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视角下我国社会家庭贫困的成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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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目前的家庭贫困是多种因素促成的一个历史累积过程,其生成有着深刻而复杂的因素背景。其中既有个体方面的因素,也有自然条件、社会文化、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等方面的因素。家庭贫困既体现在初次分配、再分配的主流分配层面,也体现在三次分配、通货膨胀隐性分配的非主流分配层面。在初次分配层面,在市场机制或非市场机制作用下,因生产要素数量和质量的约束而贫困;在再分配层面,因社会保障制度、财税政策、扶贫政策失当而贫困;在非主流分配层面,因通货膨胀内含的隐性分配而贫困,因以慈善为主要方式的三次分配薄弱而难以脱贫。
关键词:家庭贫困;弱势群体;收入分配
中图分类号:F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283(2015)03-0005-08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长期高速增长,城乡人民生活水平得到很大提高,我国社会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但贫困问题仍然是制约我国社会达到小康水平的重要因素。贫困既是个相对概念,也是个绝对概念,且基于具体研究或实际工作的需要有着多种界定。本文所研究的家庭贫困,是指较长时期内没有足够的收入或财产来维持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家庭成员的身体健康需求和子女的教育需求造成的贫困。与同期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比,这些家庭缺少衣食住等生活必需的生活资料和服务,对疾病缺乏有效的治疗,对子女缺乏必要的教育投资。这个界定将绝对贫困与相对贫困统一起来,既包括了绝对贫困,也包括了临近绝对贫困的部分相对贫困。
我国的家庭贫困在城镇和农村有所不同。城市绝对贫困家庭较少,农村绝对贫困家庭无论绝对量还是相对量都高于城镇。而且其贫困成因在具有相似性的同时,也有个别差异。经济体制转轨是城镇家庭贫困的重要原因之一,突出地表现为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的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导致大量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失业。而区域性的自然条件、经济文化环境差则是农村家庭贫困的一个重要原因。
从城乡家庭贫困的总体看,我国目前的家庭贫困不仅有现实的原因,也有历史的原因,是多种因素促成的一个历史累积过程。因此,考察目前的家庭贫困,不能不遵循历史的逻辑。改革开放前,在生产率低下、物质产品匮乏的状况下,存在着大量的、普遍性的绝对贫困。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高速发展、社会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以及国家对贫困问题的重视,绝对贫困在减少。但由于分配政策上打破平均主义,提倡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倡导效率优先的分配原则,使得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结构性的相对贫困有所增加。这些家庭贫困,无论是历史遗留的,还是近期出现的,其生成都有着深刻而复杂的因素背景,有个体因素,也有自然条件、社会文化、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等方面因素,既体现在初次分配、再分配的主流分配层面,也体现在三次分配、通货膨胀隐性分配的非主流分配层面。
一
多年来,我国在初次分配层面上,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然而,现实中,由市场机制或非市场机制决定的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作用更加明显,因家庭拥有的生产要素状况不同而导致的初次分配贫困,几乎涉及了所有的贫困家庭,并成为我国家庭贫困的根本层面。
(一)分配机制的作用
市场机制作为个体竞争的择优机制,由于个体拥有的要素禀赋不同,本身就蕴涵着扩大贫富差距的内在机制。20世纪70年代末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开始改革僵化的计划经济体制模式,首先在生产流通领域引入市场要素。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经济活动的市场化,要素市场逐渐发展起来,市场机制对生产要素配置发挥了越来越大作用,收入分配逐步向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按要素分配方向演变,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或使用者通过生产要素市场的供求、竞争、价格等机制的相互作用,按照所提供要素的数量、质量和市场价格而取得收入。而提供的要素的数量、质量取决于生产要素的拥有状况和市场机会,要素的拥有状况和市场机会又受个体的先赋性因素和后致性因素影响。先赋性因素往往导致贫富的相关条件在代际间延续,造成下一代在初始条件上的差距,因而那些生产要素质量和数量处于劣势的家庭,生活往往陷入困境。有研究发现,我国农村贫困代际传递的比重,在1988年父辈处于贫困状态的子女中,2008年仍然处于贫困状态的高达69.6%。
但是,在市场机制不断发育进程中,要素配置和要素收入并非都是按照市场方式进行,一些生产要素的配置和价格形成还来自某些行政机制,一些要素收入还来自市场规制不健全、管理不到位情况下的、有悖公平竞争和法治原则的经营所得。这些都影响到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交易秩序,剥夺了一些弱势个体应得的经济利益,乃至使其家庭走向贫困。
(二)市场机制下生产要素数量的约束
家庭贫困除了与个人不够勤奋努力有关外,也与世代累积的家庭贫困有关,主要是因为没有财产可继承,社会关系网络相对封闭,婚姻圈通常局限在经济状况相近的家庭之间,而且在缺乏义务教育保障的情况下,受教育程度偏低。因而,这些家庭普遍缺乏能够带来较高收入的人力资本和经济资本,更多的家庭只能提供简单劳动力或者依靠农村承包地。有的贫困家庭还存在着可供投入的劳动力比例偏低的问题,也存在着贫困农户只拥有极少量承包地的问题,这两种情况更容易导致贫困。
家庭可供投入的劳动量偏低包括家庭劳动力不足和未参与劳动力市场竞争的闲置劳动力两种情况。首先,家庭劳动力不足是指家庭中无劳动能力的人口相对多,有收入人口相对少,家庭负担系数大。这类贫困家庭中,有的是因长期患病或残疾,全部或部分丧失了劳动能力,即使能够提供简单劳动,其就业机会也不多,谋生空间狭小;有的是单亲家庭或多子女家庭,后者大多来自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家庭多子女现象既有重男轻女的观念原因,也有农村社会保障乏力的原因。而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家庭的多子女现象,还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照顾有关,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族群不实行计划生育或放宽生育数量的限制,造成少数族群人口生育率普遍较高,未成年子女偏多。其次,未参与劳动力市场竞争的闲置劳动力是指具备劳动能力和职业技能的人,因为某些原因没有尝试进入劳动力市场,其闲置与劳动力市场需求没有直接关系。这类贫困者中,一般在社会认知、社会心理、价值观念、行为模式、生活方式上形成了一种“弱势文化”,有的不思进取,好逸恶劳,不愿从事苦、脏、累的体力工作和“不体面”的服务工作;有的小农意识严重,思想保守,观念落后,因贫困而求稳,害怕风险,不愿走出穷乡僻壤到外地打工。再次,也有一些贫困者地处偏远农村,交通不便、人际关系网络狭窄、信息闭塞,难以得到有效的致富信息,没有能力支付外出打工的流动成本和承受流动风险,只能滞留于贫瘠有限的承包地上,或从事零散的养殖业。 农户家庭土地供给数量的约束主要源自自然条件和政策因素。因土地资源少而贫困的农户大多居住在高寒地区、石山区、沙漠化地区、深山区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土地利用率低,耕地资源受地形因素限制。《2009年中国农村贫困监测报告》数据显示,2008年居住山区的农村贫困人口占全国农村贫困人口51.9%。1993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在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这项政策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承包耕地的频繁变动,防止耕地经营规模不断被细分。但是,后来再生子女农户的人均土地会随人口增长而明显减少,土地所提供的人均收入也相应减少。
(三)市场机制下劳动力质量的约束
知识或技能贫乏是贫困的普遍原因。大部分贫困者都是初中或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学习掌握新技能和新知识的能力差,缺乏专业技能和经营能力。无论是自主劳动经营,还是受雇于他人,他们只能靠简单劳动而获取微薄收入,而且因低端劳动力市场长期供大于求而经常失业,其收入偏低又不稳定。
与所能提供的简单劳动力相对应的是劳动力价格长期偏低。简单劳动所能创造的价值已经内在决定了其价格处于低位,在低端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社会保障不足、工会组织难有作为时,简单劳动力在价格博弈中更显弱势,只能根据失去工作的机会成本来被动接受企业给出的偏低待遇。同时,简单劳动力大多分布在劳动密集型的中小微企业,这些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的附加值一般比较低,利润空间小,决定了劳动力价格的上限不会很高。
与所能提供的简单劳动力相对应的是就业的不稳定。我国处于劳动年龄人口增长的高峰期,产业资本有机构成的不断提高也使简单劳动力的就业弹性不断降低,低端劳动力市场长期处于供大于求的状态,低端劳动力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低迷时,知识或技能贫乏的劳动者往往成为首先被裁减的对象,成为劳动力市场中最后雇用或不被雇用的人。尤其是知识或技能贫乏的少数民族聚集区的少数民族成员,因语言障碍就业更为艰难。这种语言障碍在很大程度上源于我国政府的少数民族语言教育政策,在少数群体人口规模较大并相对聚居的自治地区,政府为族群建立了“民族教育”体系,少数族群学生在学校主要使用本族语言接受教育,汉语水平普遍较低。而包括少数民族地区在内的全国各地倾向于雇用有一定汉语能力的人员,这使汉语能力较差的少数族群在就业机会和收入方面受到影响。
(四)多重机制下农户家庭土地收益的约束
农户家庭土地收益一般包括耕种收益和转让收益,与市场机制、行政机制有很大关联性。在现实中,有些农户因土地收益的约束而陷入贫困状态。
从土地耕种收益的约束看,贫困农户分布有很强的地域性,其所处的地域自然环境脆弱,耕地资源受地形、气候和水源等因素限制,土地贫瘠,农作物产量低。在农产品价格上涨空间有限、财政直接补贴有限,而农用生产资料价格不断大幅上涨的情况下,贫瘠土地的耕种收益极其微薄。
从土地的转让收益看,农户家庭因行政机制下的扭曲土地价格而致贫。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农村城镇化和开发区建设的加快,开始了大规模征地拆迁,农村征地拆迁价格被压得很低。这源于农村土地制度的复杂性和政府、相关人员的利益驱动。在我国,农村土地归农村集体所有,农民只拥有所承包土地的使用权或经营权,没有转让、抵押、入股等处置权以及相对应的收益权,政府掌握了土地的最终处置权。农民土地转让必须先由政府征用,转化为国有,政府再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使用者,或者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社会公益性事业,或者用于开发区和房地产等商业性项目建设。其中,转为商业用途的土地溢价收益,大多成为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也有部分进入政府可随意支配的小金库,或者成为政府官员与开发商、农村集体组织负责人瓜分的经济租金。在这样的利益机制驱动下,个别政府凭借行政权力,违背农民意志,以种粮产出为基数强制性压低土地收购价格,没有考虑被征土地的机会成本和预期收益,没有兼顾到土地产出的复杂性。另外,强制征地时,也伴随着房屋拆迁行为,房屋被当作地上附着物来补偿,补偿标准往往低于法定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部分村民被拆迁后买不起商品房。由此造成个别没有其他技能、仅靠土地生存的农民失去了生存基础,沦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游民”。
二
初次分配层面的市场机制是导致贫富分化的重要因素,贫富分化问题的解决需要政府在再分配层面发挥利益调节功能。然而,这些年来,我国政府的利益调节职能存在缺位、错位和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没有很好地利用税收、社会保障、财政转移支付、公共服务供给等手段向经济弱势群体倾斜,反而存在一些“逆向调节”,出现高收入者在再分配中获得更多,从而进一步加剧了贫富失衡。
(一)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
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种社会安全制度,主要功能之一是调节收入分配,抑制贫富差距幅度,为低收入和无收入的经济弱势群体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但是在我国社会转轨时期,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明显滞后并存在很多问题,没有很好地发挥出应有的功能。虽然近几年有较大改进,但依然存在保障覆盖面不够、保障标准低等缺陷,一些经济弱势家庭得不到很好保障。根据调查统计分析,非贫困户被调查者中的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比例,分别是贫困被调查者中相应比例的3倍与4.4倍,而非贫困户被调查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得分均值则是贫困户被调查者的相应均值的3倍。2010年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追踪调查显示,城镇养老保障覆盖率达到84.7%,月平均退休金1527元;农村养老保障覆盖率34.6%,月平均退休金74元。这意味着很多老年人因从前社会保障制度的不足,而未能享受到养老金,或只享受低水平的养老待遇。
从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看,没有保障全部贫困人口受益。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曾经将大量农民、城镇体制外人员排斥在社会保障范围之外,这些人口生病无医保,进入退休年龄后没有养老金,更难以享受其他方面的社会保障。随着改革的推进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社会保障范围有所扩大,但还有一些人因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没有被社会保障体制完全覆盖。2009年末,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覆盖率分别为30%、52%、16%、19%。截止2013年底,城乡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了8.2亿人,但还有近2亿人未纳入覆盖范围;医疗保险覆盖了城乡13亿以上人口,还有几千万人游离在制度之外。主要原因在于:第一,跨地区社会保险制度衔接不顺畅,影响了流动人员参保积极性。由于社会保险不是全国统筹,大多在县或市一级统筹,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的相关制度衔接不够,使得具有较大流动性的职工在跨地区流动时,无法转移社保关系,已经参保的人只能退保。而退保仅能拿到个人缴纳的那部分,拿不走企业为其缴纳的部分,因而造成参保率低、退保率高的问题。第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过高,使得一些企业和个人放弃参保。过高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直接影响企业的人工成本及盈利水平,很多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不得不逃避参保。即使某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也不是为所有员工缴纳,只为核心骨干员工缴纳。而很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也因过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而放弃参保,这其中包括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的公有制企业改制时分流出来的职工。当时,很多企业欠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需要职工补缴,而较高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使一些经济困难的人放弃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社会救助制度还没有覆盖所有应该救助的贫困人口。例如:救助对象管理制度不规范,暗箱操作行为时有发生,人情救助、关系救助、虚报冒领等问题时有发生,而一些符合条件的人却不能享受救助。医疗救助有明确的救助对象和限定的病种,没有将所有的贫困患病人口纳入救助范围;制度规定只有住院才能获得救助,那些住不起院最需要救助的特困人口却无法享受医疗救助。 从社会保障水平看,相对于经济弱势群体的收入,保障水平偏低甚至很低。第一,我国的医疗、失业、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水平低,几乎没有积蓄的贫困家庭成员一旦患重病、失业,其生活会更加艰难。如医疗保险的实际报销比例并不高,需要患者自付的医疗费用较多,而且患大病使用的不少药物和治疗手段,也完全需要患者自己支付,而社会救助有受救助比例和救助封顶线的限制。因此,对需要大量医疗费用支出的疾病,贫困家庭面临看不起病和因病更贫的问题。第二,社会保障还没有实现全国范围的均等化,贫困地区的保障程度要低于经济富裕地区,多数情况下贫困人口的保障程度要低于高收入的人口。这是因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地方化和人群化特征,不同地区、不同身份的人实行费用来源不同的保障制度体系。社会保障地方化使地方财政承担了主要责任,个人的社会保障程度依赖于其户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越是富裕的地区,享受的社会保障水平越高。即便在同一地区同一社会保险制度标准下,越是收入低的群体,保障程度就越低。因为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救济等社会保险措施,采用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且以个人账户为主。这种保障方式为资金累加方式,缴纳的多就享受的多,而收入高的人缴纳的多,收入少的人缴纳的少,所以富人享受的比穷人多。
(二)民生方面财政投入乏力
财政本应是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重要工具,但我国财政却没能有效发挥调节分配的作用。在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与低收入家庭生活密切相关的财政投入规模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明显不符。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前,中央财政权力下放,实施财政包干体制,国家财政收入特别是中央财政收入的相对比例不断下降,再加上国企亏损严重,导致20世纪90年代初财政收入占比大幅度下降,制约了政府的再分配能力。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后,分税制提升了中央财政收入,而且全国的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已经很高,但是用于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民生方面的投入相对不足。1980-2003年,政府的卫生支出在卫生总费用中的比重从36.2%下降至17.2%,社会卫生支出从42.6%下降至27.3%,而个人卫生支出却从21.2%增加至55.5%,政府只承担了39.4%。为了解决教育医疗领域公共财政投入的不足,20世纪90年代开始对教育卫生领域进行改革,经费由从完全依靠政府转向政府与社会、个人相结合,教育卫生单位的创收活动逐渐普遍化。在过去相当一段时期内,教育收费直线上升,部分地区中小学义务教育名不副实,令一些家庭面临困境;医院不断提高收费标准和进行过度检查治疗,在医疗社会保障水平本来就很低甚至没有的情况下,低收入群体往往因病致贫或返贫。2003年卫生部进行的第三次全国卫生医疗调查显示,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农民占全部贫困农民的比例上升到33.4%。虽然近些年的财政投入不断增长,但还是落后于几乎所有发达国家。
民生方面的财政投入结构也不尽合理,不利于低收入家庭。第一,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中较大部分用于补贴社会保险基金,高收入群体获得了更多补贴。由于社会保险制度设计的问题,对社会保险的补贴给高收入群体带来的收益大于低收入群体,对城镇居民的收益大于农村居民。第二,教育投入中,用于农村的少,用于义务教育的少,大部分用于高等教育的硬件建设。而实际上,能否获得较好的义务教育恰恰是家庭贫困与否的一个重要因素。占70%的农村居民只使用了国家义务教育投入资金的30%。1999-2010年年均农村中学教育经费支出约占总教育经费支出的8%,比应有经费支出比(13%)低约5%;而小学经费支出比约为16%,比应有经费支出比(22%)低约6%。虽然近几年的财政投入结构有所改善,但还是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农村教育经费不足的问题。民生方面的财政投入不足问题在经济落后地区更为突出。分税制的财政体制使中央掌握了主要财权,地方财政收入尤其是经济落后地区财政收入明显不足,不足以承担中央下放给地方政府的大量事权,需要中央的转移支付资金。但是,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转移支付规则并不明确,真正属于均等化转移支付形式的只是所占比重很小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而在其他转移支付形式中,遵循均等化的转移支付并不多。在有条件拨款中,主要看各地的讨价还价能力,结果是经济不发达、贫困人口基数大、最需要中央财政支持的地区获得的转移支付资金低于经济发达地区,应对民生问题尤其是贫困家庭民生问题力不从心。民生方面财政投入乏力不仅导致了当时一些家庭因病残致贫、因子女教育致贫,而且也是目前家庭贫困的一个因素。一些家庭因当时病残没有医治,或因家庭经济困难未获得最基本的教育,从而将贫困延续到现在。
(三)贫困家庭获得扶贫资金不足
尽管国家投入了大量扶贫资金,但由于扶贫资金往往是多渠道筹集、多层次管理、多部门参与,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资金在使用上存在着很大盲目性和随意性,很多资金被挤占挪用、虚列支出或进入小金库,最终受惠于贫困户的扶贫资金已经打了折扣。同时,在项目扶贫中,一方面,为保证扶贫项目成功实施,扶贫部门往往将项目交给懂技术、有经验的非贫困户,而缺乏能力的深度贫困农户则很难参与扶贫项目。另一方面,扶贫部门为了降低项目的实施成本和利于监测,重点考虑项目要有一定的规模,且须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的规模偏好使多样性、分散性及小规模的贫困人口需求被筛选掉,把难以支付配套资金的最贫困农户排除在外,更多受益者则是有能力支付配套资金的相对富裕农户。另外,扶贫资金投入中,没有将提高贫困人口的劳动技能素质作为扶贫投入重点。而贫困人口突出的特征就是自我劳动技能缺乏、自我生存能力差,从而不可能根本改变贫困人口在初次分配中的弱势。
(四)低收入者税费负担重
城乡低收入者普遍承担着相对高的问接税负。我国税收结构中,直接税比重低,间接税比重高,间接税大多附在商品上,要加在商品价格中,随着商品的销售和消费而转移给消费者,消费者成为税负主要承担主体。由于低收入者的边际消费倾向较高,消费支出又以购买商品为主,其实际税负反而更重。 在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之前,农民在其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所得税起征点时,还要履行交纳农业税的义务,又要负担集体的提留、摊派,税费额占收入的比例远高于城镇居民,而且大部分税费按照土地面积或者住户人口征收,没有对贫困人口实行统一的、规范的税费减免政策,造成低收入农户比高收入农户要承受更高的税费率。只是在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之后,农民才得以解脱,但多年累积的贫困难以让一些贫困家庭走出相对贫困境地。
除了农民普遍缴纳的税费,以社会抚养费名义征收的计划生育罚款也使一些农户陷入贫困。由于观念陈旧和缺少农村养老金制度,为要男孩而超生的现象大量存在,与之相伴随的就是当地基层政府的计划生育罚款,一些低收入农户在抚养更多子女与支付罚款的双重压力下陷入贫困。
三
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在任何社会经济体制的国家中都居主要位置,以慈善为主要方式的三次分配和通货膨胀导致的隐性分配居于次要位置,属于非主流的分配方式,但有时对个别家庭的贫困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三次分配薄弱
三次分配是指以慈善捐赠为主要形式的自愿和道德的社会善行,是社会财富的自觉分配阶段,是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补充。然而,我国公民慈善活动参与度低,慈善捐助积极性不高,慈善捐款不多,慈善救助能力有限。这既有文化理念方面的原因,也有政策和管理方面的原因。
慈善捐助理念缺失。中国人的行善心理取向与西方国家有所不同,功利意识和亲情观念浓厚,大多将行善助人的行为局限在与自己有利害关系或亲缘关系的人,很少将行善上升到博爱无私的慈善层次。而因遗产税与赠与税的缺失,不能最大程度地促使富人捐献财产以获得好名声,而是更愿意把财富留给子孙后代。
慈善捐助的税收支持力度不够,抑制了人们捐助的积极性。只有向当年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才可以税前扣除。目前有权给捐款人开具税务部门认可的减免税发票的慈善组织只有中国红十字会等22家与政府有密切联系的公益组织,它们都是教育和民政事业单位,而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环境保护等其他公益事业单位不包含在接受免税捐赠的范围内,无法出据减免税凭证。即便有些单位能够开出减免税发票,减免税发票也不能包括所有的实物捐赠,只是特定情况下允许捐赠的实物。而且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的税收减免,都要经历层层审核以及自上而下逐级批准,且退税程序繁琐,增加了捐赠者的交易成本。
慈善组织公信度缺失,挫伤了人们捐助的积极性。一些慈善组织的运行缺乏透明度和社会监督,滥用、挪用、侵吞慈善资金等行为时有发生。另有别有用心的人借慈善敛财、出名、洗钱,使慈善在许多人眼里成为伪善。这些都打击着慈善事业的公信力,使人们对慈善组织产生信任危机。
(二)通货膨胀下隐性分配
通货膨胀对不同经济状况的家庭的影响有所不同。在通货膨胀情况下,上涨的物价削弱了货币购买力,但资产会升值,结果是财富由低收入家庭向高收入家庭转移。这是因为不同经济状况的家庭在边际消费倾向、边际投资倾向及消费结构方面存在着重大差异。高收入家庭的消费支出占其收入的比重不大,如果其财富主要不是以货币形式持有,而是非货币资产,通常会因通胀而升值,而且资产的保值增值也会弥补消费支出方面的损失。但是,对以固定工资和退休金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低收入家庭而言,一方面生活必需品方面的消费支出在其微薄收入中一直占很大比重,而生活必需品价格在通货膨胀期间往往上涨幅度最大,要大于工资上调幅度;另一方面因缺少可以保值增值的资产,无法弥补通货膨胀带来的消费支出方面的损失。结果是低收入家庭只能是通货膨胀的净损失者,会变得贫困或更加贫困。
总之,我国的家庭贫困是多因素导致的,其中初次分配中家庭生产要素的贫困是根本因素,再分配中政策的失衡则是重要因素,而且各层面的分配都存在着强势群体侵蚀弱势群体的情况,一些不法经营者和少数掌握各类资源的公职人员对国家、集体乃至个人利益的侵蚀,也是一些人贫困的影响因素。贫困群体在经济资源贫乏的同时,缺乏表达自身利益的有效诉求渠道,在追逐自身利益上处于无力状态,因而各种财政补贴、土地补偿款、工资被随意克扣和无限期拖欠等情况时有发生。近些年来,尽管政府在努力扶持贫困群体,贫富差距失衡势头有所遏制,还需要继续加强和完善被实践证明的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
[责任编辑 蒋万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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