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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篮球职业市场准入制度的声援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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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自CBA采取“封闭式”市场准入制度以降,由“市场准入”引发的纠纷日渐增多,其产生、升级的原因可概括为市场导向理念尚未形成共识,在职业篮球领域中,行政色彩仍较为浓厚,同时制度供给不足导致市场准入制度的功能无法正常发挥。针对市场准入制度推行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树立市场导向理念及提高制度供给效果的机制设想。
  关键词 市场准入;职业篮球市场;职业联赛;俱乐部
  中图分类号:G80-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90(2015)02-0050-07
  CBA自2004-2005赛季首次取消升降级制度,借鉴NBA的运作方式,采纳封闭式市场准入制度,对各家篮球俱乐部采取准入标准评估的办法,初步改变过往更加注重运动队成绩提升,而忽视俱乐部本身企业化、市场化、产业化运作机制的建设的问题,为实现篮球的职业化道路迈出坚实一步。
  从《2005-2006 CBA联赛俱乐部准入实施方案》到《2014年NBL俱乐部新加盟CBA联赛评选办法》,从《中国篮球协会章程》到《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委员会章程》、《中国篮球协会俱乐部股权转让暂行管理办法》,制度化的篮球职业市场准入制度逐渐丰满成熟,但同时围绕“市场准入”产生的争议纠纷却日渐增多,既有对篮球市场准入办法“实体”价值取向产生质疑的“中宇事件”,也有对准入办法“程序”合法性、合理性产生质疑的“凤铝事件”,多种主体、多种理念、多种利益纠缠在一起,篮球职业市场准入制度应何去何从,须以“解剖麻雀”的精神去冷静面对之。
  “闹他”之声尚在耳边,山西球市的火爆拖不住“山西中宇”换东家的脚步,被打上“参赛权获得与行政审批龃龉”的“中宇事件”让我们开始反思职业篮球准入办法“实体”价值取向;一个原本NBL球队进入CBA的个案,却演变成影响职业篮球联赛全局的事件,“凤铝事件”本身引发其我们对市场准入制度“程序”合规范性的思考。无论多少质疑声,构建与职业体育市场经济规律、中国职业体育市场发展情况相一致的篮球职业市场准入制度是发展的必然选择。
  1 回顾――事件经过及争议点归纳
  1.1“中字事件”
  2012-2013赛季尚未结束,山西中宇俱乐部将要转让的消息就已甚嚣尘上。其中北京控股集团向山西中宇俱乐部伸出了橄榄枝,但当时俱乐部高层表示将优先考虑山西企业,双方并未立即达成交易。
  2013年4月26日,山西中宇俱乐部正式与北京北控集团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山西中宇俱乐部将一、二线队伍打包转让给北控集团,其标的额为1.5亿元左右。与此同时,山西中宇向山西省球类运动管理中心提及有关俱乐部转让股权的申请。在这期间,山西中宇俱乐部一直未更名,同时北控集团一直未获得CBA的参赛资格。
  2013年9月17日,未获山西省体育局批准的北控集团开启与山西汾酒集团的谈判。次日,山西省球类运动管理中心向媒体宣布:山西汾酒集团接过北控集团的接力棒,决定收购中宇全部股权,同时向山西省体育局递交相关申请材料。
  2013年10月31日,峰回路转,山西中宇单方面宣布解除与汾酒集团的赞助合约,同时俱乐部更名为“山西中宇北京北控集团队”这一有些不伦不类的称呼。
  2013年11月8日,汾酒集团与北控集团经过几轮谈判,最终收购山西中宇俱乐部,长达半年之多的中宇股权转让事件总算结束。
  透过对事件的简单描述,山西男篮之所以未能如愿迁址北京,其症结在山西省体育局行使行政审批权力不放行。因此,“中宇事件”的焦点在于:1.俱乐部股权转让能否自动获得参赛资格;2.地方体育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2“凤铝事件”
  依据《2008-2009赛季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俱乐部准入实施办法》的规定,NBL的冠军广东凤铝篮球队与天津荣钢、青岛双星共同获得2008-09赛季的准入评估资格。此次评估工作由中国篮协下设的CBA联赛委员会依据《准入办法》与《准入标准及评估标准》,在2008年8月4日至7日,对上述三家NBL俱乐部进行考察,其实地评估结果为全部基本符合40条准入标准,进而,2008年9月4日,联赛委员会召开会议,天津荣钢人选,青岛双星候补,凤铝落选。
  得知落选消息,广东凤铝俱乐部立即向媒体发声,“中国篮协将《准入办法》和《准入标准及评估标准》视为无物,突袭式的民主表决推翻之前的评估结果,其操纵结果的行为十分明显”,中国篮协对此作出回应。
  2008年10月6日,广东凤铝俱乐部向国家体育总局递交纠正中国篮协“不当行为”的申请书。2008年10月7日,联赛委员会为更广泛听取委员意见,回应引发球迷广泛关注的重大事件,再次召集联赛委员会全体会议,最后民主表决决议,确认天津荣钢、青岛双星获得新赛季的参赛资格,广东凤铝仍落选。2010年10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驳回广东凤铝的信访申请。随后,2008年10月22日,广东凤铝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0月28日,法院以不属于其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11月2日,广东凤铝宣布退出中国篮协。中国篮协获悉后,向媒体表示遗憾,同时要求广东凤铝按照《中国篮球协会章程》第3章第16条的规定,尽快提交申请,清理未尽之权利义务终结的事宜。
  “凤铝事件”可谓一波三折,对表决程序不满,向上申诉,信访不成,则提请诉讼,不予受理,“由爱转恨”,愤而退出篮协。该事件的争议点可概括为:1.民主表决程序是否合乎规范;2.联赛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的“联赛可持续性发展原则”和“俱乐部可持续性发展原则”是否具有合理性;3.中国篮协在该事件中扮演何种角色;4.凤铝俱乐部是否具有启动申诉、救济程序的资格。
  2 反思――篮球职业市场准入纠纷产生、升级的原因分析
  从“中宇事件”到“凤铝事件”,在篮球职业市场准入制度推行的过程中,既有准入标准“实体”的争议,也有准入标准“程序”的纠纷,其争议焦点也不尽相同,导致中国篮协与篮球俱乐部之间利益冲突的缘由大致可归纳为:一是职业联赛各主体未形成统一协调的市场导向理念精神,行政干预、行政垄断阻碍职业篮球市场走向市场化、产业化;二是制度供给不足,导致争议纠纷的解决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潜”规则,而不是“显”规则。   2.1未形成统一协调的市场导向理念,行政干预、行政垄断仍然存在
  2.1.1职业体育市场准入制度的必要性认识仍未实现统一
  应当说,2004年我国引入NBA的“封闭式”市场准入制度具有很大的改革决心和魄力。推行篮球职业市场准入制度已近11年,篮球职业联赛中尚未形成统一的精神理念。在“中宇事件”当中,有些学者质疑股权转让后,参赛资格作为法人财产权的一部分,也应一并转让自动获得,认为《中国篮球协会俱乐部股权转让暂行管理办法》抵触《民法通则》、《公司法》,这种观点是十分片面的。依据民法原理,可类推俱乐部的参赛资格为特殊的权利能力,这种资格的获取兼具身份权和财产权属性,依据《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股权转让意味着法人财产权的让渡自然没有问题,但由于参赛资格本身所具有的双重属性,其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是必要的,这也并非职业体育产业领域所独有,在我国的房地产领域,房地产公司的股权转让对房地产项目的获得就要受到《公司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限制。
  职业体育联盟的形成目的在于组织和培育一个市场,我国的职业体育必须尊重市场规律,发挥产业发展优势。若形成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则职业体育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将十分明显,由此而衍生出“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问题,同时职业体育的外部性较为明显,如果产量超过限度,则将出现市场失灵现象,过度进入的情形也就直接导致体育市场的混乱,由垄断市场理论的视角观之,恰恰在职业体育产业领域设置准入壁垒是符合经济规律的。从理性经济人的角度看,职业体育市场准入制度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对俱乐部比赛资格的审查,从而有效对其不规范运作行为进行矫正,其目的在维护整个体育联赛市场的共同利益,防止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降低资源配置效率。应当准确认识到,市场准入制度也应包括合理高效的退出机制,减少体育投资市场的风险系数,保护各大企业的投资积极性。
  2.1.2公开透明原则亟待成为篮球职业联赛各主体的共识
  经济学家易宪容曾指出:“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信息的公开化、透明化,这样才能把相关信息体现到商品的价格上。如果一个市场的信息既不公开也不透明,或是公开而不透明,将会导致商品定价系统残缺,交易将在不平等的情况下达成。”具体到职业体育领域,市场准入制度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正体现中国篮球协会的态度,鼓励、限制和禁止的范围得到明确,使各篮球俱乐部形成确定的合理预期。公开透明原则的一个重要要求就在市场准入的依据、程序与评估结果以及相关机构人员的权限等,需进行公开,否则不得作为依据。
  在“凤铝事件”中,纠纷的根源在双方对“民主投票表决”形式是否具有依据存在争议,广东凤铝认为:“这是搞突然袭击,出现了寻租的问题,凤铝落选是暗箱操作的结果。”中国篮协申明:“《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委员会章程》明文规定民主表决是联赛委员会议事决策的必经程序。”各执一词,莫衷一是。笔者认为,这一争议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广东凤铝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准入标准程序中投票表决环节;二是,设置投票表决结果是否具有合法性。第一,《2008-2009赛季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俱乐部准入办法》第4条规定,“俱乐部应承认并遵守《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委员会章程》”,转而核对《联赛委员会章程》,在《章程》第13条的联赛委员会全体会议职责有多达10项事项,但并未言及准入标准程序中需进行投票表决。若牵强附会,则第7项职责“审议批准联赛组织管理运行方案”还能沾上边,但“方案”指“工作计划”、“既定法式”,如《章程》第25条所说的“俱乐部加盟联赛的准入条件和退出制度”尚属此处的“方案”,具体某家俱乐部的准入与否并不能被解释为“方案”。尽管在2008年9月4日之前,广东当地媒体对凤铝俱乐部的公关行为进行过报道,但无充足证据予以证实,由此,可推知,广东凤铝不具有知晓投票表决为准入必经环节的义务。直至2014年5月6日,才在《2014年NBL俱乐部新加盟CBA联赛评选办法》在第三部分中明确“联赛委员会审核表决通过”是必经程序。第二,《联赛委员会章程》第21条规定,全体会议需出席委员达到委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否则不能进行表决。在2008年9月4日的第一次表决中,全体委员共有25人,由于各种原因,出席委员有16人,未达到三分之二的标准,即使投票表决程序合乎规范,但其表决结果显然违背既定程序要求,不具有合法性。
  同样在“凤铝事件”中,2008年9月8日,联赛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张雄指出:“达到评估标准并不意味着将获得CBA参赛资格,还需要进行‘综合考虑’,结合‘联赛可持续发展原则’和‘俱乐部可持续发展原则’。”这两条原则是适合市场发展规律的,NBA在球队分布上也会实施控制,为保障俱乐部球队的经济平衡,也会对地域分布进行干涉。但上述原则在《章程》、《准入办法》以及《准入实施方案》中均不踪影。在2008年9月23日,中国篮协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可持续发展原则”进行了详细的解释,主要从“俱乐部自身制度建设”、“联赛推广”、“人力资源开发运营”、“地域分布均衡”等方面进行阐述。不可否认,地域分布均衡牵涉联赛发展整体格局,影响到CBA联赛的正常顺利生产,但新闻发布会上的详细阐述却并未出现在规范性文件中,这是“潜规则”思想的作祟,作为舶来品的职业体育市场准入制度在我国并不具传统,所谓的“惯例”不能达到引导大型企业进行合理投资的目的。公开透明原则就是要让“潜规则”变成“显规则”,只有在《准入办法》和《准入实施方案》中对具有市场导向的原则理念进行详细阐明,表明态度,才能确保职业篮球俱乐部拥有足够的信息获取权,增强投资者对投资环境和经济环境的可预见性,促进资金、人力资源等理性合理布局。
  2.1.3行政色彩浓厚导致职业联赛各主体难以统一协调,市场导向理念精神难以贯彻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发挥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2014年10月,由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若干意见》明确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清理不利于体育产业发展的有关规定,取消不合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推行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管办分离,加快推进体育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将适合由体育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体育社会组织承担”。在篮球职业联赛市场化的进程中,不合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干预、管办不分、行政垄断等情况拖慢了篮球产业职业化、市场化的脚步。   在“中宇事件”中,争议焦点在于行政许可的法律有效性问题。山西省体育局最大的资本正是“篮球俱乐部股权转让的地方批准性权力”。《行政许可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在该事件中,可推知,山西省体育局的行政审批行为属于行政许可范畴。其法源的效力等级是关系行政许可法律有效性的关键问题。《中国篮球协会俱乐部股权转让暂行管理办法》第四部分“申报及审议程序”中提到,“凡有意转让股权的俱乐部,应在当年CBA、NBL或WCBA联赛赛季结束后一个月内,提交当地省级体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性文件等申请材料”。因此,山西省体育局获取该项行政许可权力的法源来自《中国篮球协会俱乐部股权转让暂行办法》,其效力等级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可设定行政许可,上述规范若未设定行政许可,确从行政管理需求出发,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章可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显然由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委员会审议表决通过的《股权转让暂行管理办法》仅可称之为行业自治规范,属于行业自治行为。根据行政法的“法律保留”原则,行政机关活动应当以明确的法律授权为前提和基础,法无授权即禁止,那么可以肯定的是,除《行政许可法》第14、15条外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许可都是违法行为,《中国篮球协会俱乐部股权转让暂行管理办法》设定这样的行政审批权力有违反《行政许可法》的嫌疑。另外,《反垄断法》第33条对行政垄断行为以列举+兜底的方式进行阐述,此处可将职业篮球竞赛产品视为一种“商品”,那么职业篮球俱乐部就是提供这种“商品”的主体,山西省体育局行使其行政审批权力,妨碍中宇俱乐部前往北京即可视为妨碍商品在地区间的自由流通行为。《股权转让暂行办法》设定的行政审批权力一定程度上有助长行政垄断行为的嫌疑。
  在“凤铝事件”中,根据《体育法》第31条第3项的规定,“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包括中国篮协在内的全国性体育协会都获得法律的授权行使公权力,其具有在我国境内篮球领域法定、排他的性质。根据行政法原理,某组织按其性质并不具有行政职权,其之所以可进行行政管理,在于其获得法律、法规的授权,在被授权范围内,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同时,篮球运动管理中心作为国家体育总局在中国篮协常设的办事机构,管办结合的现象一直存在。本应属于行业协会内部可发挥的行业自律、专业服务的功能自然被篮管中心“代劳”。而根据《中国篮球协会章程》的规定,篮协的会员仅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人民解放军、各产业、系统的篮球协会或其认可的篮球运动组织。篮球俱乐部并非中国篮协的会员,他们之间并无行政隶属关系,事实上,我国职业篮球联赛具有自上而下的特征,篮管中心负责整个篮球职业联赛的开发、运作和经营,利益分配的形式也由篮管中心决策,而作为职业篮球市场开发主体的俱乐部具有更强的资本性,无行政隶属关系和产权法律关系的前提下,篮球管理中心和俱乐部之间产生不协调和不统一,实现利益协调统一的关键仍然是实现“推行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管办分离,加快推进体育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将适合由体育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体育社会组织承担”。
  2.2制度建设的滞后造成篮球职业市场准入无法正常发挥其功能
  完善的职业体育市场准入制度建设应处理好市场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的辩证关系,只有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实现良性耦合,才能真正有效提高职业体育资源配置效率、优化职业体育市场秩序,实现帕累托改进。我国目前篮球职业市场准入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导致职业篮球市场准入制度无法有效发挥其应有的优胜劣汰、市场稳定、风险管理的功能,无法有效地向作为投资主体的俱乐部提供制度供给服务,必然将出现龃龉和争议。
  2.2.1市场准入机制差强人意,利益关系梳理不畅
  篮球职业准入机制是一个动态的、系统的适应性过程,是诸多机制的功能集合。该机制主要依靠应急处理机制、申诉处理机制、监督检查机制与信息披露机制的整合协作。在实践中,如“中宇事件”、“凤铝事件”等准入制度纠纷发生和解决,与上述机制的建设程度、整合效果密切相关。
  第一,应急处理机制是准入制度规制主体通过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对突发事件进行预防和控制的整套机制。准入制度引发的纠纷争议常常不可避免,若能正确处理此类突发事件,将助益于联赛的健康发展,否则,必将走向反面。如上述的“凤铝事件”,2008年9月4日表决结束后,紧接着5、6日,凤铝俱乐部就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联赛委员会的投票表决结果提出合法性质疑,此突发事件离新赛季开始还有两个月,需要中国篮协迅速作出回应和处理。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应坚持依法、高效和透明的原则。事实上,这场“官司”一直持续到11月初,显然联赛委员会办公室、中国篮协的应急动作相对被动,未充分发挥其主动能动性。造成中国篮协被动的直接原因是9月7日的联赛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人员未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但直到一个月后才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予以纠正。另外,公正而彻底地解决突发事件才能对联赛伤害最小,最终以凤铝俱乐部退出中国篮协收场。前篮管中心主任李元伟曾在《篮坛风云路》一书中就遗憾地表示,“一个原本是NBL俱乐部进入CBA联赛的个案,演变成影响联赛全局的突发事件,给CBA联赛发展带来的教训非常深刻”。在“中宇事件”的处理上,持续超过半年时间,一个股权转让发生的争议问题,最终是以行政干预的手段予以平息,主体、内容和程序的合法性都受到媒体、公众的质疑,处理程序的透明公正性让人失望,省级体育主管部门、联赛委员会、中国篮协之间的配合应对也无从谈起。
  第二,申诉处理机制是相关的业务主管部门或受理机关在受理俱乐部提出的异议后,通过调查取证、证据验证后,作出相应行政决定的过程。在“凤铝事件”中,9月4日的表决结果让凤铝俱乐部感到不满,在与中国篮协交涉无果的情况下,于10月6日向国家体育总局申诉,请求国家体育总局介入事件,并撤销中国篮协作出的决定。在10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驳回广东凤铝的申请,认为其所申请的事项不属于国家体育总局信访的范围。10月22日,广东凤铝愤而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0月28日,北京市二中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41条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这一突发事件的申诉处理过程可称之为“投诉无门”,我国职业篮球市场的申诉处理机制缺位、缺失现象十分明显。建立健全申诉处理机制就显得十分有必要,对申诉处理的范围、程序、机构等事项要进行明确并公开,同时要兼顾利益相关者与社会舆论的反馈监督。   第三,监督检查机制指的是对规制主体、市场经营主体行为监督检查的措施集合。监督检查机制的构建首先要重视对准入制度执法主体的监督检查,在当下就是要对中国篮协、联赛委员会的执法行为进行制约。现在形成的怪圈在于,当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之时,中国篮协的行政管理职能色彩就会隐去,宣称其作出的举动是体育自治行为,司法救济途径不应介入;当受损主体提起民事诉讼之时,相关行业协会又会辩称双方的法律关系是内部人事或内部行政关系,不适宜由民商事法律介入调整。尴尬的执法主体地位常常让监督检查机制出现执行不力的情况。
  第四,从现代公司治理理论出发,信息披露机制恰好处于公司内外部机制结合部位,其机制的协同运作状态将直接影响公司治理机制的运转。无论是“中宇事件”,还是“凤铝事件”,无论准入制度的“实体”还是“程序”纠纷,都暴露出篮球职业联赛市场中信息披露机制的问题,事件被炒热的时间段内,舆论媒体报道出现了肆意操作的问题,而中国篮协、联赛委员会都处于被动地位,缺少权威、正面的信息应急机制,缺少统一的权威性信息发布机制。
  2.2.2我国的职业篮球市场退出机制仍未实现与市场规律、企业发展的结合
  在我国的篮球职业市场准入制度采取“封闭式”之后,参赛队伍呈现稳定状态,除了2004-2005赛季这一职业化进程开局之年变动较大外,其余年份俱乐部退出联赛的事件并不多见,但同时,各俱乐部频换“东家”的情况却屡见不鲜。在“中宇事件”中,火爆的山西球市并没有给山西中宇俱乐部带来丰厚的利润,其中的投资经营问题并不属于本文的讨论范围,但山西中宇俱乐部并不是个例,当职业联盟中的俱乐部出现亏损严重、步履蹒跚的情况,是否一定要一卖了之?是否一定要走到这步田地?这就需要职业篮球市场准入制度不仅需要关注准入壁垒的设置,也要关注退出机制的完善,在“中宇事件”这一纠纷产生之前,是否可考虑将山西中宇俱乐部的经营进行托管,委托给具有相对较强管理能力且可承受经营风险的托管人,实现托管财产的保值增值,避免出现对联赛发展过大的冲击。
  3 完善我国篮球职业市场准入制度的设想
  尽管近些年出现了较多篮球职业市场准入制度引发的纠纷争议,2003年开启“北极星计划”以来,篮球产业的职业化、市场化再也无法阻挡,如上文所论,篮球职业市场准入设置标准壁垒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是符合中国职业篮球市场发展基本情况的。但不可否认,“中宇事件”、“凤铝事件”等纠纷反映出我国篮球职业市场准入制度尚待完善。完善我国篮球职业市场准入制度的目标就是实现与职业篮球市场经济规律相一致,同时与中国职业篮球市场发展基本情况保持一致。
  3.1实现管理体制向产业化的转变,减少行政色彩,树立统一协调的市场导向理念
  2014年10月,由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若干意见》明确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清理不利于体育产业发展的有关规定,取消不合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推行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管办分离,加快推进体育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将适合由体育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体育社会组织承担”。在2014年11月对外公布的《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对国务院政策措施落实中存在问题的整改方案》中,对行政审批事项过多、行政干预等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具体到篮球产业领域,已经没有改革与否的商量余地,必须加快中国篮球协会与国家体育总局脱钩,尽快实现CBA、WCBA联赛委员会的法人化,实现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优化联赛委员会的委员结构,减少篮协派驻委员,真正使其变成投资人自己的委员会,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减少不符合职业联盟发展方向的准入壁垒,防止出现利用行政审批权力进行行政干预、行政垄断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理顺中国篮协、联赛委员会与俱乐部之间的关系,进而因中国篮协行使行政管理权不当引发的纠纷争议也将递减。
  篮球职业联赛各主体应树立依法规制的理念,让与职业体育经济规律发展相一致的“潜”规则尽快完成“显”规则的蜕变,如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所言,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具体到行业协会的自律机制中,就必须要坚持规范先行,发挥规范的引领与推动作用。行业协会的管理行为应突破过往的行政管理思维的桎梏,尽快形成法治思维,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如“凤铝事件”中,纠纷产生及升级的根源在于,联赛委员会全体会议上的投票表决程序是否合乎规范,充分考量的“可持续发展原则”是否具有说服力。如中国篮协在2008年9月23日发表的《关于广东凤铝俱乐部准入问题的5点声明》中提及的“联赛发展可持续原则”和“俱乐部发展可持续原则”进行详细阐明,但从其内容看是符合篮球职业市场发展方向的,就应当在《联赛委员会章程》、《准入办法》、《准入实施方案》的总则部分详细阐明,并在评估标准、评估数据上加以体现,这样做有利于合理规范引导投资人的方向,鼓励其向武汉、郑州、兰州等有发展潜力的中西部大中型城市投资。
  职业篮球市场准入制度的完善进程必须实践公开透明原则,准入制度的内容向社会公开,明确鼓励、限制和禁止的范围,让篮球俱乐部能够形成确定的合理预期。公开透明原则的实践包括市场准入的依据、程序和效果以及相关机构、人员的职责都需要进行公开,而且应当包括纠纷争议应急处理结果、申诉处理情况等方面的公开。对篮球俱乐部主体信息获取权的保障将有助于避免出现管理部门寻租现象,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监督检查的功能,促进篮球职业市场竞争环境和投资环境的改善。
  3.2完善我国篮球职业市场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发挥制度建设的功能
  我国篮球职业市场准入制度的建设需要兼顾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只有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实现良性耦合,才能真正有效提高职业体育资源配置效率、优化职业体育市场秩序,实现帕累托改进。
  第一,在应急处理机制的完善上,若出现联赛突发事件,为避免类似事件对联赛产生负面影响,必须在执行过程中坚持依法、高效、透明的原则,努力做到应急处理机构的主体、内容和程序都合乎规范,保持较高的效率,在做到公开透明原则的前提下,经办人员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法律授权的范围之内,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善于运用新方法,注意加强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注意各部门之间的资源利用,同时要注意公正、平等地解决纠纷,减少突发事件对联赛所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二,在申诉处理机制的完善上,纠纷升级的主要原因在“投诉无门”,“凤铝事件”反映出目前我国申诉处理机制的缺失与缺位。必须建立健全申诉受理机制,明确申诉受理办法,确定相应的申诉受理内容、程序,并对外进行公布,建立统一的体育仲裁庭就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在司法途径解决中,如“凤铝事件”中,广东凤铝俱乐部于2008年10月22日提起行政诉讼,我国的行政诉讼只有普通程序,而无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期间为3个月,法院审理案件一个月不能结案,而新赛季11月15日就将开始,即使广东凤铝俱乐部最终胜诉,对投资者自身也无多大意义,而建立统一专业的体育仲裁庭可根据体育行业的特征,采取临时性救济等措施。
  第三,在监督检查机制的完善上,不仅要发挥行政机关的监督职能,更要重视发挥司法机关、民间团体、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的监督制约作用。篮球职业市场准入制度的推行,若想避免寻租现象出现,鼓励投资者选择生产优质职业篮球竞赛产品,应进一步扩大法院对体育行业案件的受案范围,充分发挥人大对相关行政审批事项设置的监督制约,重视行政复议申请,为争议纠纷中处于弱势的俱乐部以更多的救济途径,避免出现纠纷争议升级的情况。
  第四,在信息披露机制的完善上,显然在“凤铝事件”中,如果可在联赛进行中,便在《准入办法》、《准入实施方案》中对重大问题表决的程序予以确认,并使各俱乐部得知其具体内容,类似的事件便不会发生。纠纷争议被炒热的时间段内,舆论媒体报道出现了肆意炒作的问题,而中国篮协、联赛委员会都处于被动地位,缺少权威、正面的信息应急机制,缺少统一的权威性信息发布机制。因此,必须建立起统一权威的信息发布机制,及时采集相关的信息,进行汇总、甄别以及分析,进而完善篮球职业市场信息网络平台,服务于政府、经营者和消费者。
  第五,在职业市场退出机制的建立完善上,对那些亏损严重、经营不善的篮球俱乐部应该采取更加稳妥、渐进的改组、改造方式,采纳“托管”作为暂时的过渡形式,减少由此而带来的巨大冲击。重视现实中俱乐部的股权转让,明确股权转让并不代表参赛资格的自动获得,但应将审批权力交给更具体育自治色彩的联赛委员会来行使,由联赛委员会以更具市场化、产业化的视角去分析和解决。
  4 结语
  CBA自2004-2005赛季首次取消升降级制度,借鉴NBA的运作方式,采纳封闭式市场准入制度,对各家篮球俱乐部采取准入标准评估的办法,初步改变过往更加注重运动队成绩提升,而忽视俱乐部本身企业化、市场化、产业化运作机制的建设的情况,为实现篮球的职业化道路迈出坚实一步。
  制度化的篮球职业市场准入制度逐渐丰满成熟,但同时围绕“市场准入”产生的争议纠纷却日渐增多,既有对篮球市场准入办法“实体”价值取向产生质疑的“中宇事件”,也有对准入办法“程序”合法性、合理性产生质疑的“凤铝事件”,多种主体、多种理念、多种利益纠缠在一起。
  导致市场准入纠纷产生、升级的原因可概括为,一是职业联赛各主体未形成统一协调的市场导向理念精神,行政干预、行政垄断阻碍职业篮球市场走向市场化、产业化;二是制度供给不足,导致争议纠纷的解决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潜”规则,而不是“显”规则。
  欲想进一步完善篮球职业市场准入制度,一是实现管理体制向产业化的转变,减少行政色彩,树立统一协调的市场导向理念;再就是处理好市场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的辩证关系,只有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实现良性耦合,才能真正有效提高职业体育资源配置效率、优化职业体育市场秩序,实现帕累托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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