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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写子女的名字,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李 欣

  Q 我与丈夫结婚十余年。前年,公公婆婆赠与我们30万元,我们以儿子的名义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产证上写的是儿子的名字。现在我和丈夫感情日益恶化,双方决定协议离婚。我们对儿子的抚养权(归我抚养)及其他财产的分配没有意见,但对这套商品房的归属发生了争执。我认为房产证上写的是儿子的名字,所有权自然属儿子所有。因儿子尚未成年,离婚后房子应由我代为掌管;丈夫则认为房子是我们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且是由他父母出资,所以离婚时他应多分割。请问,这套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A[分析与解答]:
  父母以子女的名义购房,这种行为可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在我国,赠与行为是诺成合同,表示有赠与承诺即生效。但在标的物交付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行为。因此,这就要分两种情况对待。
  一、房子已办理房产证。房产权利的产生,是以房产证为标志的。房产证一旦颁发,则房产证上所有权者名字之下对应的所有权已产生。即赠与的财产,赠与人已完成交付。此时,夫妻两人离婚,涉案房产已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第三人的财产,夫妻当然没权利分割。
  二、房产证没有颁发,但购房合同是以子女的名义签的。此时,虽然房产的权利尚未形成,但它是将来确定房产归属的唯一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赠与交付的完成是以父母为子女交纳购房款而体现的。因此,这种赠与行为也不能撤销,房产自然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你和丈夫结婚之后,公公婆婆赠与30万用于购房,根据《婚姻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故这套商品房本是属于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但是你们以孩子的名义购房,房产证写孩子的名字,就视为你们夫妻对孩子的赠与了。尽管孩子是未成年人,但纯获利益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孩子取得该房子的所有权,房子不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无所有权。
  离婚后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对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只是有代管的权利和保持其财产权益的义务,也不享有所有权。你们离婚之后,抚养孩子的一方在孩子成年之前,作为监护人负责对该房产代为保管,但没有所有权,不得随意处分。
  (责任编辑/李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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