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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侦查学研究之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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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当代中国侦查学研究存在着未能对“侦查学”的概念进行科学合理的界定,想当然地总结侦查学的研究方法,学科体系结构不合理,对侦查学原理的认识混乱,侦查方法理论成果未能很好地指导实践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说明了中国侦查学研究存在着不足,因此要加强侦查学基础研究才能促进侦查学学科健康发展。
  关键词:侦查学;研究;缺陷
  中图分类号:DF7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53(2014)02-0009-05
  为了应对严重的犯罪,侦查科学应运而生。因为当代犯罪形势的严峻复杂,这门诞生于欧洲的学科在中国得到了相当程度的重视和广泛的研究。从1980年代至今,侦查学科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然而,审视这门学科的研究历程,剖析这门学科的研究现状,不难发现,在研究这门学科的过程中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从而导致当代侦查科学存在许多不足。特别是在社会急剧变化而侦查科学研究仍无法解放思想、放眼世界的背景下,这门学科无论在理念上,还是在指导实践上都存在严重滞后的问题。
  笔者拟就当代中国侦查科学的研究现状进行剖析,并在此基础上概括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当然,笔者论及的侦查科学仅指中国内地的侦查科学,不包括港澳台。
  一、未能科学地界定“侦查学”概念
  对侦查学的定义五花八门。这里笔者分两条路径抽取若干有代表性的侦查学教材来认识一下不同时期的研究者对侦查学这一概念是如何界定的。
  (一)公安路径
  在早期,公安机关把侦查学称为刑事侦查学,而且那时把“查”字写成“察”。在《刑事侦察学》这本书里,是这样定义侦查学的:“刑事侦察学是一门研究犯罪对策的科学,涉及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许多门类,需要不断运用科学研究的新成果去提高它、丰富它”。这是我国对侦查学的最早定义。20世纪80年代,侦查学仍称为“刑事侦察学”,当时教材里的概念是:“我国刑事侦察学是研究刑事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规律、特点,研究揭露、证实、预防犯罪的对策、方法的一门综合性应用科学。”20世纪90年代初,还是把侦查学称为“刑事侦察学”,当时侦查学教科书作了如下界定:“我国刑事侦察学是研究刑事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研究揭露、预防、证实犯罪的策略、方法的一门应用科学。”“刑事侦察学是研究公安机关如何运用侦察策略手段和刑事科学技术,发现、控制犯罪和揭露、证实犯罪的一门综合性应用学科,是公安学的一个分支。”20世纪90年代后期,对侦查学的概念同时用了三种称谓,有的称为侦查学,有的称为刑事侦查学,有的仍然称为刑事侦察学。这时,对侦查学是这样界定的:“刑事侦察学是研究刑事侦察活动规律和方法的专门科学。”此阶段,研究者对侦查学概念的科学性比较关注,开始指出了侦查学概念界定中的“斗争说”、“对策说”、“打、防犯罪说”、“方法说”的缺陷。进入21世纪后,一般把侦查学称为刑事侦查学,此时对侦查学是这样定义的:“刑事侦查学是在认识犯罪行为、侦查行为和二者相互作用的规律的基础上,研究揭露和证实犯罪行为的对策及其规律的一门应用性学科。”4年后,这部教材的修订本,对刑事侦查学的概念也进行了修改:“刑事侦查学是在认识犯罪活动、侦查活动的二者互相作用规律的基础上,研究揭露、证实犯罪、揭发确认犯罪嫌疑人的方法、对策的一门应用学科。”2007年出版的公安高等教育本科系列教材将刑事侦查学称为侦查学,这时侦查学的概念是:“侦查学是研究侦查主体如何根据法律的规定和要求,运用各种侦查技术、侦查策略和措施、方法对案件进行侦查,以查明案情,揭露和证实犯罪,查缉犯罪嫌疑人的一门对策性学科。简言之,侦查学是研究侦查活动及其规律的一门法律应用学科。”2013年出版的由地方公安院校编写的侦查学教材,对侦查学是这样定义的:“侦查学是研究侦查犯罪活动及其规律的理论和方法的学科。”
  (二)政法路径
  在政法系统,1980年代初就将侦查学称为“犯罪侦查学”或“刑事侦查学”。当时的全国法学教材里将侦查学界定为:“犯罪侦查学,是为保卫社会主义制度,巩固社会主义法律秩序,以实现刑法的任务为目的而研究如何遵照诉讼法律规范发现证据、搜集证据、固定证据,以揭露犯罪、揭发犯罪人所采取的物证技术、侦查措施与侦破方法的一门法律科学。”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法律院校也对侦查学教材进行修改。当时,法律院校将侦查学称为刑事侦查学或侦查学。在当时的法学本科教材里,对侦查学是这样定义的:“刑事侦查学是根据我国刑事犯罪的规律和特点,专门研究查明案情、搜集证据、揭露犯罪和查缉犯罪嫌疑人的科学。”1997年出版的西南政法大学教材里将侦查学称为刑事侦查学,对侦查学是这样界定的:“刑事侦查学是以刑事侦查活动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是研究揭露、证实犯罪和揭发犯罪人的具体侦查方法的科学。”1997年出版的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开始用侦查学一词,在该书里侦查学的涵义是:“侦查学是研究侦查犯罪活动的理论和方法的科学。”1998年出版的北京大学法律学系侦查学教科书里给侦查学这样的概念:“侦查学是研究侦查机关对刑事犯罪进行侦查活动时所采用的各种侦查技术、侦查措施和侦查方法的科学。”2007年出版的何家弘主编的现代法学教材《新编犯罪侦查学》放弃了对侦查学这一概念的定义。王传道主编的高等政法院校系列教材《刑事侦查学》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实施后,于2013年进行了再修订,在此书里,侦查学的概念是:“刑事侦查学是研究揭露犯罪的原理、途径、谋略和方法的学科。它的内涵是通过专门的调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发现、收集证据,揭示出犯罪嫌疑人与犯罪事实之间的内在(不是外在)、必然(不是偶然)的联系。其外延包括揭露犯罪的原理、途径、谋略和方法。”
  从上述路径及时间顺序看,无论是公安路径还是政法路径,早期的定义存在着明显的不妥。当时称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分子,强调侦查学的阶级性。不得不承认,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侦查学研究者的脑子里充斥着有罪推定的思维。由于有罪推定思维的影响及阶级性的左右,在这一时期,很难给侦查学以科学的界定。后来,尤其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人们的思维发生了一些变化,这一变化也影响了侦查学的研究者。侦查学的阶级性被削弱,有罪推定理念受到了挤压。但这一时期,对侦查主体的认定还很狭隘,对侦查学概念的界定还很片面,尽管弱化了有罪推定,但仍将揭露犯罪作为侦查的最重要目的,还是不自觉地认为侦查就是要破案,要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侦查的真正目的应该是揭露案件的真实,哪怕立案侦查,最终也可能因为不存在犯罪事实而将该案撤销。在侦查过程中,既要收集能够证明有罪的证据,也要收集能够证明无罪的证据。只有彻底抛弃有罪推定,才能有效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进入21世纪后,国家更加强调依法治国,保障人权也得到了广泛的重视,以人为本的观念深入人心。在此背景下,人们对侦查的目的进行了更加全面的反思,提出了侦查的不同层次的目的――直接目的、间接目的和最终目的。侦查的直接目的是揭露案件的真实,间接目的是预防犯罪,而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权。用这样的理念来衡量侦查学概念,还会发现这一概念存在的硬伤――政治色彩过浓。   侦查学是一门中立性的学科。它应该是侦查主体用科学的方法对案件真实情况的揭示。侦查主体不能感情用事,也不能因为政治的因素而滥用侦查权,轻易地偏袒某一方。不能为了所谓的社会政治稳定而用非科学的方法展开侦查。在定义侦查学的概念时,还要有国际化的视角。一些发达国家对侦查学概念的界定是值得参考的。英美国家通常认为,将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知识用于法学领域解决犯罪侦查问题就是犯罪侦查学;大陆法系国家通常认为犯罪侦查学是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各种综合性的技术手段和方法确定犯罪证据并识别犯罪的学科。这种中立性的界定是值得借鉴的。
  我国对侦查学概念的界定应该说是日趋成熟,渐趋科学的,但细细去推敲,就连2013年由王传道主编的高等政法院校系列教材《刑事侦查学》中提到的侦查学概念也仍然存在着不足。
  笔者认为,未能对“侦查学”概念进行科学的界定,其原因除了历史局限性外,更重要的是因为缺乏重视、缺乏传承、缺乏探索。
  二、想当然地总结侦查学研究方法
  侦查学的研究方法有哪些?在不同的教材里,总结出的研究方法有所不同。1980年代的侦查学教科书里,将侦查学的研究方法归纳为:“坚持实践第一;纵横结合;密切联系社会现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等研究方法。”1990年代初总结出的侦查学研究方法有:“社会调查法、分析综合法、比较分析法和科学实验法”。1990年代后期,认为侦查学的研究方法有:“调查法、总结法、比较法、实验法、统计法和案例分析法”。同一时期,法学本科教材认为的侦查学研究方法则有:“调查研究法、经验总结法、比较借鉴法和模拟演示法”。同一时期,西南政法大学侦查学教材里提到的侦查学研究方法是“历史总结法、社会调查法、比较借鉴法和科学实验法”,北京大学法律学系侦查学教科书里提到的侦查学研究的具体方法是“研究犯罪方式、总结侦查经验、实验、吸收其他科学成果”。进入21世纪,研究者提出的侦查学研究方法有所变化,公安高等教育本科系列教材里提到的研究方法有“经验总结法、案例剖析法、调查统计法、科学实验法、比较研究法”。地方公安院校认为的侦查学研究方法是“总结侦查经验法、案例分析、科学实验、跨学科与多学科性的综合研究、比较研究的方法”。2013年出版的高等政法院校系统教材《刑事侦查学》里提到的侦查学研究方法是“调查研究法、经验总结法、比较借鉴法、模拟演示法”。
  侦查学作为一门综合性应用学科,里面既包含有人文社会科学的内容,又包含有自然科学的内容。因此,用于侦查科学研究的方法既有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又有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较为多样。正因为这一多样性的特点,使得研究者在总结侦查学研究方法时显得有些随意。当然,不同学科会有不同的研究方法,但用于科学研究的方法总是有限的,而且这些方法应该是经过长期的科学研究实践总结出来的。既然方法是经过长期的科学研究实践总结出来的,那么它就会有一个固定的名称,会有相对固定的内涵。但我们的侦查学教科书却不断去改变名称、创造名称。侦查学学科的特点决定了用于侦查学研究的方法应该是特定的几种,但教材中对侦查学研究方法的选择却很想当然。想当然地给侦查学研究以某些方法,想当然地赋予某种方法以某一特定的内涵。
  出现这种随意性,一方面可能是对侦查学的研究方法认识不足,对研究方法的严谨性、科学性认识不够,另一方面可能是研究者并没有真正使用那些适合于侦查学的研究方法去开展研究。
  三、学科体系结构不合理
  早期侦查学的学科体系有“两块说”、“三块说”、“四块说”、“五块说”之分。之后比较一致的看法是,侦查学的内容包括:侦查基础理论、刑事科学技术、侦查措施、侦查策略、侦查方法等。后来,刑事科学技术从侦查学中分离出去,成为独立的学科。在此情景下,侦查学的学科体系就出现了问题。尤其是2011年3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联合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正式批准设立“公安学”、“公安技术学”两个一级学科。这似乎是公安科学发展的一件大好事。但对侦查学而言,则陷入了尴尬的处境。
  侦查学是一门跨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的综合性应用学科。在侦查学的内容体系中既包含有人文社会科学的知识,也包含有自然科学的内容。缺少了任何一类科学的侦查学都是有严重缺陷的,都是无法真正发挥其指导侦查实践这一功能的。现在,设立了公安学和公安技术学两个一级学科,把侦查学归人公安学,侦查学是公安学的二级学科。这样,侦查学的处境就更尴尬了。本来侦查学与刑事科学技术学就“打架”,有人主张刑事技术学是侦查学的组成部分,有人反对。对此,笔者不作评断。但审视侦查学与刑事技术学的研究、内容结构,把两门学科的内容比较后会发现,一块重要的内容漏了,既不在侦查学里,也不在刑事技术学里,这一块称之为侦查技术。何谓侦查技术?只要把当代自然科学成果引入用于侦查就是侦查技术。缺少侦查技术研究的侦查学是缺乏科技含量的侦查学,是缺乏运用科技引领侦查工作的侦查学。这一学科体系的缺陷并没有引起侦查学研究者们的关注,以至于在新近出版的侦查学教材里仍然没能弥补这一缺漏。笔者主张,就算刑事科学技术成为独立的学科,但侦查学中仍然应包含有侦查技术的内容。当前的侦查学教科书无权抛弃侦查技术这块内容。
  四、对侦查学原理的认识混乱
  混乱之一是对什么是原理看法不一;混乱之二是对侦查学原理或侦查原理到底包括些什么认识不一;混乱之三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对侦查学原理或侦查原理要不要发展变化没有明确的主张。
  到底侦查学原理或侦查原理是什么意思?对此没有明确的意见。有的把原理称为基础理论,有的把原理称为基本理论,有的把侦查学原理作了扩大化的理解。在众多的教科书里,只有一本教科书对侦查学基本原理的含义进行了解释一“侦查学基本原理是以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和现代自然科学的方法论的观点,研究贯穿整个侦查学学科内容的基础理论”。但这一解释仍然没有把什么是侦查学或侦查原理说明白。   什么理论能成为侦查学或侦查的原理?在很长时间里没有研究者专门论述。在很长时间里,侦查学或侦查的原理有三个:物质交换原理、同一认定原理和因果关系原理。后来又增加了犯罪再现原理。那么,到底侦查学原理或侦查原理应包括什么呢?除了以上提到的四大原理外,有的书里提出,侦查学原理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行为科学基础、决策科学基础、科学方法论基础和同一论基础”。有的书还会在三大原理外加上“方法论基础”。郭冰在《侦查学基础理论研究》一书里提出:“只有当一门学科的理论真正融入侦查学,并形成侦查学自身的基础理论时,才能称其为侦查学的原理。”这一主张确立了一个理论成为侦查学原理的标准。但其实还是不好理解,什么是真实的融入呢?郭冰认为,“侦查学原理之中发展较为成熟且运用广泛的主要有物质交换(转移)原理、侦查对抗性原理以及同一认定原理,这三大原理从不同的角度指导侦查实践,具有重要的地位”。程小白主编的《侦查学》中论述的侦查学基本原理有四个:物质交换、犯罪再现、侦查对策优化和同一认定。何家弘主编的《新编犯罪侦查学》,则将侦查认识论、侦查方法论、侦查价值论、侦查程序论、侦查模式论、侦查博弈论、侦查心理学原理、侦查行为科学原理都作为侦查原理。由此可见,侦查学原理或侦查原理确实有些混乱。这一混乱说明了侦查学基础研究的不足。
  随着时代的发展,侦查学原理或侦查原理要不要发展呢?除了三大原理外,侦查学或侦查原理要不要增加,老原理的内容要不要更新?答案显然是肯定的。但是,从研究者们所撰写的教科书或著作看,这一变化并没有在教材或著作中体现。这也说明了侦查学研究的不足。
  五、侦查方法理论成果未能很好地指导实践
  侦查方法是侦查学的核心内容之一,它在侦查学的学科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但现在的侦查方法理论成果却未能在侦查实践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侦查实务部门的侦查人员常常觉得侦查方法不够先进,侦查中遇到的难题未能在理论中找到破解的依据。出现这些状况,原因有二。一是侦查方法的研究滞后于侦查实践;二是对侦查中的难点未能通过专题研究加以解决。
  侦查方法滞后于侦查实践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信息技术与侦查的关系研究不够,侦查学研究中吸纳信息技术不够。当今社会已进入大数据时代,信息技术在侦查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但侦查学理论研究却未能跟上时代的步伐,在侦查方法研究上,信息化侦查手段、方式未能被及时吸收,并通过升华转变为侦查方法。在所有侦查学教科书里,至今仍缺“信息化侦查方法”的内容。二是对当代其他科学技术的吸收远远不够。当代科学技术,除了上述提到的信息技术外,还有新材料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技术、海洋技术、航天技术等。这些当代科学技术与侦查工作有密切的关系,尤其是信息技术、新材料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技术。如果在侦查科学的研究过程中能够较好地吸纳当代科学技术的成果,那么将为侦查方法的创新、提升提供很好的帮助。然而,在侦查科学的研究过程中,研究者们只是被动地吸纳当代科学技术的成果,而且吸纳之后的转化又显得十分缓慢。这些都导致侦查方法滞后于侦查实践,难以在实践中起到应有的作用。
  六、结语
  综上,笔者分析了当前中国侦查科学研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当然,存在的问题远远不止这些。除了上述提到的概念、研究方法、学科体系、侦查学原理、侦查方法这些方面的不足外,侦查主体、侦查客体、侦查比较等方面问题的研究也存在着种种不足。在研究侦查主体时,过多地关注机构的研究、主体的政治素质研究,而忽视了侦查主体就侦查犯罪而言应具备的素养研究。对侦查客体的研究则与犯罪学的研究发生了严重的交叉,而对与侦查相关的犯罪问题的研究却很欠缺。在侦查比较研究上,特别是在横向比较研究上,还很不到位,未能将一些发达国家的侦查精华加以吸取。再如,如何将当代新思维用于侦查研究,法律规制下的侦查谋略研究等,这些难题也都还没有人破解。
  侦查中的难点很多。对这些难点需要专业人士、专家进行专项研究,探寻解决问题的方法。这些通过科学的研究方法研究出来的成果才能更好地指导侦查实践。然而,目前许多难题无人研究,难点无人攻克。而这些难题无法攻克,侦查方法的研究就无法有大的突破。由于研究上存在一系列问题,导致侦查学作为一门学科其基础是不扎实的。基础的不扎实也说明了侦查学研究上的不足。因此,笔者的建议是:要加强侦查学基础研究,这样才能促进侦查学学科健康发展。如果基础存在缺陷,根基不牢,那是很难盖起摩天大楼的。
  (责任编辑:黄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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