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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问题及应对要点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强凤荣

  摘 要 建筑业营改增的号角响了一年多,终于出台了。这个史上较大规模的税制改革,在政策制定上显得有些匆忙。地方税与国税的转户,对纳税人及具体业务的规定,企业相关手续和账务处理的要求均显得不是很明确。对于企业来说,许多工作显得杂乱无章。为了顺利实现营改增的过渡和对接,在实际工作中要抓住重点,掌握处理问题的原则,才能对杂乱的工作形成一个统一的指导,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关键词 增值税 损益
  随着国家经济发展进入新的阶段,史上最大规模的税制改革,“营改增”拉开了序幕。本次税制改革涉及面之广,改革幅度之大,让人惊叹。作为国民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业,在此次的税制改革中充当了重要角色。不但是因为近年来基础设施建设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也因为多年的营业税体制下,建筑业简单税制执行的根深蒂固,此次改革真正是牵一发动全身,而且还出现了许多规定和具体操作的不明朗。
  一、建筑业营改增实际操作中面临的问题
  (一)建筑业营改增过渡期政策的操作不明朗
  从前的营业税是地方税种,地方税务局按照当地的国税总局的政策和地方实际情况进行征收,地方调节的力度较大。增值税是国家税务局管理,具有强有力的法律保证措施和严格的追责条款。因此停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不但存在着税种的改变,而且存在着税务系统的对接,包括对营业税的清缴、增值税和营业税税种税目管理的对接、附加税的管理、外出经营许可证的手续等一系列的问题。
  (二)有关纳税业务相关手续和备案的不明朗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将2016年5月、6月作为营业税改增值税转变期,但是企业对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如临大敌,而税务局的机构和手续调整并没有跟上步伐。营业税的清理,外出经营许可证,附加税的征缴均没有明确的说法,各地方税务局各执一词,政策在地方税务局的理解千差万别。
  (三)财务核算和处理方式的不明确
  也许因为建筑业多年以来一直沿用简单的营业税税负,因此大家对增值税的了解较少。所以营改增之后,账务的调整变得异常关键。除了要改变思路,将原来的总价模式,收入成本全部按价税分离,还要考虑改用增值税之后,增值税 是按照哪个指标进行核算和缴纳。建筑业的收入有已完成产值收入,有业主认可计量的工程量收入,但是根据付款条件不同还有资金到账收入。这是建筑业区别于销售业的不同之一。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义务时间为收到货款当天或取得收款凭证的当天,而建筑业又存在预付款的情况。业主支付预付款往往在工程施工前,如果按照预付款收到时作为纳税义务时间的话,则因为工程尚未开工,材料和分包劳务发票均未取得,所以出现了无法抵扣的情况。按照税法的理解,业主计量支付证书则代表着施工方取得了收款凭证,而一般合同约定又没有到收款期,此时履行纳税义务则企业要垫付税金,从而会影响资金使用效益。所以按照收款当天作为纳税义务时间,可以适当解决资金占用的问题,但是财务上又是按照什么原则来计算增值税,缴纳税款,实现税费和收入的匹配,这个问题还需探讨。
  (四)新旧项目选择问题
  为了平稳过渡,过渡期政策允许一些项目选择3%的简易计税政策,也可以选择11%的一般纳税人。但是企业在选择过渡期政策时首先要受业主的限制,业主要求选择过渡期政策,施工单位就只能听从,没有有利和无利之间的选择,刚刚进行营改增的施工单位甚至无法准确地和业主谈判税改造成的损失补偿;其次施工单位受当地税务机关的限制,分包队伍的票不允许抵扣会造成税负上升,预缴税款的核算也是扣除分包发票的,那就是说分包发票也应该是增值税专票才能在地方抵扣,其他增值税专票在机构抵扣。
  (五)税率确定的不明确
  增值税的税率规定很多,材料采购17%,建筑业11%,房屋租赁1.5%等,因此往往出现一种业务不同的发票内容所执行的税率不一致。这就要求项目财务人员对各种业务的税率有明确的了解,在分包队伍和供应商谈判时就要明确按照业务内容提供发票,以保证取得的发票税率最高,企业才能达到最大抵扣税率。
  二、营改增过程中的应对措施和掌握原则
  (一)加强学习培训,尽快掌握相关政策规定,以便制定应对措施
  对于企业来说,面对税制改革首先要深入研究新的税制改革规定,了解和自己业务板块相关的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宣贯,随时指导,达到对政策最快的传达,最大限度地掌握执行偏差。庞大的建筑业营改增规定在税制改革的文件中规定少之又少,因此在庞大的政策调整规定中找出适合建筑业执行的条款十分重要。如劳务分包和清包工相关的纳税核算规定,主要材料、地材、外购本成品、自制半成品等纳税规定。其次是扩展思路,改变原来的管理模式,思考对于所占成本比例大、影响大的地材,劳务工资应该使用怎样的方式降低税制改革造成的损失,是否可以改自制为外购,改清包为专业分包,以达到降低成本实现税款抵扣目的,保证税制改革在本企业中的红利不被流失,至少企业不因税制改革遭受较大的损失。最后是要对经营、物资、财务等与合同、采购、结算、支付等相关的部门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相关业务问题的研讨,群策群力,寻找处理问题最有效的办法。要对政策规定及时跟进,及时咨询,在政策改革初期减少走弯路,减少工作漏洞。
  (二)抓住税制改革的重点,掌握关键点
  对于企业来说,营业税到增值税的变化,首先是法律规定的变化。增值税是一项法律监管十分严格的税种,具有很明确的法律责任追究条款,一旦出现问题,当事人便要承担较严重的法律责任。增值税相关的业务内容、资金流向和票据流转要求严格统一。建筑业要解决自身存在的资质不统一、资金流不一致、票据不一致不规范的问题,以适应增值税法律上的强制规定,避免在改革初期步入
  雷区。
  企业的原则是在守法的前提下,利益为先。因此,为了避免在对增值税业务不熟悉、法律法规不明确不完备时对业务把握不准造成的不可控的后果,过渡期选择简易征收政策还是一般纳税人政策往往考虑税负的高低。因为项目自身特点千差万别,项目要对自身的票据抵扣情况进行统计,和业主的要求进行对比,确定哪个政策税负更低。其次还要和地方税务局沟通,了解地方税务的一些限制。虽然增值税隶属于国家税务局,但是地方为了自身的利益,也可能在过渡期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前,以各种理由阻扰办理简易征收或一般纳税人业务。这就形成了税务机关和企业的一种博弈。
  (三)考虑增值税的票据规定
  由于增值税是一种连续的抵扣链条,因此票据会在系统里进行验证抵消。不能抵扣的票据会滞留在系统里形成滞留票,滞留票是税务机关必查的票据。在选择纳税政策时,尽量减少滞留票留在系统里。因为企业选择简易征收,税款是按照价税合计扣除分包款项后进行计算的,全程不能抵扣。所以在简易征收政策下,企业应不要或少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对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抵扣必须是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发票符合三流合一的要求。
  三、结语
  这是一个逐步完善和解决的过程,无论怎样繁杂,只要抓住工作的重点,把握关键的环节,守住一定的原则,就能明确解决问题的方向和线索,不至于焦头烂额,无从应对。
  (作者单位为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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