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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然资源的非财产性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李冰强 刘晗

  摘要:某一事物要成为财产,不仅要求具有价值性,而且能够现实地为主体控制与支配。自然资源因其天然性、非独占性、难处分性和整体性等特征,决定其不适合作为财产或者不应该仅作为财产来对待。强调自然资源的非财产性,有利于引导人们确立科学的自然资源价值观,实现自然资源多元价值的发挥,促进自然资源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缓解与克服人类社会所面临的环境资源危机。
  关键词:自然资源;财产价值;生态保护
  中图分类号:D912.6;F0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283(2012)04-0097-05
  在某种意义上现代环境资源危机形成的根源,就在于人们将自然资源视为财产,以对待财产的方式来对待我们赖以依存的自然资源:凡是对人类有用的资源,便为人们所追捧,从而对其进行非理性的开发和掠夺;凡是对人类“无用”的资源,便为人们所抛弃,任其毁损与破坏。这种以自然资源对人类的经济价值为依据进行取舍的自然资源观念,与现代环境资源保护的基本理念格格不入。强调自然资源的非财产属性,对于我们全面认识、理解自然资源之于人类的价值,从而确立一个科学合理的自然资源价值观,实现对自然资源的有效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以财产属性为核心的法律制度在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缺陷
  从生态整体主义视角来看,作为人类社会存续与发展的基础的自然资源,不仅具有财产属性(如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而且也具有非财产属性(如自然资源的生态、环境价值)。然而,在极端人类中心主义的影响下,人们过分地关注和强调自然资源的财产属性和经济价值,忽视自然资源的非财产属性和生态价值。与之相应,传统的民法,无论是大陆法系的物权法,还是英美法系的财产法,都将自然资源作为其财产权利制度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明确主体对自然资源在开发、利用方面的权利、权能。通过激励权利主体对自身利益的积极追求,藉以推动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早期的自然资源法律制度也大都强调对以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为核心的财产权基础的构筑。不可否认,财产法和以财产权为基础的自然资源法律制度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巨大功能与作用。但是,财产法和以财产权为基础的自然资源法律制度在自然资源保护方面存在着天然的功能缺陷,无法有效地保护自然资源。这是因为:
  一方面,财产法在设置的目的上,一个重要方面是为了实现对物的利用的最大化。斯蒂芬·芒泽在《财产理论》一书提出财产与财产权的配置的三大原则。第一个原则即是功利和效率原则,该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以实现对物的使用、占有和转让等的功利最大化;二是以实现对物的使用、占有和转让等的效率最大化。英国法学家布莱克斯通认为:“没有任何东西像财产所有权那样如此普遍地激发起人类的想象力,并煽动起人类的激情……”美国学者诺思和托马斯在总结英国工业革命以及西方经济发展时认为,正是所有权制度的有效性,才使得社会经济力量有了源源不断的发展;因为正是所有权这种法律制度,才使得社会的每个人都激发出了创造的活力。而从现实来看,人类所遭遇的环境资源危机,部分的原因就是因为人类将自然资源当作财产,以对待财产的方式来对待自然资源,把自然资源作为财产权利的客体,进行过度的开发、利用,超过环境承载能力与自然资源的再生能力,最终导致环境资源问题的爆发。正如美国环境保护主义者加勒特·哈丁在《公地的悲剧》一文中的描述:“一片草原上生活着一群聪明的牧人,他们各自勤奋工作,增加着自己的牛羊。畜群不断扩大,终于达到了这片草原可以承受的极限,每再增加一头牛羊,都会给草原带来损害。但每个牧人的聪明都足以使他明白,如果他们增加一头牛羊,由此带来的收益全部归他自己,而由此造成的损失则由全体牧人分担,于是,牧人们不懈努力,继续繁殖自己的畜群。最终,这片草原毁灭了。”可见,如果把一种资源作为实现或谋求自身利益的“财产”,仅追求经济学意义上的“最大产出”而忽视对自然资源本身的保护,就会导致对资源的过度使用,直到资源枯竭。因此,将自然资源作为财产或财产权利的客体,是人类遭遇环境与资源危机的重要根源之一。
  另一方面,人类习惯于根据对自己的有用性来评价事物,凡被人类视为是有用的资源,会以财产的形式为人类所过度开采或开发,面临枯竭的危险;而未被人类所认识的,至少从人类的角度,目前还未能发现其有用性与价值的一些动植物物种或其他矿产,被人类当作是“无用”的废物,被人类随意而漫不经心地抛弃,面临灭绝。正是人类的这种冷淡与不关心,造成一些物种与资源的破坏与灭失,并进而对整体生态系统产生不利的影响。然而,自然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传统财产法只保护对人类“有用”的资源理念,最终注定要失败。“单纯依据经济上自私自利的考虑而建立起来的自然保护体系是没有希望的、片面的。这种体系容易忽视许多缺乏商业价值,但对群落健康运行来说是必不可少的陆上群落组成部分。”事实上,一些依赖于财产法来保护自然资源的学者与实际工作者也意识到这样的问题,面对那些需要保护的自然面貌、动物和植物物种、物种群落和全部生态系统,因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资源,因此这些非资源的保护者一般都试图凭借改变标签来保护他们的“无用”物种或环境,发现一种“价值”,使非资源变成一种资源。正如一位学者形象地描述这种现实:“完全建立在经济动机基础上的自然保护体系有一个基本的缺陷,即陆地群落的大多数成员都没有经济价值。……如果有一种无经济价值的生物受到了威胁,我们又碰巧喜爱它的话,我们就会巧立名目,赋予它以经济上的重要性。”
  二、自然资源非财产性的基本界定
  (一)自然资源的基本特性
  自然资源是指存在于自然界中,能为人们所利用的一切物质、能量的总和。一般而言,自然资源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自然性或天然性。即自然资源无论是作为物质、能量,还是要素、功能,都是不依赖于人力而天然形成的,是整个地球乃至整个宇宙长期发展、演变、进化的结果。正如有学者所言,“自然资源与资本资源、人力资源的本质区别就在于其天然性”。
  二是有用性或价值性。通常认为,所谓资源是指一切可以被人类开发和利用的物质、能量或信息的总称。无论何物,既然能称之为“资源”,本身就已经体现了其对于人类的有用性,即能为人类所利用,对人类有价值。这种利用价值,或体现在能为人类提供食物、生产原料,或体现在能为人类提供能源动力、社会福祉。同时,应当认识到作为“有用”的自然资源是一个相对概念,因为随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与科学技术的进步,一些传统被认为是“无用”的自然环境要素也可以转化为自然资源。如随着海水淡化技术的发展与成熟,原来“无用处、无价值”的海水也能够成为对人类“有用、有价值的”的自然资源。   三是稀缺性。一般意义上,我们理解“稀缺”一词时,总会想到某一事物或资源“稀少”、“紧缺”。但经济学意义上的稀缺,是指相对于既定时期或时点上的人类需要而言,资源是有限的。确切地说,资源的稀缺性,既不是指这种资源是不可再生或可以耗尽的,也与这种资源的绝对量大小无关,而是指在给定的时期内,与需要相比较,其供给量相对不足。稀缺是大自然所提供的各种资源的共同属性。毫无疑问,自然界所提供的各种资源,无论多么丰富,总有数量和质量上的限制,而人类的欲望总是随着文明的进步而不断发展,旧的欲望满足了,又会出现新的欲望。与人类不断增长的欲望相比较,任何资源都是稀缺的。从现实看,一些自然资源,特别是一些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其储量十分有限,即便是一些可再生的自然资源,由于其再次生成需要一个时间过程,相对人类的无限需求而言,这类资源同样稀缺。如果人类对其的开发利用速度超过其再生的速度,势必会造成这类资源的枯竭。自然资源的稀缺性,要求我们以合理的、可持续的方式来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四是整体性。作为地球上存在的各种自然资源,相互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共同构成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即“大自然的每个创造物都有自己的存在,都是一个特殊概念,但它们合起来又是一个整体”。各种资源之间的关系,有时可以用“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来表达、形容。如森林资源与水资源之间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森林资源的过度砍伐会导致水资源的流失;生物资源与化石燃料之间也有着直接的联系等等。自然资源的整体性,强调人类要对自然资源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
  (二)财产的构成要素
  所谓财产是指具有经济价值,能够为主体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并且为主体现实地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一切人类劳动物。对于财产的构成要素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理解:
  一是财产应具有价值,能为人类所利用。财产的核心是强调其对权利或利益主体——人的有用性或价值性,如果缺少这个要素,财产的概念便无从谈起。
  二是财产能够为主体所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一种物质、资源或产品要成为财产,必须是能够为主体排他性地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否则无法成为财产。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财产法要确定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即什么是财产法的权利与保护的标的。并非有价值的东西都是财产,例如人的名声、姓氏、工作,虽然这些都属于我们,而且都是有价值的,但是它们不能被处分,不能被我们赠送、出售、租赁或遗赠给他人,所以这些东西不是财产。”奥诺认为,财产的要素清单包括:占有、使用、管理、收益的请求权;转让、放弃、排他、抛弃的权利;消费或破坏的自由;征收或征用的豁免;不得有害使用的义务以及履行法院判决的执行责任。如果一个人对于特定的物,享有所有这些要素或者其中大部分,那么他(她)就拥有了它。
  三是财产须为主体现实地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在第二个特征里,笔者主要侧重于对财产能够为主体所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可能性进行论述,但这只是说明了某一事物具备了成为财产的可能性,并不代表着此物就已经现实地成为财产。某物要成为财产,除了具备有用性与价值性,能够为主体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可能性以外,还要求主体现实地对该物实施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就如同自然界中的一枚果实,本身具有价值,能为主体所控制和占有。但是,在人类对该果实实施控制、占有之前,它是不属于任何人的“自然物”。只有通过人的劳动,使其摆脱了原有的自然存在状态,将他的劳动渗入其中,才能使它成为他的财产。就像洛克对财产的来源的论述一样,当某个人把劳动施加在不属于任何人的物品之上时,财产就形成了。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也谈到,“劳动和土地,是财富两个原始的形成要素”。恩格斯进一步指出,“劳动和自然界共同构成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为劳动提供材料,劳动把材料转变为财富。”这就说明了,某一自然物要转化为财产,除了本身具有价值,能够为主体所占有、支配以外,还必须有主体以符合法律的形式表达其对该物实际的占有、控制或支配,将人的物化劳动融入其中。
  (三)自然资源非财产性含义
  对于自然资源的非财产性,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去理解:
  第一,自然资源因其自然性或天然性而不能自行成为财产。如前所述,某一事物之所以能够称其为财产,不仅是因为该物之于主体的有用性与价值性以及该物能为主体所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可能性,而且要求主体实际地对该物行使这样的权利,现实地控制该物。只有具备这样的条件,该物才能成为其财产。否则,便无法使其成为真正的、现实的财产。如同洛克所言,需要主体的劳动渗入其中,使其脱离自然的状态,那样橡树果才由天然的果实变成主体的财产。自然资源因其自然性与天然性,没有主体实际控制力的介入,而无法由自(天)然属性的资源变为具有社会属性的财产。
  第二,有些自然资源因其无法为主体有效占有、支配而难以成为财产。如阳光、空气、海洋等,尽管它们之于人类有价值,能为主体所利用,但是由于这些资源的独特性质——非独占性与难处分性,使其无法为主体排他性地占有、使用,无法对其像其他私人占有物那样随意进行处分,而决定其无法成为人们的“财产”。正像普芬道夫在《论人与公民在自然法上的责任》一书中所指出的,“并非每个或所有的事物都必须变为财产,有些东西能够——另一些东西应该——保持与人类种群和平共处的原样而不受到损害。对于某些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东西,尽管它们有利于人类,但试图去分配它们将是既不合适也不必要的,因此它们仍然应该一视同仁为任何一个人所用,举例言之,比如光、太阳的热、空气以及海洋,等等。”
  第三,某些自然资源因其多元的价值属性而不适宜仅作财产来对待。如森林、河流、湖泊、草原作为自然环境的构成要素,对于人类社会的持续和健康发展具有独特的价值与意义。对这些自然资源,尽管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它们可以作为人类的“财产”。但是,从环境与生态整体的角度来考虑,不应视其为人类可以随心所欲加以处置的“财产”,或者至少是不应该仅视其为“财产”。作为人类环境构成要素的自然资源,无论是森林、河流、湖泊、草原,在对其性质进行描述或界定时,要做全面的、整体性的考虑,而不能仅仅着眼或立足于其经济价值或经济利益。任何一种自然资源,相对于人类之需要的价值来说,都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样的。它不仅具有经济价值,而且具有环境价值、生态价值、生命支撑价值、消遣价值、科学价值、审美价值……以及文化象征价值等。正因为自然资源的价值是由多方面构成的,我们在观念认识上不能对其价值做片面的理解,在自然资源的价值利用和合理保护方面,也不能厚此薄彼,而应综合权衡,统筹考虑。例如,在决定是否开发一片森林、如何开发一片森林的时候,既要有资源的经济价值尺度,又要有生态价值的尺度;既要注重经济效益,也要重视其生态与环境效益。从长远来看,经济效益应服从于生态与环境效益。只有维持生态平衡,才能保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否则,将会制约经济的发展。环境与资源危机的爆发,某种程度上就是因人类只考虑资源的经济价值,过分关注和重视资源给人类带来的经济利益,而忽视和淡化自然资源之于人类的生态和环境价值所致。   三、强调自然资源非财产性的价值与意义
  提出自然资源非财产性并非研究者的个人偏好,而有其积极而深刻的现实意义。
  第一,强调自然资源的非财产性有利于引导人们确立科学的自然资源价值观。早期自然资源价值理论认为,自然资源因其在产生过程中没有人类劳动的参与,而被认为是没有价值的。由于自然资源在供给上的无限性,从而被人们视为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大自然的无偿恩赐,可以任意掠夺开发、挥霍浪费。18世纪工业文明的产生和工业化浪潮的推进,进一步加大了人们对自然的掠夺和开发力度。整个社会的发展强调以物质财富的增长为核心,以经济增长为主要目标。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因其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而为人们所关注和重视,而其生态与环境价值却未能得到有效的关注和保护。在工业文明的冲击下,生产者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大量生产高能耗的产品,并通过各种方式来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长期地由生产引导的消费模式形成了扭曲的消费价值观,形成了以大量消耗资源为代价的经济增长模式,其结果是环境资源危机的大规模爆发。强调自然资源的非财产性,意味着我们不仅要关注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而且要关注自然资源的生态与环境价值。自然资源的价值不仅体现在自然资源对于经济系统的支撑和服务的价值上,而且也体现在自然资源对于生命支持系统的不可缺少的存在价值上。强调自然资源的非财产性,有利于实现自然资源经济价值与生态环境价值的有机协调与统一。
  第二,强调自然资源的非财产性,有利于实现自然资源多元价值的发挥。自然资源与人类社会有着密切联系:作为社会生产的原材料、燃料的来源和生产布局的必要条件与场所,它具有财产属性,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同时,自然资源又是整个地球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可缺少的环境要素,它具有非财产属性,是人类社会得以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自然资源的这种双重属性,要求我们在对待自然资源时,不能仅简单地将其作为财产来对待与处理,也要关注和考虑自然资源的非财产性,综合考虑自然资源之环境价值、生态价值、美学价值、娱乐价值、科研价值等在内的各个方面,注重自然资源多元价值的均衡发挥,不能为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自然资源的其他价值。
  第三,强调自然资源的非财产性,有利于促进自然资源法律制度的完善。传统的自然资源立法,在立法目的的选择上,强调服务于经济建设,将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置于首要位置。在法律制度的建设上,也主要针对自然资源作为财产权的客体如何在不同的主体之间进行配置、如何促进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等方面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因此,传统的自然资源立法主要是强调自然资源经济价值,而对于自然资源的非财产属性、自然资源的生态和环境价值关注不够。立法机关在进行相应的自然资源立法时,缺乏对立法对象的特性进行系统的、整体性的思考。以往的立法不能说其没有保护自然资源的性质,但更多的强调或关注资源的经济属性——如何为人类所利用、能产生什么经济效益等,而完全忽视或很少关注其作为自然或生态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具有的自然的属性、环境与生态的功能和价值,自然的审美价值与娱乐功能。强调自然资源的非财产性,就是要使人们能够认识和了解自然资源之于人类的多元价值和意义,并以此为基础进行相应的自然资源立法完善,实现对自然资源多元价值的法律保护。
  第四,强调自然资源的非财产性,有利于缓解与克服人类社会所面临的环境资源危机。如前所述,人类社会之所以遭遇环境与资源危机,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人们将其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作为可以随心所欲进行处置的财产,以对待财产的方面来对待自然资源,从而导致了环境资源危机的爆发。强调自然资源的非财产性,要求我们必须抛弃传统视自然资源为“财产”的片面观念与认识,要求我们在利用、保护和管理自然资源时,必须要考虑自然资源的多重属性和价值,按照“以尊重自然特性的方式来对待自然和利用自然”这一原则来行事。要关注环境资源的整体性、生态性和开放性,既注重对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的开发利用,又注重对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娱乐与审美价值的关注与保护。通过对自然资源多元价值的尊重与保护,改善和缓解人类需求与自然资源供给之间的紧张关系,有效地化解人类社会所面临的环境与资源危机。
  [责任编辑 蒋万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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