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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将更有保障(一)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本刊编辑部

  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2016年1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边界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食用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其中,农业活动是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相关主体义务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指依法设立、为食用农产品交易提供平台、场地、设施、服务以及日常管理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法》明确要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要履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市场信息报告制度、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义务;同时还应当承担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工作,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等义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要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记录制度、质量安全自查制度、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停止销售或者召回制度等。
  销售者租赁仓库的,应当选择能够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要查验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的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和食用农产品产地或者来源证明、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和保存进出货台账。《办法》规定,贮存食用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要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贮存肉类冻品应当查验并留存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文件;贮存进口食用农产品,查验并记录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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