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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制度构建路径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钟献兵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现代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没有发达的信用制度就没有成熟的市场经济。社会征信体系或者说社会信用制度的作用,在于通过形成规范的行为规则和秩序,有效解决因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其核心作用,在于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因此,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信用制度的需求入手,寻求新的社会信用制度的构建路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紧迫性。
  一、信用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赫伯特·西蒙提出了“受到限制的理性思考”,这一理论基于两项原理:
  (一)信息复杂性
  个人、或团体在处理或利用可得到的信息的能力方面,受到了不可避免的限制。
  (二)信息不确定性
  经济活动人不可避免地要和不完全的信息打交道。信息是一种经济因索,一段时间以来,信息不对称已为人们所承认,事前的信息不对称可能会导致逆向选择,事后的信息不对称可能会导致道德风险。
  按照信息经济学的观点,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任何一个决策者的大多数选择总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进行的。最有效的市场应该是完全理性市场,而完全理性市场是建立在决策者行为完全理性和完全信息的基础上的。很显然,这种完全理性市场根本就不存在。面对不完垒的信息和不完全的理性,每一个决策者都不可避免地或大或小地承担着信用风险。既然信用风险客观存在的,我们的选择就只能是正确并充分地估计和测算它的影响和损失,以求得风险的有效防范和化解。
  正常的信用活动同样是建立在完全信息基础上的,但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就必然使信用当事人由于信息的部分缺失和失真,在达成信用时,不能反映全部的、真实的情况。也就是说,即使信用使用者不是恶意欺骗,客观上也存在着一定的信用风险,信息不对称必然对信用使用者造成决策的非真实性和片面性,而这种不完全性加上决策者的非理性,必将扰乱信用秩序,破坏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这种情况若没有外部的法律制裁和道德约束,信用经济也就危机重重。
  由此可见,信息不对称是信用风险客观存在的基础,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客观存在,我们只能运用道德、经济、法律等手段对信用风险进行有效的防范和化解,而市场经济对这些手段的需求,也就是对社会信用制度的需求。
  二、市场经济对信用制度的需求性
  信用是通过具体信用行为的实施和信用关系的形成以及信用制度的保障来实现的,也由此构成了经济领域中的信用机制,信用、信用行为与信用关系三位一体,密不可分。信用作为行为规范是抽象的,一旦付诸于实践,产生信用行为,信用就具体化了。换言之,信用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发生实际上是一种信用行为和信用关系的发生。在经济活动中,经济主体实施信用行为而结成的关系,就形成信用关系。当信用关系趋于普遍化和经常化,就上升为一种交易规则或秩序,使信用关系翻度化。信用关系的制度化有利于规范人们的经济行为,促进市场交易秩序的形成,从而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而市场经济的发展反过来又要求信用活动规范和信用活动准则的确立。从经济发展史看,信用关系在初始时是依赖于一种道德力量,出于利益选择或预期下的道德约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确立,以及经济行为的契约化,信用关系将越来越依赖于制度和法律的保障。
  对信用缺失的关注,源自其发生作用时的超常规效率。市场经济运行要讲究成本,降低交易成本是现代经济学的一个基本点。市场经济中信用交易之所以优于货币交易,货币交易又优于实物交易,主要原因就是交易成本在逐渐降低。信用恰如交易活动的“润滑剂”,其在经济行为中的运用与发挥,可使交易行为更具确定性和周期性,使交易过程顺畅,减少风险防范费用。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对交易行为的信用要求及形成的市场信用秩序,是降低交易成本的有效机制。在市场经挤中,信用意识越强,信用制度越健全、信用行为越普遍化,交易成本越低。不论是市场契约,还是法律、制度的建立,都是为了规范经济交易行为,保证人们行为朝信用规范靠拢。
  市场的有效运行有赖于秩序,而法律和信用是维持市场有序运行的两个基本机制。法律足市场经济的外在机制,但由于其高成本和强制性,导致其作用的有限性。信用作为一种规则要求和制度安排,产生了新的强制力和道德约束力,这是交易安全的保证。
  如上所述,信息不对称是契约理论中的核心问题,也是契约设计的最基本原理。契约通常被解释为通过允许合作双方以减少在一个长期的商业关系中出现的行为风险或“敲竹杠”风险而设置的制度装置。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市场经济的一个主要特征是市场半径的不断扩大。在市场经济组织形式下,不可避免地将形成一个全国性大市场。随着交通与信息流通的加速,寻找交易方这一问题一般不再成为阻挠交易顺利进行的主要障碍,交易成本也大幅下降。市场经济要“不断地进行秩序的扩展”,市场半径的扩张,使得交易双方可能无任何私人关系或也不相互了解,此时的交易需要以契约方式进行。在缔结契约之前,首先必须存在让社会普遍认同的有效的和具有最终仲裁性的契约约定。此时,交易双方必须具备的就是对契约规则的尊重与执行。而这种契约规则是以一套完善透明、相对稳定,并最终能有效运行的法律体系为存在前提的,选也是市场经济存在的前提条件。契约主体作为独立的经济主体和权利主体,有选择交易对象的自由,这实际上也是一个进行价值比较、追求价值最大化的行为。契约主体要尊重并执行契约规则,除了法律机制提供“威慑力”外,利益机制应该成为一个重要的手段。契约的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应该也必须对守信方予以经济赔偿,而且这种赔偿应该大于失信方背弃契约所带来的收益。因此,严格的违约责任制度,特别是违约金,赔偿金制度,是契约实现的最后一道保障机制。
  我国经济社会的急剧转型和市场经济的刚刚确立,导致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不连续,其对信用机制的维持功能被大大削弱,同时由于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人治明显等原因,使原本就不甚完善的法律体系在作用上大打折扣。与此同时,真正的利益机制还未建立,诉讼过程中收费高,而受偿率叉过低.造成很多债权案件“输了官司赔钱,赢了官司也赔钱”的结局,使得守信方不愿打官司,打不起官司,正当权益得不到维护,这实际上形成了对违约者利益的反向维护,纵容了更多的违约失信行为。久而久之,人们对通过法律渠道解决反信用问题失去了信心。因此,立法滞后,执法不严,利益机制不健全,导致失信成本过低,这是加剧信用恶化的一个根本原因。
  三、社会信用制度的产权基础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依法监管各种所有制经济。市场经济最核心的权利与义务是产权,即对财产的所有权、处置权、分配权和收益权。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就在于它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与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这些预期通过社会的法律、习俗和道德得到表达。产权制度是市场信用的基础制度,产权明确,市场经济主体才有独立的财产,有了独立的财产,才能产生真正意义上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也才能形成真正的信用关系。如果所有权集中,不具有排他性,他们之间的交易只能是“同一所有者内部的交易”,当事人也就不会去区分真正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也就不会受到信用关系的约束。
  四、结论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市场微观主体的信用意识短期内难以迅速形成,信用维持的内部约束机制难以迅速建立,因此,法律作为一种外部制约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有利于化解和防范各种系统风险,促进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信用法制化的首要任务是加快、加强信用立法,健全完善全面的信用法律体系,构造和培育信用基础法规,使信用活动有法可依。与此同时,建立健全利益机制,严惩信用犯罪,设置严厉的预防性条款,对规范信用行为也很有必要。规范信用行为的另一个关键是产权制度的重建,合理的产权制度给经济行为主体以最大的鼓励,使努力与报酬对称,所有权使所有者能以根强大的动力去寻求最佳的资源使用方法,建立长期的发展目标和通过信用行为达成长期合作交易伙伴,形成比较稳定的预期,从而为保证信用关系提供了主观意愿。唯有产权清晰,才能真正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坚固信用行为的微观基础。
  因此,清晰产权制度以增强信用制度的内部力量,加强法制建设和利益机制以强化信用关系的外部制约,再辅之以道德教育,完善企业信用制度、个人信用制度和社会征信体系,加强对信用中介机构的扶持和管理,相信我国的社会信用制度建设将向良好方向前进,并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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