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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商事裁判文书中的证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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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民商事裁判文书是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重要载体。加强说理,以理服人是民商事裁判文书的灵魂所在。在当前格式化的文书框架下,如何以证据为核心,追寻民商事纠纷的客观事实,并结合相应法律规定做出令当事人心悦诚服的判决结果,是民商事裁判文书追求的目标,法官只有制作出高质量的裁判文书,才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民商事活动和谐运行。
  关键词: 民商事裁判文书; 证据; 说理
  中图分类号: D997.3 文献标识码: A DOI:10.13411/j.cnki.sxsx.2016.03.028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商事纠纷逐年增多,民商事裁判工作成为许多基层法院面临的重要工作内容,而裁判文书作为民商事纠纷最终裁决的文字载体,最终对诉讼当事人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在形形色色民商事诉讼中,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证据已经成为了诉讼的关键所在,诉辩双方及其代理人为了追求胜诉之目的,也愈加重视证据的收集和举证,法官面对内容庞杂,真伪莫辨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复杂多样的各类证据,只有做出缜密的判断,并表明采信哪些证据,不采信哪些证据,在此基础上叙述案件事实真相,做出公正判决。只有这样才能使当事人信服,平息诉讼,从而实现司法判决应有的社会意义。
  一、民商事裁判文书中证据分析的价值意义
  法律之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具有价值性,在客观性的基础上呈现较强的主观认识。民商事裁判文书的证据分析,主要是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分析而认定已经存在的案件事实的过程,从而根据立法者的意志得出公允的裁决结果。作为实施法律的重要工具,民商事裁判文书本身就承载了法律的价值性,同时也有其自身的价值追求。在中国法治化的今天,民商事裁判文书所具有的社会意义,不仅仅是给各方讼争主体一个公正的裁判结果,其对于法官、对于法律乃至社会都将产生深远影响。
  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民商事案件事实是特定的法律事实。这种法律事实是否客观真实,讼争主体所主张的事实是否成立,各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是否有效,是否可以有力支撑事实,其中最核心的工作任务就是需要法官花费大量的时间对证据的分析比对。可以通俗地说,在民商事诉讼中,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诉讼成败的关键也是证据。从大量的民商事裁判实践来看,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公正判决的前提,而对事实的认定又以证据分析为核心,这种认识过程不是想当然的任意推理,而是以繁重的证据比对确认为前提的。
  1992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明确规定,裁判文书中对证据的表述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对主要证据进行分析论证。法官不仅要公开审理过程与结果,更为重要的是要公开判决理由,包括对证据和事实的采信与认定、选择法律、适用法律、创设规则四大方面。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打造阳光司法工程,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等。同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要求从2014年1月1日起,裁判文书在互联网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这些都对当前民商事裁判文书的制作质量提出新的要求。西方法谚云:“法院的判决不仅要实现正义,而且要让人们看到正义是如何实现的。”充分表达了人们对审判公开的要求。在此背景下,只有加强民商事裁判文书的证据分析,以理服人,民商事裁判文书才能够真正成为向公众全面展示法官素质,展示法院形象的重要载体,才会赢取民众尊重司法,是司法公信力产生的基石。
  二、当前我国民商事裁判文书中证据分析的现状
  (一)我国民商事裁判文书证据分析中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在办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受到“重实体,轻程序”办案理念的影响,办案法官普遍存在重视判决结果,轻视裁判文书制作的认识误区,导致裁判文书制作质量不高,民商事裁判文书亦是如此。总体来看,当前我国民商事裁判文书在证据分析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 证据罗列过于冗长。毫无疑问,在民商事诉讼过程中,认定事实,划分责任所围绕的中心问题就是证据。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为了达到胜诉目的,会向法院提交大量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在内的证据。司法审判实践中,这些证据经由当事人举证、质证,最终使法官对纠纷事实形成全面认识。[1]但就大量公开的民商事裁判文书来看,有的裁判文书将这些证据不分轻重主次全部罗列,不管当事人在质证过程中是否存在争议,用大量篇幅分析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证据,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民商事裁判文书的简洁性。
  2. 对争议性证据分析说理不足。在大量的民商事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往往存在截然相反的认识,这种对案件事实争议归根结底是证据之争,法官在审判中也会花费大量的时间分析比对证据,以形成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但是,反映在裁判文书中,却不能通过文字形式对争议较大证据进行分析,也不能准确表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是否有效,是否被法院采信,从而导致送达到当事人手中的裁判文书不能服判息讼。[2]
  3. 证据分析与事实认定缺乏关联性。在所有的诉讼中,证据并非独立于案件事实而存在,除不同证据相互关联之外,证据与事实亦应相互关联,证据才有针对性。[3]有的民商事裁判文书不能对证据进行详细分析和认证,只是简单机械地列举干巴巴的证据名称,未能就具体证据所证明的特定案件事实进行针对性说理,导致证据与事实相互脱节,缺乏关联性,影响到文书阅读者对案件的理解。[4]
  (二)导致民商事裁判文书中证据分析不当的原因
  1. 传统办案理念的影响。与西方社会程序优先的司法传统不同,我国基层法院长期存在“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办案理念。反映在审判实践中,部分基层法院办案人员在办理民商事案件的过程中,理念上有偏差,重视裁判结果,忽视裁判过程,导致民商事裁判文书证据分析说理不足,文书制作质量不高。   2. 审判工作任务繁重,法官文字写作水平不高。随着当前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民商事纠纷呈现出不断上升的态势。各基层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审判任务相对较重。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也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经过开庭审理、举证、质证等多个环节,法官在核实证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案件形成基本认识,容易产生疲惫心理,从而在民商事裁判文书的起草中,机械套用格式,不能对个案进行针对性分析。
  同时,部分法官虽具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功底,但是文字写作能力相对欠缺,在动辄长达十几页的民商事裁判文书中,有些法官虽然擅长判决结果的表述,但是如何筛选材料,详略得当,重点突出地陈述案件事实,充分而富有逻辑性地进行证据分析说理,往往成为许多法官的短板。
  三、提高民商事裁判文书证据分析水平的有效途径
  (一)纠正传统办案理念,重视民商事裁判文书的制作
  经过近几年的司法改革和探索,我国民商事案件审判方式改革收效明显,基本上形成了以公开审判、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对席辩论为主要内容的庭审模式。其中,审判过程最核心的环节就是在主审法官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围绕证据进行真伪性、针对性论辩,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说理。其内涵就是分析证据、事实与法律、法理之间的具体逻辑关系。基于此,作为司法裁判的文字载体,民商事裁判文书应当全面完整地反映和包括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官认证等主要庭审过程。对于各方当事人,代理人莫衷一是的各类证据,法官应该在裁判文书中对形成最终判决结果的主要诉讼过程有一个全面、客观的描述和交代。当前我国部分民商事裁判文书仍不能反映诉讼过程的完整性,证据说理单一,不能以理服人,其根本原因就是法官囿于传统的“重判决,轻文书;重实体,轻程序”的办案理念。
  法谚有云:“正义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民商事裁判文书正是当事人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裁判载体。一纸判决,不仅仅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同时,民商事裁判文书还凝聚着法官的司法经验和智慧,承载着解释法律,宣示法律正义,教育群众的社会功能。因此,在民商事案件的审理中,重视裁判文书的制作,摒弃传统的办案理念,设身处地地为当事人着想,重视裁判文书中对证明案件证据的说理分析,对于提高文书总体质量,必然能从根本上纠正民商事裁判文书证据分析不足的弊端。
  (二)民商事裁判文书证据分析应繁简得当
  所有的裁判都应严格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做出某项判决结果的前提,是查清楚案件的事实真相。而案件事实本质上是一种法律事实,法官只有通过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来认识已经发生的事实过程。这种认识活动不应该是想当然的,而应该是以充分的证据为基础,经过严谨的逻辑分析而推导出的结果。而且《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也规定, 对证据的表述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对主要证据进行分析论证。在民商事诉讼过程中,决定案件当事人是否胜诉的关键就是证据,案件当事人、代理人为了追求胜诉之目的,往往会竭尽所能提供各种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甚至有的当事人会拿出不真实的、不具有说服力的各类证据,这些都给法官对案件的基本判断,对事实的认定形成一定的压力。面对这些丰富多样、真真假假的多样化证据,裁判文书中必须对其去伪存真,加以取舍,并对取舍原因进行文字说明。
  总体来看,这些证据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一类是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的证据。法官只有针对不同证据,在判决书区别对待,详略得当,才可以保证民商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条理清晰,简练完整。
  对于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裁判文书中可以对证据及其支撑的事实简单概括写明,一笔带过。对于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的证据,则需逐一分析论证,分析特定证据是否被法院采信,为什么被采信,不采信的理由和依据又是什么。被采信的此项证据能够证明何种案件事实。尤其是对于未被采信的证据,更应向当事人充分说明,这样才可以做到以理服人。只有这样,才可以使民商事裁判文书中证据确凿,语言简练,重点突出,言之有据。[5]
  (三)增强民商事裁判文书证据说理的逻辑关联性,规范语言表述
  在民商事诉讼中,尽管证据繁多,但所有证据并非独立于案件事实而存在,除证据与事实紧密关联之外,不同证据之间也具有相互关联性,因此,在民商事裁判文书中证据分析不应该独立进行,应该结合事实有针对性地分析,同时还应适当分析不同证据间的相互关联性,为了保证民商事裁判文书中证据说理、证据分析的科学性,就必须避免简单机械地列举干巴巴的证据名称,尽可能就具体证据所证明的特定案件事实进行针对性说理,维护证据之间、证据与事实之间的逻辑关联性,才可以保证文书阅读者对案件的理解。
  同时,裁判文书的说理是通过确凿无误的事实、证据和适用的法律条文综合分析评判的,裁判文书的语体属于公文语体,其语体的基本特点应当是词语准确明白,简练清晰,格调庄重朴实。在民商事裁判文书中,说理不是像一般的议论文那样带有个人感情的议论和评判,而应该是结合事实、证据和法律条文的综合性说理。在进行证据分析说理时,必须摒弃夹杂有情感色彩的修饰性词语,一般也不使用文学化的修辞手法。尽可能采用“认定事实的理由与列举证据相结合、剖析证据与使用法律相结合”的基本证据说理原则,依证据说理,才能做到逻辑严密,无懈可击,以理服人。
  四、结语
  民商事裁判文书是传达法律精神的重要载体,其中事实的表述是影响判决结果的核心内容,而事实的认定又是以证据分析为前提的,证据的本质特点决定了其在民商事诉讼的重要地位。只有重视民商事裁判文书的证据说理,不断加强民商事裁判文书中证据分析,辨明是非曲直,才能制作出富有理性含量的裁判文书,以理服人,实现当事人和社会大众对法治社会的美好期许。
  参考文献:
  [1]肖宏果.当前民商事裁判文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改进途径路径[EB/OL].陕西法院网,(2013-12-24)[2016-05-10].http://sx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37014.
  [2]云利珍.如何强化裁判文书的证据说理[J].中国审判, 2012,(2). [3]邹小院.关于民商事案件证据交换制度执行情况的调查与分析[EB/OL].中国法院网,( 2006-12-05) [2016-05-10].http://old.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 id=226081.
  [4]肖建华,任玲.论证据失权的救济[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6,(3).
  [5]许娟,许诗谊.裁判文书说理充分的制度保障――从河南种子案说开去[J].武汉科技学院学报,2005,(5).
  [责任编辑、校对:杨栓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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