确化,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体现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4.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一方面,坚持市场化发展的理念。期货市场是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平台,其功能的发挥离不开市场化的创新机制。实现期货市场的科学发展,提升其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需要尊重市场的首创精神,按市场规律办事,才能真正为现货产业提供便捷高效的风险管理服务。因而,期货法立法应能充分考虑当前市场发展阶段特征,贯彻尊重市场、鼓励竞争的发展理念,进一步寻求监管与创新之间的平衡。另一方面,增强对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监管,实现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当前在我国的期货市场中,政府仍发挥着重大作用,政策监管大行其道;此外,政策监管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往往限制期货市场的自由发展和市场功能的充分施展。因此,应通过立法以法律手段而不是行政手段加强对市场的监管,这是期货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然之路。
  5.明确期货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应对自律管理组织的各自职权进行明确、合理的划分,期货业协会的主要职责应是为广大会员服务、推动行业发展。(1)向社会宣传期货业协会,在可能的情况下出版行业性期刊,让广大群众对了解期货行业;(2)在全行业建立有约束力的自律公约等制度,尽快落实全行业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考评制度;(3)适时开拓有效的信息披露渠道。对本行业各参与方各种活动进行信息公开,欢迎广大媒体、群众等各方的监督。
  综上所述,新时期,商品经济步入金融时代,更进入了法制经济时代,期货市场无论对商品经济还是金融市场而言其地位至关重要。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法治环境逐步改善,法律体系基本建立,市场主体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监管部门监管水平也在不断改进。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当前环境下,期货法律关系的客体应当既包括传统的期货商品,也应加入金融期货产品,同时为了符合市场对服务的需求,期货中介服务等行为也应纳入期货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加以调整和规范。
  参考文献:
  [1]高伟,李海军.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历程与展望[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9(3).
  [2]巫文勇.期货与期货市场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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