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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事考试中作弊行为的法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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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人事考试是选拔人才和评测能力的主要方式,目前我国每年有数千万人次参加各类各级人事考试,但是人事考试领域仍存在诸多作弊行为,究其原因,有个人利益驱使,专项立法滞后,对作弊行为界定不明,也有执行主体不合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因此,应该加强诚信道德体系建设,加快人事考试专项立法,明确人事考试法律法规的执行者,做好人事考试执法队伍建设,等等。
  关键词:人事考试;作弊行为;诚信道德体系建设;专项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255(2016)01-0066-04
  考试是人才选拔测评的重要途径之一,我国针对成人的考试大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教育部门组织实施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类教育考试,二是人社部门组织的各类招录和专业技术资格取得等选拔评价类人事考试。但现在所有的考试都面临着一道难题,那就是考试中作弊行为层出不穷、屡禁不止,尤其是近些年考试作弊的科技化和集团化趋势愈发明显,这不仅对广大考生的诚信道德、法治意识等方面形成巨大冲击,也使考试制度的“公平、公开、公正”理念无法实现,使各行各业公正选拔评价效果乃至政府公信力大打折扣,在很大程度上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并形成巨大隐患。笔者作为一名具有十多年工作经验的从事人事考试工作的人员,认为之所以导致此种状况,与我国针对于考试中的作弊行为处罚的立法一直缺失有很大关系。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5年11月起正式实施。该修正案中第二十五条对于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人事考试的等情形给予明确刑罚,此举无疑将对遏制人事考试中作弊行为起到积极作用,但是想要有效防控人事考试中的作弊现象,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一、人事考试中作弊行为存在性分析
  作弊行为从表面上看,是作弊行为主体的诚信缺失,属于社会道德调整的范畴,而不属于法的调整范围。其实不然,考生对于考试诚信的态度不仅仅属于道德范畴,同时也是法的调整内容,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诚实信用有的是其基本原则,有的是其具体内容,但均具有法律效力,违背诚实信用同样是违法行为。所以人事考试中,违背诚信的作弊行为的产生原因值得我们从法学的角度去思考,笔者认为它的存在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原因。
  (一)个人利益驱使
  目前,人事考试已经成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获取行业从业资格以及水平认定的必经途径,由于与个人利益息息相关,所以社会关注度高。人事考试表面上是分数之争,但是因为每项考试都有淘汰率或者通过率,其实追根究底还是利益之争,只有获得了相应资格才能取得对应的利益,故而作弊行为的实施都是为了获取某种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如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不仅有面子,获得了较高级别的职称,同时也有里子,工资薪级也得到提升;取得从业资格或者水平证书,除了证明自己有某方面资质、能力以外,同时也在就业、获取更高待遇方面有促进作用。有些诚信缺失的考生,利用各种手段作弊,追求个人利益是考试作弊的主要动机,在不法利益的诱使下,不少考生甚至不惜违规违纪。
  (二)专项立法滞后
  目前人事考试的专项立法滞后于人事考试发展现状,现有规范人事考试的考试法规大多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规章,缺乏高阶位的、统一的人事考试专门法律。以安徽省为例,目前只有2002年11月开始实施的《安徽省人事考试违纪处理规定》、2009年儿月开始实施的人社部第4号令《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和2011年5月开始实施的人社部第12号令《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常见的作弊行为处罚手段为考试成绩当科无效、被取消考试资格、停考等,这样的处理力度实在难以起到有效的处罚和教育作用,对其他有作弊动机的考生也不会产生威慑作用。立法的滞后,让作弊成功后的巨大获益和作弊失败后的较轻处罚之间的反差,使某些考生趋向于铤而走险,导致人事考试的公正性和主管部门的公信力受到了很大的破坏。
  (三)作弊行为界定不明
  仍以安徽省为例,目前我省现有的人事考试有关规定,在对作弊行为的界定方面刚性不足、作弊情节描述不够具体,可操作性有欠缺,导致结果一是有的作弊考生持有侥幸心理,有打擦边球、钻空子的想法;二是监考教师因为作弊行为界定不明,有怕惹麻烦的想法,从某种程度上纵容了作弊行为;三是现在大多数人事考试都是多科目考试,如果考场对作弊行为处罚不力,会导致某些本来有作弊意愿但是尚未作弊的考生产生从众心理或者吃亏心理,将作弊意愿转化成作弊行为。
  (四)执行主体不合理
  目前人事考试中,对很多作弊行为多半采取联合执法的模式,即不同的作弊类型,认定或者处罚的部门不同,尤其是目前的高科技作弊,都是依靠无线电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联合行动,而人事考试的组织部门在某些作弊行为的处罚执行方面权力缺失。譬如,身份证的真伪界定、无线讯号的捕捉等,有时一线监考教师因为需要请其他有关部门协作,导致失去了最佳的捕获作弊行为的时机。而且无线电管理部门也没有对利用无线讯号进行作弊的处罚依据,还得依靠公安部门,在考试过程中会导致出现因为等待公安部门赶赴现场未能及时抓获作弊行为人的情况。
  (五)制度落实不到位
  目前,大多数省市对试卷流转存放、考点学校职责、考务组织管理、监考人员职责、巡考人员职责等方面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或者出台了一些办法,但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在贯彻落实时都有一定程度的不到位,让作弊行为有机可乘。同时,虽然每逢考试,人事考试的组织部门都请无线电、公安、教育等部门协助进行,由于环节多、跨度广,致使在执行人事考试的有关制度上出现不到位的情况也在所难免。二、遏制人事考试中作弊行为的途径初探   (一)加强诚信道德体系建设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一种基本的道德规范。社会规范对公民的社会行为进行调整,主要是靠两种力量:一种是社会的道德规范对于人内心的调整,另一种是法律条文的刚性力量调整。一般来说,只有在道德手段调整作用不能有效发挥的情况下,才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强制性调整。所以我们先通过加强社会的的诚信道德体系建设,使考生深刻认识到考试作弊是一种诚信道德缺失的负面行为,利用道德来引导、评价考生的行为,形成一种以诚信参考为荣、失信作弊为耻的氛围,增加道德对于考生内心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如果整个考生群体都以考试作弊为耻,互相监督,那么作弊者的作弊成本会增大,承受的压力就会增加。
  (二)加快人事考试专项立法
  “公平竞争”是人事考试制度的灵魂,
  “公平、公正、公开”是考试制度的核心原则,而这一原则本身就体现着法的理念和法的尊严。因此,除了道德约束手段外,我们仍要通过法律手段,确保人事考试的公平、公正,真正做到依法治考。人事考试立法将提升国家考试的严肃性,使人事考试作弊治理进入有法可依的时代,具有里程碑意义。对人事考试中的作弊行为进行刑罚,刑责明确、罪罚相当,提高人事考试作弊行为的法律及经济成本,必将对考试作弊行为收到强有力的震慑效果。打击人事考试作弊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营造诚信的社会环境,可谓意义重大且深远。
  作为一个人事考试大国,我们应站在依法治国高度审视,从“依法治考”角度思考,虽然目前我国在考试立法方面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但仅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增加一个条款显然不足以担起规范各类人事考试、遏制各种作弊行为的重任。实行人事考试法治的主要标志,是国家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等方面,都有比较完备的人事考试法律和制度,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严格遵守人事考试有关法律,这就意味着必须出台一部针对人事考试特性的专门性法律作为实施依法治考的依据。…人事考试法制的构建,当以实现考试公平正义、保障机会均等为价值取向,立法的宗旨在于保障人事考试的公平、安全和秩序,终极目的是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致力于对人事考试权力滥用的有效遏制,对人事考试舞弊的防控以及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制裁。
  (三)明确人事考试法律法规的执行者
  人事考试执法活动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工作,从本质上来讲,它也是为广大考生提供的一种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所以要求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应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为广大考生提供良好的服务。为了保证人事考试的权威性和威慑性得到顺畅保障,建议按照谁具体负责考务组织工作谁为执法主体的原则,明确人事考试的组织者为考试的执法主体,并赋予其相应的权力。一方面,人事考试法律法规的落实需要职业化、专业化的考试执法队伍,因为人事考试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从试卷入闱命题、印刷装袋、接送流转、试卷保管、考务组织、巡考监督、阅卷统分、成绩公布等环节,都有一系列的程序和规定,只有专门设置的人事考试机构才能胜任,以确保考试管理的科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另一方面,明确牵头负责的机构,有利于明确责任主体,使工作落实到位。目前,我国各级人事考试通常由行政机关统一管理,由各级人事考试机构组织实施,这样的管理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尤其是随着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政府职能的革新,各类人事考试有必要逐步实行由人事考试机构或者行业协会组织实施,主管部门统筹管理与监督的模式,权责明确,执法到位。
  (四)做好人事考试执法队伍建设
  即使采取法律手段对人事考试中作弊行为进行打击,如果人事考试的法律法规得不到很好地贯彻和执行,也起不到应有的效果,而这些都是由人来执行的,所以加强人事考试执法队伍建设势在必行。做好人事考试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和执法素养的培训与锻炼,培养合格的人事考试执法人员,建立培训、考核及监督制度以及执法责任制,增强执法人员的自律意识,最大程度杜绝失职渎职和滥用权力,是人事考试执法队伍建设的关键。人事考试的执法者一是要牢固树立人事考试公平至上的法治理念,贯彻法治理念的根本在于将正义、公平、公正等观念成为自觉意识。执行者要在思想上真正认识法律的最高权威性,把公正、正确实施人事考试法律法规作为执行者的首要天职;二是要熟悉并理解人事考试有关法律法规的条款。人事考试法律法规的执行者应当成为人事考试的专家,即既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应能够运用法律法规所蕴涵的法律精神来贯彻执行,从而使抽象的法律在适用具体案件时准确化。
  (五)落实对执行者行为的监督
  人事考试执法人员如果违法执法或者知法犯法,不仅损害考生的利益,更恶劣的影响就是损害了政府的威信。为此,立法机关在立法时要尽可能规范人事考试执法的自由裁量权,减少自由裁量的范围,缩小权力寻租空间;同时在具体执法中,要避免选择性执法和钓鱼执法,严处知法犯法的行为。人事考试法律法规如何有效地得到落实,除了与执行者自身素质有关以外,同时也加强考试执法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制,通过监督机制确保执行者正确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应内部监督主要是指人事考试的主管部门,通过建立内控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外部监督是指主动接受广大考生、新闻媒体、人民团体、其他国家机关乃至全社会的监督。
  对执法者的监督,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对他们的保护。行政执法的规范化不能仅靠一时的检查巡查,而必须确立在稳定、恒久、权责对等的法治化轨道上;只有让执法者始终处在法律的严格约束和监督下,才能营造公平公正的人事考试环境。
  (六)创新标准化人事考试模式
  目前人事考试中,尤其在专业技术资格类考试中,很多科目已经采取标准化考试模式,全部都是客观题,诸如考试作弊率高发的职称外语考试、经济师考试等,可以先试点进行上机考试,采取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的模式,由于机考是随机性从题库中抽题,且应试者试卷从内容到顺序上都采取随机模式,只要做好考试入场身份验证,作弊几率几乎为零,大大降低了作弊行为产生的风险。一旦试点成功,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的全标准化考试科目,都可以推行机考,创新考试模式势必有效降低作弊行为的发生率。
  总之,有效遏制人事考试中的作弊行为,将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人事考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保证考试结果的公平、公正,切实保障所有考生的合法权益,强化人事考试法律制度在国家与社会功能中的正面效应,真正使人事考试成为为社会选拔人才和评测能力的一种可信可靠的途径。
  (责任编辑俞木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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