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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分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鲁美辰

  [摘 要]作为一种新兴的财产形式,虚拟财产受到了广泛的关注,但我国在立法上却是一片空白,于2011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虚拟财产保护法》也只是一项草案,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目前迫切需要对虚拟财产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而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对于研究虚拟财产是至关重要的,只有对这一问题有个清晰的回答,才能更好的保护虚拟财产所有人的权利。
  [关键词]虚拟财产;债权;知识产权;物权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及特征
  法学界通说认为虚拟财产的概念主要有两种。广义的概念侧重于“虚拟”,认为虚拟财产是网络虚拟空间中的非物化、数字化的一种财产形式。狭义的虚拟财产更侧重于“财产”。认为狭义的虚拟财产是网民、网络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的账号及累积的“装备”、“货币”、“宠物”等财产。
  虚拟财产的特征主要有:
  1. 虚拟性。虚拟财产首先要满足虚拟的特征。虚拟财产对网络虚拟环境有着依赖性,必须要存在于网络虚拟环境中。这一特性也是虚拟财产区别于现实财产的本质区别。
  2. 价值性。虚拟财产虽然存在于网络虚拟环境中,但是几乎所有虚拟财产都凝聚了所有人的精力、时间甚至是金钱,因此虚拟财产具有价值性。
  3. 可交易性。各款游戏中交易场和拍卖场的设置使虚拟财产可以通过买卖的方式在玩家和游戏服务商、玩家之间转让,游戏玩家可以做“生意”。而且虚拟财产也可以通过离线交易的方式在玩家之间转让。
  二、虚拟财产的属性
  (一)债权说
  该学说认为,虚拟财产的重点不在于虚拟物品的本身,而在于它所反映的网络游戏服务合同关系,即在网络游戏玩家与网络游戏运营商之间是一种提供游戏产品及服务的合同关系。因此,虚拟财产是债权存在的凭证,是玩家得以请求服务商为其提供特定服务内容的证据。
  债权说很好地说明了游戏玩家与网络游戏运营商之间的特定关系,又能够体现出虚拟财产的期限性问题,依据合同关系确实能解决一部分虚拟财产的问题,但它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具体表现为:
  1. 仅凭借网络游戏玩家与网络游戏运营商之间的服务合同就认定虚拟财产属于债权性质,似有混淆用户与服务商之间的服务关系以及用户与虚拟财产之间的支配关系之嫌。
  2. 债权说将虚拟财产仅仅看作是合同关系的表征,认为虚拟财产是运营商提供服务内容的一部分,这一观点忽视了虚拟财产本身独立的价值。
  3.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权是相对权,债权人只能依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向特定债务人主张权利。但虚拟财产不仅可以向网络游戏运营商主张权利,还具有一定的对世性,即排除他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不法侵害。
  因此,债权说无法完全准确说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二)知识产权说
  这种学说认为,虚拟财产属于智力成果,因为从法理层面来看虚拟财产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可复制性,并需要一定的载体,故虚拟财产应作为知识产权加以保护。但虚拟财产和知识产权在很多方面存在着差异:
  1.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们在知识形态领域中创造的精神产品,其没有具体的形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具有非物质性。但虚拟财产并不完全“虚拟”,如台湾地区法务部函释中所说虚拟财产是以电磁记录形式存储于游戏服务器上,具有物质性。
  2. 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时间性,并且期限是由法律规定的,超过该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失,相关的知识产品会为全人类共同使用。而虚拟财产的期限却是由网络游戏是否运行决定的。一旦网络游戏停止运行,该网络游戏上的虚拟财产即告消失,任何人都不会有使用该虚拟财产的机会。
  3. 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其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而虚拟财产不具有地域的限制,只要在某一地区能够运行该网络游戏其对虚拟财产的权利就不会受到限制。
  故将虚拟财产认定为知识产权甚为不妥。
  (三)物权说
  此观点认为虚拟财产本质上是电磁记录数据,应属于无形物。玩家付出了精力、时间等劳动性投入或者直接通过货币购买而取得,享有当然的物权。物权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享有的支配权利,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利。
  要确定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应先明确其作为客体的法律关系,并着眼于其自身的法律特征。
  1. 网络游戏中的各种虚拟财产都是网络游戏玩家花费一定的时间、精力甚至金钱而取得的,因此游戏玩家应该成为这些虚拟财产的权利主体,而义务主体则应是包括网络游戏运营商在内的其他不特定人。运营商和其他义务主体都对游戏玩家的虚拟财产负有不得侵犯的消极义务。并且运营商还负有对玩家的虚拟财产进行妥善保管的义务。这点是由虚拟财产独特存在方式决定的,虽然这和传统的物权有所区别,但这并不妨碍其符合对世权的性质。
  2. 游戏玩家对其取得的虚拟财产享有直接支配的权利。权利内容包括凭自己的意愿决定对虚拟财产进行转让、交易、赠予甚至抛弃。即游戏玩家对虚拟财产享有所有权。之所以说网络游戏玩家享有的是所有权,而不是所有权中的使用权能,也不是用益物权中的使用权,是因为所有权能重在物的使用价值,而在网络环境中,玩家不仅可以使用,还可以转让,交易虚拟财产。而用益物权重在对物的使用收益,不包括处分。因此,游戏玩家对虚拟财产享有所有权。
  3. 网络虚拟财产到底是有体物还是无体物,这一直是将虚拟财产纳入物权范畴进行保护的最大障碍。传统物权法认为物权的客体以有体物为限,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无形财产的出现,势必要打破这一局面,物的范围若只局限于有体的范围内,不仅不利于保护私人的权益,而且对国家法制建设的进步也是一大重创。笔者本身很同意一种观点:凡具有一定价值并且有表现其的外观,就可以成为物权客体纳入物权法保护的范围,从这种角度看,网络虚拟财产可以作为物权进行保护。
  综上,虚拟财产权是一种物权。将虚拟财产权作为物权进行保护能最大限度的对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上的精神利益及经济利益进行保护。更有利于保护玩家的权益、规范游戏业的发展及处理有关虚拟财产的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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