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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地勘单位建筑业的影响及对策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刘雪梅

  摘要:本文通过综合研究某资源规划勘测院近年来的运营情况,从收入、成本、税负、利润四方面预测分析了“营改增”对地勘单位建筑业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建筑业;营改增;影响;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5-000-02
  一、地勘单位建筑业的概述及实行“营改增”的政策背景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修缮工程、装饰工程和其他工程作业等。它具有流动性大、建筑产品多样、施工条件多变、施工周期较长等特点。多年来地勘单位发挥行业优势,也涉足建筑业。地勘单位建筑业主要是指钻井(打井)、水利工程、道路修建、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等工程作业。这些业务在地勘单位比较普及。
  我国自2013年8月1日以来,全国“营改增”试点在近十个行业全面铺开, 2015年试点范围将进一步覆盖建筑业等产业。“营改增”对大部分企业来说是有降低税负作用的,那么“营改增”对地勘单位建筑业的影响如何呢?
  二、“营改增”对地勘单位建筑业的主要影响
  (一)对收入的影响
  营业税是价内税,依据营业额全额征税;增值税是价外税,采取购进抵扣法,只对该环节增值额部分征税。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在原有定价体系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开票方收入会降低,降低的比率会因税率的高低而不同。对建筑业类业务来说,因设定的增值税税率为11%,由此测算收入降低为9.91%(也可视为增长幅度减少百分比)。即在单位财务核算中确认建筑业类业务收入时,在原有合同价格不变的情况下,收入将会有所下降。以某资源规划勘测院为例,其2014年总收入为6705.14万元,其中建筑业收入为3591.52万元。原执行征收营业税税制时财务确认收入为3591.52万元,改为征收增值税税制后则要换算成不含税价格确认收入为3235.60万元(计算式为3591.52/(1+11%)),减少355.92万元,下降比率为9.91%。
  (二)对成本的影响
  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后,外购材料、设备及部分委托业务费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这就使得营业成本有所降低。但建筑业企业营业成本的构成特点分析,其营业成本的降低幅度有限。
  对表1进行分析可知,折旧费、人员费、差旅费、劳务费、其他费是没有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供抵扣的,而这些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合计为52.24%。另外,还有一些分包方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个人,只能取得由税务局代开的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建筑业如实行“营改增”后,成本下降幅度将不大。
  (三)对税负的影响
  “营改增”前,建筑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3%,“营改增”后,将适用11%的税率。由于受“营改增”影响最大的是营业税、增值税、附加税费及企业所得税,因此,对“营改增”前后的税负对比主要考虑这几项税费。
  假设建筑业的营业收入为S,营业成本为C,成本中可抵扣的比例为β,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均含增值税。进项税率按17%最大抵扣率计算,附加税费按当期应纳增值税、营业税及消费税的12%计算,企业所得税税率取25%。
  “营改增”前相关税负=营业税+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S×3%+S×3%×12%+(S-C-3.36%×S)×25%=0.2752S-0.25C
  “营改增”后相关税负=应缴增值税+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
  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S/(1+11%)×11%-Cβ/(1+17%)×17%=0.099099S-0.145299βC
  附加税费=应缴增值税×12%=0.011892S-0.017436βC
  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附加税费)×25%=[S/(1+11%)-(C-Cβ/(1+17%)×17%)-0.011892S+0.017436βC] ×25%=0.222252S-0.25C+0.040684βC
  企业税负=0.333243S-0.25C-0.122051βC
  假设“营改增”前后建筑业企业的税负不变,则可得:βC/S=0.475563。也可以推得:当βC/S>0.475563时,企业税负变轻;当βC/S<0.475563时,企业税负变重。
  依某资源规划勘测院2014年数据计算,C/S=3060.31/3591.52 =85.21%。因此,当β=55.81%时,“营改增”前后相关税负不变;β>55.81%时,“营改增”后相关税负小于“营改增”前相关税负;β<55.81%时,“营改增”后相关税负大于“营改增”前相关税负。
  由表1可知,β=1-52.24%=47.76%,小于55.81%,因此按某资源规划勘测院2014年数据计算,“营改增”后其税负是增加的。“营改增”前的相关税负为233.31万元,“营改增”后的相关税负253.38万元,税负增加额为20.07万元。
  (四)对利润的影响
  实施“营改增”后,收入、成本和营业税金及附加下降的幅度共同决定了建筑业企业利润的增减。收入方面,增值税的价税分离会使营业收入有所下降;成本方面,增值税的价税分离使成本有所减少;营业税金及附加方面,“营改增”后建筑业由缴营业税改缴增值税,而增值税属价外税,不进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因而营业税金及附加下降幅度较大。因此,利润出现下降的现象将在所难免。表2是根据某资源规划勘测院2014年的财务报表计算编制的,不考虑营业外收支、其他费用等。
  从表2可以看到,某资源规划勘测院的利润有所降低。由于表2是按照17%的税率进行计算的,而实际中还有一些项目适用11%、6%、3%的税率,也就是说,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对利润的影响可能会更小,利润下降会更多。因此,地勘单位建筑业需要采取措施控制成本,以减少因为“营改增”而造成的利润下降损失。   三、地勘单位建筑业应对“营改增”的措施建议
  从长期来看,“营改增”将有利于促进地勘单位建筑业内部分工细化,促使企业健康发展。因此,应对“营改增”带来的影响,笔者拟建议地勘单位采取如下措施:
  (一)加强“营改增”培训,提前树立应对意识
  企业可以组织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项目经理、设备材料等采购人员集中学习“营改增”新政策,让各个管理层的人员充分认识到“营改增”可能带来的影响、提前筹划对策,特别是项目经理在签订合同时要有应对“营改增”影响的意识,对于勘察设计等不同税率的合同要与建筑业合同分别签订。
  (二)做好税收规划
  一是要尽量足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提高进项税扣除额。要树立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和抵扣的观念,提高抵扣率。加强源头管控,从材料采购环节抓起,尽量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为供应商。如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则要求对方从税务局代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另需要与其进行谈判,要求对方在价格上给予更多优惠等。
  二是对钻井(打井)等所用油料,可采取统一油卡制,即建筑业企业统一到石油公司申购油卡,分发给每台机组使用,月末根据每台机组使用情况统一到石油公司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三是要合理确认纳税义务时间及税款缴纳时点。针对建筑工程生产周期及收款周期与增值税的纳税周期不匹配问题,建议建筑企业签订合同时合理确定付款时限,避免周期长的跨年工程中垫付大额税款等问题。
  (三)向政府联合申请有关配套扶持政策
  从事建筑业业务的单位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政府申请有关配套扶持政策。例如,由于建筑业的工程所处地域比较偏僻,所面对的砂、石、砖、灰等地材基本上都由个体户、杂货店供应,购买的地材没有发票或不能取得增值专用发票而无法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而这部份资金占支出的比重又比较大,为了改变这种不利局面,建筑业企业可以联合向政府申请规范地材的采供,为建筑业企业采购地材时,能获取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保障。或者由税务机关按一定税率核定地材进项税额。
  再比如,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建筑业企业2009年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金额较大,但由于未实行“营改增”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可以向政府申请2009年1月1日后至“营改增”前购置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此外,还可以出台建筑劳务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政策,合理减轻建筑施工企业税负。
  (四)涉及不同税率的业务,分别核算
  对兼营不同业务的企业,收入、成本等账务都要分明细核算,如:勘察设计等服务,税率为6%;建筑、安装等税率为11%,假如不分别明细核算,税务机关按“从高原则”计征税,那就会加重企业税负。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地勘单位建筑业可以坚持内外结合的方式积极应对“营改增”后的可能影响。一方面,在企业内部加强“营改增”的专项培训,提前树立应对意识并制订应对措施;另一方面,在外部与其它企业联合申请政府给予配套扶持政策,让“营改增”新政能实实在在地发挥降低企业税负的作用,为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策保障。
  参考文献:
  [1]李达,施玉婵.“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负税及利润平衡点测算.会计之友.
  [2]许美华.浅议建筑业”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及对策.商业研究.
  [3]张杰.建筑业“营改增”的应对之道.网络http://www.docin.com/p-7885832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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