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论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许倩 贾鹏程

  摘要:众多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和纠纷引起学界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的关注。长期以来由于虚拟财产的属性问题没有在学界达成统一认识,致使我国虚拟财产立法保护工作严重滞后。学界比较流行的“债权说”、“知识产权说”和“新型财产说”对虚拟财产的属性认识均存在局限,从“物权说”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解答未尝不失为一种好方法。
  关键词:虚拟财产;属性;物权
  2006年12月,深圳市公安局破获一起当时最大规模的互联网虚拟财产被盗案,该犯罪团伙共盗取QQ号码和游戏账号、装备300多万套,并通过“淘宝网”出手获利70多万元;2005年3月至7月期间,曾某、杨某将盗窃得来的160余个QQ号码售给他人,获赃款7万余元;2012年浙江24岁淘宝女店主过劳碎死后,其家属向淘宝要求继承两皇冠的淘宝店铺而引起社会各界热议……网络在带给我们便利生活的同时,也将一个又一个新的问题抛给我们,有关网络中“财产”的利益纠纷和法律保护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我们一般将网络虚拟空间里的游戏,博客等账号等级、虚拟金币、虚拟装备(武器、装甲、药剂等)、虚拟动植物、虚拟ID账号及其属性、网络信誉等称为虚拟财产。本文所讨论的虚拟财产范围大致如此。
  据笔者了解,直至2010年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后,我国第一部有关虚拟财产的法律才千呼万唤始出来。且看文化部出台的这部《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的出台主要针对虚拟财产纠纷中较突出的网络游戏纠纷问题,侧重于对网络游戏的备案管理和游戏中虚拟货币的管理保护。从实际效果看,该办法实施以来,并未解决现下众多网络游戏的虚拟货币双向流通问题,而且与主管网络游戏运营审批的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网游监督权之争”一度引发社会热议。作为我国首部专门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其形式意义远远大于实质意义。而该法通过后,针对虚拟财产的纠纷依然难以找到专门法律予以调节,我国的虚拟财产立法保护还任重而道远。
  虚拟财产在我国立法难问题的根源在于学界和立法者对于虚拟财产的属性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虚拟财产依托于计算机网络技术,发展较为迅速且难以预测,这就使得虚拟财产属性不确定,现在的立法水平很难对虚拟财产这一概念给出令人信服的诠释。所以,要解决虚拟财产立法难的问题,最根本的就是确定虚拟财产的属性,具备了这种条件,虚拟财产立法工作相信不久就会被提上日程。
  虚拟财产在法律上的归属问题法律目前没有给出明确的解答。针对虚拟财产的属性,目前主要有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以及新型财产权说四种。
  物权说物权说将虚拟财产归属于物权,认为虚拟财产具有客观非物质性、可交易性、有价值性等,与民法所规定的“物”的概念没有本质上的矛盾。
  债权说债权说认为虚拟财产在本质上就是玩家在接受网络服务商提供的服务,而玩家与服务商之间的关系就是服务合同关系,进而将虚拟财产视为一种债权。“虚拟财产的重点不在于虚拟物品本身,而在于它所反映的服务合同关系。”
  知识产权说因为虚拟财产的存在有赖于计算机,而虚拟财产在计算机领域中仅仅只是一组组计算机代码,有学者认为“虚拟财产是持续存在的具有竞争性、交互性的模仿现实世界的计算机代码。”因为计算机代码受知识产权保护,所以有“知识产权说”。
  新型财产权说此学说认为虚拟财产“具有债权属性与物权特征,虚拟财产实质上是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凭证,如同其他权利凭证一样,其真正的意义不在于虚拟财产本身,而在于其能够体现和证明玩家所拥有的财产价值,因此这种能够体现财产价值的凭证又具有自身独立性,独立于运营商。”
  上述观点中,“债权说”将虚拟财产视为一种运营商提供的服务而忽略虚拟财产本身和虚拟财产所有人的概念,不符合虚拟财产的现实状况;“知识产权说”将虚拟财产视为计算机代码,进而将其视为受知识产权法所规范,此种说法限制了虚拟财产所有人(玩家或用户)对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将所有权人认定为网络开发商;“新型财产说”将虚拟财产视为不同于传统财产的新型财产,忽略了虚拟财产与传统财产的共性及其之间具有的包含关系,持此学说者较少。综上,笔者较为认同物权说。虚拟财产的“虚拟”不是指这种财产的价值是虚幻的,更不是指此种财产的法律性质是虚幻的,而是为了与传统的财产形态形成适当的区分,表明虚拟财产因网络虚拟空间存在而存在。民法上所说的“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参照此概念,虚拟财产权是权利人(玩家和用户)针对虚拟财产(虚拟货币、游戏账号、论坛ID、游戏人物等级、邮箱等)所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同样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虚拟财产与传统物的主要区别就在于物作为物权的客体,具有实在性,特定性和确定性,而虚拟财产不具有实在性,但作为虚拟财产表现形式的数据、信息等的电磁记录是固定不变且相互区别的,而他的具体价值也可以从玩家离线交易,运营商官方定价以及网友自己提供资料证明所投入成本等多方面来确定,所以虚拟财产具备物的基本属性。虚拟财产是有价值的,它能够满足虚拟人物在虚拟空间的发展,同时获得这些财产也需要耗费一定的劳动。虚拟财产的价值包括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虚拟财产既可以通过买卖的方式在玩家和游戏服务商之间转让,也可以通过离线交易的方式在玩家间转让。
  2008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批复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请示,明确要对虚拟货币交易开始征税。这份名为《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将虚拟财产中的虚拟货币买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虚拟财产“物”的地位。从这类国家法律文件不难看出,将虚拟财产视为“物”的观点正逐渐为人们所接受。
  不论是2003年12月25日,成都19名法律工作者联名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邮寄《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立法建议书》,还是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虚拟财产保护法》草案,即使是我国第一部有关虚拟财产的法律――2010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都没有全面系统有关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规定,并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的侵权纠纷。民事权利的分类是其客体的内在属性决定的,对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研究是对虚拟财产进行立法规范的理论前提,只有从立法上确认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才能用专门部门法及现行法律解决网络虚拟财产分配转让继承等一系列纠纷,从而对民法研究有深远影响。(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运雅娟、崔崇波:“网络虚拟财产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访问网址: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9/04/id/354168.shtml,2009-04-17/2014-03-27
  [2]陈旭琴、戈壁泉:“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浙江学刊》2004年第5期。
  [3]刘慧荣:《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4]魏振瀛:《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版。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3/view-664610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