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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股东与高管关系角度分析上市公司高管离职现象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李方

  摘 要:上市公司高管离职潮频发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而高管离职和普通员工的离职有着很大的不同,其离职原因也有其特殊性。本文从股东与高管关系这个角度来分析上市高管离职现象,从中分析关系的复杂性和背后的制度问题。
  关键词:高管 股东 离职 上市公司
  1.引言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出现的同时一股离职潮也兴起,并且表现出以中小板与创业板为主、离职高管级别高、离职时间快的特征。员工离职,不论对于用人单位还是对员工,都是一个沉重的话题,而如今高层管理人员的离职吸引了众人的目光,引来了很多的不解。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上市公司的高管。高管位高权重,待遇优厚,从常理上看没有离职的理由。
  优秀的高级管理人员是企业最珍贵的人力资源,高管的离职与普通股员工的离职有着很大区别,研究表明高管离职与自身工作绩效相关性差,也很少因为薪酬,工作任务和成长机会等原因而离职,特别地上市公司由于面向市场出售股票,其高管离职有其特殊的原因,值得我们研究和分析。
  现代企业建立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基础上,上市公司的所有权属于各种大小股东而经营权属于董事会和公司高管,公司高管的压力主要来自于拥有所有权的股东,特别是大股东。员工关系强调以员工为主体和出发点的企业内部关系,而对于公司高管来说除了处理好与同级、下级的关系外,处理与股东的关系也是重中之重,从而公司高管与股东的关系也是导致高管离职的重要却也是最常被忽视的原因。
  2.上市公司高管离职原因分析
  2.1股东对高管的过度干预和监督
  股东作为公司持续盈利的最大受益者和公司持续亏损的最大受害者,为了实现自身的最大的利益,会对高管施加大量压力和控制。但现实的情况是高管最为企业的管理者,才是对于公司信息掌握最全,最及时和最富有管理经验的人。股东由于信息的掌握不够全面和自身管理经验不如高管,所以股东的指挥,操作和决定往往会与高管意志和决策相悖,从而产生冲突和矛盾。虽然高管和股东的利益并不总是一致的,但在正常情况下高管会履行职责用心工作,因为这个是高管保证自身利益前提,但是股东的要求和限制压缩了高管管理能力自由发挥的空间,甚至将企业带入下坡路。因此高管由于工作满意度下降,加上公司业绩下滑影响高管对自己职业发展前景的认识和自身的声誉,由此导致高管离职。
  2.2股东委派高管到新公司的适应性问题
  上市公司的股东有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分,在“一股一权”的规定下,大股东显然拥有更多的权力和分量,为了更好控制公司,大股东常常会派自己公司的人员到新公司担任高管。这样高管本身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他是由原公司指派,另一方面他在新公司里要也要与其他的股东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其他股东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对高管施加更大的压力,加强对其的干预和监督;高管本身也会将新公司的政策福利原公司进行比较。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和矛盾会使得高管无法适应新的环境而导致离职。而且不能忽视的问题是股东的变更会对高管的变更产生极大影响。当原有的大股东抛开手中股权成中小股东或者不是公司股东的时候,他所委派的高管离职的可能性大大增强。
  2.3既是股东又是高管,公司高管套现离职
  公司高管通常也拥有一部分的股票,所以也是公司的股东,这样的双重身份使得公司高管通常在个人利益和公司整体利益上进行博弈。许多高管选择了个人的利益。因为《公司法》等法律有规定高管在职期间每年转让份额不能超过持有股票份额的25%,但是高管离职后减持的份额就没有限制。并且高管本身就是对公司内部信息了解最为全面和及时的人,在公司股价最高的时候抛售获取差额利润远远高于他们的年薪。由此高管频繁离职成为他们获取利润的绝佳机会,从而导致企业高管套现离职。
  2.4上市公司高管离职制度漏洞
  高管离职问题对于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很大,对于公司的声誉也有恶劣的影响,虽然高管的离职有股东与高管关系中的一些矛盾,但是制度漏洞也是关键,如果再制度上能够有所规定,那么高管套现离职这种为了单纯私利,损害公司和他人利益的行为能得到相应的遏制。
  法律法规中没有对高管离职套利的相关约束。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在解除劳动合同上,我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接触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接触劳动合同。通过这些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在解除劳动合同上,如果双方没有违法行为,那么对于高管的主动离职确实没有任何约束。在对于员工的约束上《劳动法》规定了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但是仍旧没有堵住高管离职套现的漏洞。所以如果对高管解除劳动合同上进行一些约束,那么高管为了一己之私的离职现象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
  针对目前没有具体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对于高管离职现象,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相关的规定,对于既是股东又是高管的人员进行约束,由此来限制高管离职的现象,从而减少公司的不必要损失。
  参考文献:
  [1]沈贵明、张少飞.论公司高管与股东利益的平衡――基于公司高管薪酬问题的思考[J].公民与法,2004(04)
  [2]李鹏、杨凯洪.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管离职套现问题研究[J].改革与开放,2012(04)
  [3]贾征.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管股东股票套现行为博弈分析[J].时代金融,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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