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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根源处消除医闹 缓解医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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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R473.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526(2012)12-0449-01
  针对当前医患关系紧张、医患矛盾突出的现状,2012年4月30日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今后,医闹、号贩将受治安处罚甚至被究刑责。“我们很害怕病人家属来‘闹’。”这是我们这些从事医政管理、负责医疗纠纷处理人员最大的心病之一。
  医疗纠纷是一个世界性问题。不仅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有,日、美等发达国家同样存在,不过近十几年在我国尤为突出,成为棘手和普遍的社会问题,成因与发达国家不尽相同。美国医学研究所的报告透露,美国每年约有9.8万人死于可预防的医疗差错,远超过工伤交通事故和艾滋病死亡人数,造成经济损失高达290亿美元,但患者很少选择暴力解决医患矛盾,因为法律是解决纠纷的最好途径。但在我国本人认为,刑责治“医闹”不但保障不了医院、医生安全,还可能让医患关系更为恶化。原因并不复杂。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解决医疗纠纷:一是患者和医院之间协商解决,二是患者将纠纷提交到卫生行政机关调解处理,三是患者诉诸司法渠道。在这三种处理方式中,由于医疗工作的专业性和信息的不对称性、医院与上级卫生行政机构之间的利益纽带关系,以及患者诉诸司法渠道时所面临的取证难、鉴定机构的公正性存疑和医疗事故赔偿标准较低等原因,患者始终处于医患关系和利益博弈格局中的弱势地位。而人们对解决纠纷的态度是一种典型的实用主义逻辑——哪一种方式更有效用,成本更低,更便利,更快捷,就选择哪一种。是否采取诉讼方式,取决于不同维权方式的收益、成本、效率等方面的比较——不少患者在面临医患纠纷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通过医闹来引起重视也实属不得已为之的自救行为。
  当医闹尚属个案的时候,需要反思的首先是医院;当医闹变成普遍现象的时候,需要反思的才是法律、制度。某种程度上说,“医闹”的出现,源自患者家属的需求,而“医闹”的兴起,则表明原有的权利保障渠道已失效,不能有效保证患者家属求偿权。所以,指望刑责治医闹是一厢情愿的。根治“医闹”,不仅需要法律,还需要社会各种力量去努力、去维护。
  首先,要严格依法行医,建立多种形式的医患沟通渠道。俗话说:“医者不可不仁慈,不仁慈则招非。病者不可猜鄙,猜鄙则招祸。”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本着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工作制度和诊疗技术规范,切实加强内部管理,优化服务流程,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质量,切实保障医疗安全,让患者和家属放心和满意。同时努力增进医患沟通,切实尊重患者和家属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同意权,与患者和家属多做沟通、解释方面的服务。一旦有“纠纷”发生时除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外,要在第一时间引导、交流、沟通,告知患者家属正常处理的程序,积极预防化解医患矛盾。如果患者和家属不闹,“职业医闹”也就失去了生存的土壤。
  其次,建立公平独立的第三方调解处理体系,减少医患纠纷处理的复杂性。但必须注意,该第三方处理机构一定不能是任何一级的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也不应隶属于某一级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该第三方处理机构的运营成本可考虑纳入到政府的预算中。该第三方处理机构也可利用典型案例和医疗过失因果分析的统计数据向政府或医疗机构提供一定量的有偿服务来弥补经费的不足,差额部分由政府补助。如提供一定量的培训或出售医疗纠纷的分析报告等。
  第三,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强制性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以商业保险模式,规定医疗执业责任保险由医疗机构固定保费和医生个人风险储金两部分组成,将保险赔偿责任与医师挂钩。对医疗损害的赔偿由保险公司受理,不再与医院及医务人员发生直接关系,由独立的第三方处理机构评析是否存在赔偿责任和金额,保险公司负责赔偿。1899年,美国就出现了医疗责任保险公司,投保的医生每年交纳一定金额的保险费,当发生医疗纠纷时,由独立医疗评审与监督委员会负责医疗事故鉴定,由保险公司负责处理赔偿事宜。
  第四,深化医疗体制改革。医改既是市场行为,又与政府医疗政策密切相关。现在医改的方向存在争议,是由政府提供公共医疗服务,转变医院的牟利倾向,还是全面放开医疗市场,通过竞争改变医疗服务模式。换句话说,如果患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如果医生始终靠盯住患者的钱包来养活自己,那么患者永远不会信任医生,对医务人员的尊重更是无从谈起,医闹也将不可避免地持续下去。
  作者简介:杭健,本科,业务副院长,副高职称,从事管理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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