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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河长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方法创新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刘仲文 刘业欣 张闽军 刘俊民

  我省作为全国生态文明先行先试示范区,“河长制”是其重要内容,也是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领导干部“河长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方法创新势在必行。
  一、领导干部“河长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主要目标
  实施的“河长制”,是指由省、市、县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分别担任行政区域“河长”、“副河长”,开展领导干部“河长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可以积极全面的推动各级党委、政府组织全面履行河湖保护管理责任,强化河流资产及环境保护的责任,强化建立一把手负责的“河长制”。审计明确主要审计对象为审计地方的“第一河长”。开展领导干部河流保护离任审计是建设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一个重要举创,是创新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将以“河畅、水青、岸绿、景美”的河长制管理目标为重点,突出水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水生态维护、河湖健康保障等核心内容,审查各级党委、政府以及村级组织是否多级联动,建立水陆共治、部门联治、全民群治的河湖保护管理长效机制,是否全面履行河湖保护管理责任。切实加强水管理,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维护水生态,保障河湖健康。
  二、开展领导干部“河长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重点
  开展领导干部“河长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要紧紧围绕河长制工作要求,要与当地主要领导责任挂钩,审计任初级离任时间节点时期河流保护情况,水体变化情况,审查水域岸线两个保有率不萎缩,即水域面积、自然岸线保有率不萎缩;水质不恶化,即水质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地表水达标率、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切实了解领导干部在任时期对河流保护具体开展的工作和成效,领导干部任期内执行“河长制”的情况。主要围绕加强水管理、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维护水生态,明确“统筹河湖保护管理规划、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开展江河源头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加强水体污染综合防治、强化跨界断面和重点水域监测、推动河湖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加强水域岸线及采砂管理、加强行政监管与执法、完善河湖管理保护制度及法规开展领导干部河流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并对离任领导作出任期内河流资源环保责任评价。在开展“河长制”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中促进河湖保护管理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三、开展领导干部“河长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主要内容
  1.审查河流资源环境管理方面约束性指标、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和目标责任制完成方面。审查是否划定禁止开发范围、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是否实现江河源头保护区零排放等约束新指标,“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控制情况,审查是否落实生产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了解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生态修复力度、生态清洁型小流域治理情况。了解“水十条”落实情况,了解河流水体生态体系的构建情况情况。划定岸线保护区、保留区、限制开发区、开发利用区等有关情况。是否划定环境敏感区、生态脆弱区、水环境恶化区并进行严格管控。监控河流水体排放量指标、环境质量指标、重点项目、环境管理等,建立水体生态补偿制度等情况。审查绿色发展指标体系中的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结构优化、绿色生活、居民满意等几个指标落实情况。
  2.审查河流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情况及有关部门责任落实情况,审查《新环保法》、“水十条”的贯彻落实情况,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落实省政府贯彻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有关情况。审查水资源管理保护相关政策制定和执行情况。审查水资源管理保护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审查市政府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资源管理保护政策情况,以及市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的情况。审查被审计领导干部涉及水利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事项决策情况。审查部门落实责任情况,重点审查环保部门排污许可和水利部门排污口的设置管理、水利部门的采砂管理及水利工程管理、林业部门湿地管理、国土部门的水域岸线管理、农业部门的渔业管理等行业监管情况,重点对水资源、采砂等河湖管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监督管理情况进行审查。
  3.审查“河长制”涵盖江河湖泊水域有关的专项整治行动情况。审查地方政府是否开展工矿企业及工业聚集区水污染专项行动、城镇生活污水专项治理行动、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农业化肥农药零增长专项治理行动、农村生活垃圾及生活污水整治行动、船舶港口污染专项整治行动、侵占河湖水域及岸线专项整治行动、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非法设置入河湖排污口专项整治行动、渔业资源保护专项整治行动等落实情况及开展效果。
  4.审查河流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及管理情况,政府部门在涉及取用水、排污等方面相关审批、管理、指标分配的情况。审查取用水总量控制情况。审查水质监督管理情况。审查政府开展水资源监管执法工作情况。审查是否建立河湖自然资源监督管理制度,有关建立水域占用补偿制度、建立网格化、全方位河湖水域岸线巡查检查制度和违法行为报告制度、日常监督和考核制度等情况。审查江河源头和饮用水源地、水源涵养地的保护情况,是否实现江河源头保护区零排放。审查水域岸线管理及采砂管理情况,了解有关河道采砂管理及行政审批情况。了解水体污染综合防治有关情况,审查有关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及船舶港口污染的防治情况。了解水资源利用情况,对总用水量、单位GDP用水量、单位工业增加值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等进行对比分析。
  5.审查“河长制”自然资源安全重大污染隐患及预警机制建立情况。审查“河长制”是否建立责任层层落实情况,审查是否建立河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否建立突发水污染处置应急预案,审查水体、水质监测情况,调取跨断面和重点水域监测相关数据,分析该区域水量、水质监测变化情况,审查建立水质恶化倒查机制,是否落实有关整治责任和限期整改措施。审查是否出现水资源污染影响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安全的重大事件,采取了何种紧急治理和长效治理措施,存在水污染隐患的重大问题,重大水污染事件预警机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是否建立水质恶化预警、污染来源区域、行业倒查机制。   四、领导干部“河长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创新方法
  1.利用河湖管护信息系统查询法,根据河长制要求,建立了河湖管护信息系统,根据该系统可以查询对比水域案线和水质变化情况,也可以对比水雨情、水功能区、水源保护区、湿地保护区、养殖区、排污口等进行监控对比,同时可以根据该系统内建立的河长制通讯平台、审查日常巡查、举报投诉、问题督办、情况通报、责任落实等情况的落实情况。
  2.地理信息系统对比法,利用“河长制”建立的全省河湖管理地理信息系统,对涉河湖岸线的基础数据、涉河工程、水域岸线管理、水质监测等信息化、数字化信息对比,利用卫星卫片分析成果或按照水利国土部门行业监测数据,对比任期前后的水域面积、自然岸线保有率情况,利用环保部门监测公布的数据,对比反映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地表水达标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对跨界断面和重点水域实时监测数据、污染信息、水雨情信息进行对比分析。利用环保部门的水质监测数据、水利部门的水量监测数据、林业部门的湿地监测数据、国土部门的岸线监测数据进行收集对比。分析对比领导干部任前任后河流各项指标变化情况,从而判断领导干部任期河流管理和保护责任;取得有关规划数据,对比规划落实情况,对比领导干部任前任后各项数据的变化情况,判断领导干部任期内“河长制”制度落实情况。
  3.GIS底图查询法。在GIS底图的基础上,绘制出流域河段责任划分图、生态文明村落分布图、规模以上污染源分布图、采砂点分布图、重要涉水工程分布图、重点水库水情、重点水功能区、水源保护区、湿地保护区、养殖划分区等有关内容,进行对比分析,分析查询重要事件节点其主要指标的变化量,有关部门落实责任等情况。
  4.责任落实法。重点审计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方案制度建设情况、专项整治行动落实情况。检查“三大红线”政策落实的情况、项目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规划落实情况,审查河流环境保护责任分解到位,是否落实各项安全隐患防患责任,对地方河流重大事项的决策是否失误,各项责任未落实对河流资源环保所造成的影响,对社会造成的影响等,判断领导干部在政策制度方面应负的有关责任。
  5.生态绩效考核法。河流环保绩效评估管理制度建设的健全性、有效性和执行性。主要从工程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方面对项目的绩效评价制度进行审计。社会效益评价制度健全、有效和执行,具体指河流保护的水体变化、水质变化、河流生物等情况,治理后河堤防洪标准提高;区域内主要河流的水质状况和变化趋势情况,是否达到预期整治目标等评估制度符合性、有效性和执行性;生态效益评价制度健全、有效和执行,具体指项目区两岸种植植被,采用生物护岸护坡及拦河闸坝数量等评估制度有效性和执行性。检查分析项目治理完成后治理效果与设计标准的差异,有无虚假绩效评估问题;检查当地有关生态环保部门履行监控职责,采取预防和整治措施的情况。
  (作者单位:江西省审计厅、对外经贸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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