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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建筑业“营改增”对煤炭企业的影响及对策建议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赵宏亮

  摘要:按照国务院“营改增”改革方案要求,“十二五”期间将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其中尚未推行的建筑业、金融业的营改增对煤炭企业的影响很大,有助于煤炭企业走出困境,本文就建筑业“营改增”对煤炭企业的影响及对策建议展开探讨。
  关键词:建筑业“营改增”  煤炭企业  影响及建议
  一、基本情况
  国务院明确指出,力争在“十二五”期间(2011-2015年)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2015年1月底,国税总局在新闻通报会上,表示2015年税务部门将继续推进“营改增”扩围,力争将“营改增”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四个行业。
  由于煤炭企业的特殊性,几乎涉及到所有的“营改增”项目,实行“营改增”以来,煤炭企业的税负已有所下降,但煤炭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存在大量的建筑施工项目,小到储煤场地的修整,大到矿井建设、地面建筑,几乎每个生产经营环节都涉及建筑施工项目,且金额很大。另外,煤炭行业同样也是资金密集型行业,煤炭企业大都有大量的银行贷款。税改前,由于建筑业发票和银行贷款利息不能抵扣,企业整体税负偏重,资金压力很大,现阶段煤炭行业处于经济下行周期,上述现象更加明显。
  我国现实行的是以间接计算法为计税方式的消费型增值税,即先以每一生产经营环节上发生的应税货物或劳务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率计算出货物或劳务的整体税负,然后从整体税负中扣除法定的外购项目已纳税款,从而有效避免了重复征税。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将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价款一次性全部扣除,即增值额相当于纳税人当期的全部销售额扣除外购的全部生产资料价款后的余额,适宜于凭发票扣税的计算方法,便于操作管理,符合税务部门以票控税的原则。按照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建筑业适用11%税率,采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金融业适用6%税率,采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营改增”对煤炭企业的影响分析
  为便于直观反映对煤炭企业的影响,举例进行比较分析:
  假定某煤炭企业年销售额300000万元,已开具增值税发票,销售款全部收回,发生销售成本150000万元,外购材料、设备及动力等200000万元,均以及时取得增值税票进行抵扣,发生期间费用100000万元(不含当年新增建筑物折旧),当年新增建筑物50000万元,折旧年限20年,净残值率5%,增值税税率17%,城建税等附加税合计为12%,企业所得税税率25%,无企业所得税税前调整事项。
  (一)实行建筑业“营改增”前的财务指标
  增值税额14529.91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1743.59万元,建筑物年折旧额2375万元,营业利润2291.67万元,企业所得税额572.92万元,净利润1718.75万元,现金净流量-66846.42万元。
  (二)实行建筑业“营改增”后的财务指标
  增值税额9574.96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1148.99万元,建筑物年折旧额2139.64万元,营业利润3121.63万元,企业所得税额780.41万元,净利润2341.22万元,现金净流量-61504.36万元。
  通过比较可知,由于建筑业税改后较税改前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企业综合税负由税改前的6.57%下降到4.49%,下降了31.7%,净利润增加了36.2%,税金减少5342.06万元,现金净流量增加5342.06万元。企业的经营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
  三、面临的机遇和问题
  增值税中值得关注的是需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才能真正起到减少企业资金压力,减轻企业税负。在“营改增”前,由于建筑业执行营业税,建筑业发票不能进行抵扣,煤炭企业对何时取得发票不太关心,一般在建筑项目验收完工后一次性开具发票。但税改后,建筑业发票可以进行抵扣,煤炭企业能否及时取得发票进行抵扣就显得尤为重要,直接关系到当期资金支付和税负大小。同时,税改后建筑业执行增值税政策,其购入的材料、设备等的税款可以即时抵扣,这样要求施工方及时开票成为可能;值得注意的是建筑业受各种现实因素制约,不能形成完整的抵扣链条,“营改增”后企业的税负有可能上升,在建筑业整体经营利润下滑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税负转嫁,从而提高工程价款;建筑物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后,如发生自然灾害、生产需要而提前报废和管理不善而提前报废毁损的情况,如何处理;对税改前后之间未完成的在建工程如何处理。
  四、应对策略
  加强合同管理,在建筑合同中对一项建设周期长,可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分项分期结算的方式,分期开具增值税发票,及时取得发票,及时抵扣;对材料占比大的建筑工程,可抵扣项目多的施工项目,可在合同中约定由建筑方购入材料,施工方提供劳务;对新增建筑项目,煤炭企业可按建筑业“营改增”实施时间表,合理安排开工时间;按增值税一般规定,对因管理不善提前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报废时应按未提折旧比例转出已抵扣进项税。建议按税法最低折旧年限确定折旧年限,以减少企业损失;按原有“营改增”项目的通常做法,实施税改前按原有政策执行,税改后按新政策执行,对税改前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对已具备完工条件的部分应及时结算,未完工部分与施工方协商后,重新签订合同,采用增值税发票结算;建筑业“营改增”后,如规定有小规模纳税人的,则存在不能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况,与施工方协商在工程价款上扣除不能抵扣的税款。
  五、结束语
  对煤炭企业来讲,核心问题是及时取得增值税票,合理制定合同和管理固定资产,建筑业、金融业“营改增”措施的推出,对煤炭企业形成实质性利好,有望缓减企业资金压力,改善企业经营状况。
  参考文献:
  [1]《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教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经济科学出版社,2013;4
  [2]李建军.营改增政策解读与企业实操手册.人民邮电出版社,2013;6
  [3]万建国.建筑业“营改增”问题分析.财会月刊,2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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