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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道分娩式与剖宫产式分娩式的临床意义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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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目的知道阴道分娩是一个正常的生理过程,而剖腹产是为确保母儿安全而必须采取的措施。方法正确了解正常分娩的条件。结果减少剖腹产,也减少了产妇的近远期剖腹产的并发症。结论阴道分娩是一个正常的分娩过程,是可以耐受的。
  【关键词】阴道分娩;剖腹产
  doi:10.3969/j.issn.1004-7484(s).2014.05.225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5-2582-01阴道分娩是产力、产道、胎儿及精神心理因素等均正常并能相互适应,胎儿顺利经阴道自然娩出为正常阴道分娩。正常情况下,分娩是一个“瓜熟蒂落”的过程。是对母体身心健康有利及胎儿有利的自然过程[1]。
  剖宫产是解决难产的重要手段,若产道及胎儿有不能纠正的异常情况而不适宜经阴道分娩,则应行剖宫产术。同时,剖宫产术也是处理高危妊娠的一种重要手段,孕产妇对继续妊娠或分娩不能耐受时积极停止妊娠或结束分娩成为唯一可选择的方法。如无安全、恰当、快捷、有效的引产,催产或阴道助产等方法,或因高危孕产妇不能耐受产程负荷,目前剖宫产常是最好的可供选择的解决方法。虽然剖宫产不能完全取代阴道助产技术,但一次恰当、慎重的剖宫产远比一次困难的阴道分娩对母儿有利。有下列指征及时行剖宫产术:①骨盆狭窄畸形。②软产道明显阻塞。③足月横产式。④臀位足先露或胎儿较大。⑤面先露额后,额先露及不均倾等。⑥并发先兆子宫破裂及胎儿窒息等。⑦胎儿巨大或畸形。⑧试产失败。[2]
  1临床资料
  我院2005年1月――2007年12月总产妇2756人次,自然分娩者1612人次,行剖宫产术分娩者1144人次,行剖宫产术分娩者占总产妇的41.5%。2005年时剖宫产率17%,到2008年时增高37.5%。
  卫生部《助产技术管理办法》指出:对于助产技术的应用,主要问题集中在分娩时机的确定和分娩方法的选择上,经阴道分娩符合母儿生理,应尽量创造条件经阴道分娩[2]。在得知母婴健康的前提下,严格掌握剖宫产手术指征,科学选择分娩方式,而不是怕负责任,担风险施行预防性剖宫产,这是产科工作者应遵循的原则。判断剖宫产指征的原则应该是:剖宫产绝不可能经阴道分娩,或经阴道分娩对于母儿将有危险的病例,宫产术率应控制在80%内[3]。
  2讨论
  所有关资料及我院情况来表明,目前剖宫产率明显提高,其原因笔者分析如下:
  2.1确实具备上述剖宫产指征者。
  2.2社会因素是剖宫产率明显提高的最主要因素其它:①如独生子女导致的社会和家庭对优生优育过高期望者,医疗环境条件及医患关系的巨大压力以及医疗纠纷的不断增加,迫使产科医生采取妥协态度,放宽剖宫产指征,把剖宫产当成防止分娩意外的预防性手术及缓解医患矛盾,解决医疗纠纷的方式。②初产妇对妊娠分娩没有经验,担心分娩过程中变化,难产,惧怕产痛,阴道分娩后可能出现的阴道松弛持非常复杂的心态,因而对分娩感到紧张、抑郁和恐惧,导致对阴道分娩缺乏信心,故希望过“快捷简便”的剖宫产解除充满未知因素的长时间分娩过程的心理压力。③社会上较为普遍的认识如剖宫产为安全、理想、完美的分娩方式,剖宫产儿聪明,产妇痛苦少、方便,甚至提出择“吉日”分娩的要求。
  2.3产科工作者对试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异常情况(如:难产和产伤)的估计过重,在试产不充分的情况下既作剖宫产等等都扩大剖宫产率[1]。
  剖宫产的根本目的是解决难产和某些高危妊娠,挽救围产儿和孕妇的生命。如无较严重的剖宫产指征,剖宫产远不如阴道分娩。剖宫产毕竟需剖切开子宫,存在麻醉意外,术后出血、感染,肺栓塞等近期并发症,甚至死亡的危险和再孕后子宫下取剖宫产切口疤痕处子宫破裂等远期并发症。因此剖宫产妇女需承担手术的近、远期风险,同时剖宫产对产妇恢复不利,卫生经济浪费过大,文献资料显示剖宫产率提高,高危围生儿病死率和新生儿窒息率无明显下降趋势,徒增产妇的手术近、远期风险,鉴于此对是否进外剖宫产的选择就显得十分重要与慎重了。合理的把握剖宫产指征,努力控制并降低剖宫产率,再次成为当前产科工作者的重要任务并且势在必行[4]。
  提高产前健康教育,开展产前心理咨询,增强孕产妇社会心理支持,提高孕产妇及家属对阴道分娩的信心。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产时干预,提高自然分娩心理、生理和医疗支持,对于要求剖宫产术者其要求的理由应该仔细研究讨论和记录,若无特殊理由的剖宫产要求,应当与其讨论剖宫产利弊,在充分知情权的基础上作出自我选择和决策并作详细记录。因此剖宫产不单纯是一个医疗问题,而是个复杂的医学人文问题。要大力开展妇女保健工作,在于通过积极的预防、普查、监护和保健措施,以预防为主,以保健为中心,以基层为重点,开展以生殖健康为核心的妇女保健。消灭和控制妇女各期发生的各种疾病,降低孕产妇和围生儿死亡率,从而促进妇女身心健康。
  参考文献
  [1]王晓东,王世阆.关于剖宫产的分析与思考[J].实用妇产科杂志,2005,10(21).
  [2]乐杰,主编.妇产科学[M].第6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
  [3]宋文质,主编.卫生法学[M].第2版.北京: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2008.01.01.
  [4]王风龙,郑英,等.主编.妇产科疾病最新治疗[M].第1版.天津:天津科技翻译出版公司,19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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