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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思考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丁晓蓉

  2014年7月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部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第四条中明确规定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将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变成了常态化审计。笔者就当前如何做好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发表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做好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前提
  1.取得有关部门、有关领导的重视和支持。
  经济责任审计是干部管理和监督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共同任务。为了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时,首先要取得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领导的重视和有关人员的支持,要与成员单位保持经常性的工作沟通和常态性的协调配合,各自的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使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得到有效的运用和转化,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服务。
  2.建立健全联席会议运行机制。
  目前周口市已按照两办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迫切需要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等管理制度,以明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和工作衔接,做到审计事项共商、审计信息共享、审计结果共用。加强上下级联席会议之间的工作联系,在全市范围内形成上下联通、规范有序、整体推进的联席会议工作运行机制。
  3.加大经济责任审计规范化建设力度。
  《规定》的颁布,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保障和新的契机。一是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结果运用制度和机制,将审计结果成为考核、奖惩、任免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二是出台我局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以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有效管理,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得更为有序、高效。
  4.取得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理解和支持。
  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主要是对现任主要领导干部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其履行经济责任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的审计监督、评价和鉴证活动。根据这一特点,开好审计进点会(《规定》第二十二条要求)是非常必要的。通过审计进点会宣传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意义和相关政策,有效地提高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理解、重视和支持,消除思想上认识上的顾虑,做好审计配合工作。
  二、做好任中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关键
  在开展任中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制定的审计计划是否科学、审计方案是否有效、审计方法是否适当、审计评价是否恰当等都是影响审计质量的关键性因素。
  1.建立审计对象的计划管理机制。
  加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管理,我们必须改变过去经济责任审计是委托审计,不好作计划、不能作计划的观点和被动等任务上门的观念,主动与市组织部门进行协商,建立领导干部相关动态数据库,对审计对象进行分类管理,科学安排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任务,满足对领导干部监督的需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加强沟通,共同研究制定今后五年经济责任审计规划,力争做到新一届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在任期内轮审一遍。
  2.制定有效的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实施方案是审计计划的具体化,因此,审计实施方案应具有可操作性。成立审计组后,审计组长要根据审计调查情况广泛收集有关信息资料,注重分析,结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特点,根据审计工作方案的要求,围绕审计目标和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经济权力运行轨迹等确定审计重点内容、审计方法、审计步骤、明确人员分工,有针对性地制定审计实施方案。
  制定审计实施方案时要注意的是:一是避免审计实施方案过于简单流于形式,不具有指导意义;二是要避免重要性水平确定和审计风险评估不充分,敷衍了事;三是随意调整实施方案,且不在方案中反映调整内容。
  3.注重多种审计方法的结合和审计技巧。
  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综合性审计工作,审计时要采取多专业融合、多视角分析、多方式结合。一是审计内容要与被审计单位的经济工作紧密结合。要对被审计单位各个业务部门的工作性质及其主要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了解,同时结合其开展工作的经济活动情况做深入的调查分析,要把被审计单位的账务审活(即透过数字看管理,通过管理看效果,通过效果看效益)。二是重视延伸审计工作,发现问题深查到底。要以单位的经济活动轨迹为主线,采用审计与审计调查相结合,以搞清审计发现问题的来龙去脉,并取得有效的审计证据。
  4.恰当地做出审计评价。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审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第三十三条明确了审计机关作出审计评价的依据和原则,审计评价要在审计法定职权范围内,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审计评价与审计内容相统一的审计评价原则,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审计评价时应注重:一是要做到“四不评价”,(1)与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不相关的事项不评价;(2)审计未涉及或者不属于审计范围的事项不评价;(3)审计证据不适当或不充分的事项不评价;(4)评价依据或者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评价。二是审计报告不用感情色彩浓的词语,而是实事求是,审什么就评什么,要有针对性。对被审计责任人应负的责任,按照《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分清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作者单位:周口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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