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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创作中的矛盾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张克强

  张克强
  1969年生于江苏武进。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汉语言文学专业。现为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江苏省武进书画院院长,武进区第十四届人大代表,国家二级美术师,中国书法院访问学者。曾获首届中国书法兰亭奖,“林散之奖·南京书法传媒三年展”评委提名奖,首届江苏省美术节铜奖,气韵东方·别克君威全国书法大赛优秀奖,庆祝建国54周年一一江苏省美术书法摄影作品大赛银奖,中国书坛青年“百强榜”提名奖,2008年获常州市“五个一工程奖”。
  人的主观世界与客观现实,是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由此决定了书法创作中一系列矛盾的存在。书法创作的过程,就是认识和解决书法构成中一系列矛盾的过程。
  1 “气”与“理”的矛盾
  “气”“理”,原是中国哲学里的两个概念。“气”,用现代语言来说,就是“物质”,是“客观世界的物质统一性”。宋人张载说:“所谓气也者,非待其蒸郁凝聚,接于目而后知,苟健顺动止,浩然、湛然之得言,皆可名之象尔。然则象若非气,指何为象?”“气”既有“蒸郁凝聚,接于目而后知”之象,也有“浩然、湛然”之象。于书家来说,都是孕化意象的本源。
  “理”则是化象为书所据的道理,即书家所要认识的、书法艺术所以反映现实的基本道理和规律。没有客观物质世界即“气”给人以生命形质、造型规律、形式感等展示、暗示、启示,书法无以为书法。书法本身并不存在独立自在之理。书之理,即人所体会和感悟到万象存在运动之理。如果说历史的书法现象,曾经是非自觉地遵循了万象存在运动的基本原理的话,那么今天研究书法艺术学,就是把遵循这个基本原理建立在自觉的基础上,认定它:(一)书法不是现实任何形态的再现。书要师造化,只能师其“意”,依其“理”,守其“规律”,而不是摹仿其形体,再现其动态。(二)客观现实之“气”,不仅包括自然万象,也包括社会现象和意识形态、精神文化,如哲学思想、艺术思想、伦理道德观念等。所有这些,都必然或隐或显地反映到书法思想、行为和书法美学观念中来。比之人的日常生活变化,自然物质变化是较缓慢的;这一代的稻麦和下一代的稻麦似乎在外观上没有两样。从原始社会经奴隶制社会到封建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变化也是缓慢的。因此,人们错以为这种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书法观点、书法美学思想也是代代相继、永恒不变的。这就有悖于“理”了。到了近代,特别是到了现代,随着社会制度的大变革,社会生产力的大发展,人们的生活和审美观念都相应地因物质材料、思想材料的不同而发生大变化。这种变化也必然反映到书法观念、书法创作活动中来。过去人们把宇宙意识、生活意识、生命意识寓于书法创作活动,带有非自觉的性质,今天就有可能而且应该把由新的存在产生的新的意识自觉地运用到书法活动中,否则也是有悖于“理”的。比如说,在大一统的封建社会,帝王可以凭一己的偏爱,定王羲之为一尊,普天下学书者都必从之,即使你分明不是出自二王,也必标榜为继二王衣钵。到了个性得到了自由发展的社会,必然产生多种多样的爱好,也必须尊重每个人的爱好。封建宗法社会扼杀艺术创造性,给明、清、民国书法带来了比较单一的现实,产生了书风与审美要求的深刻矛盾。清末尚朴的审美要求就是这种矛盾的表现。但这种审美要求及其带来的书艺的新发展,是艺术规律本身在起作用,而不是艺术规律被书家自觉地认识和运用。
  把遵循书艺发展规律放在自觉自为的基础上,寻求多样化的创造,这就是正确认识和解决“气”与“理”的矛盾,就是自觉调整认识与实践、生活与创作的矛盾。从“气”中明“理”,从“气”中取象,依“理”化“气”中之象为意,依理化“意味”之象为意象,克服传统思想观念的束缚,以现代的物质材料和思想材料进行新的创作思考与实践。
  2 “道”与“法”的矛盾
  书之“道”,即书法创造的基本规律;书之“法”,即按照这些规律实现书法创造的方法、手段。
  书法的点线运转、文字结构、章法行款所遵循的规律,历代书家称之为“道”。书家总结“道”的实践经验,创造了“法”。“法”是为“道”服务的,反映“道”的要求,是由“道”派生出来,又使“道”得以实现的。
  随着社会的需要,先民创造了文字,产生了文字的书写。为了书写,人们以一定历史时期物质材料和技术可能性,创造、改进了一系列工具器材。一定的文字、一定的工具器材的刻、铸、书写,和一定历史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需要,决定字体的产生和发展。为了以一定的工具器材、按一定的技术要求,在载体上写出一定的字体,人们从实践中又总结出了一系列的“法’’。事物构成的规律只有一个,而保证规律实现的方法、手段,却可以有许多许多。这是因为事物是发展的,规律是逐渐认识的,方法是从实践中逐步找到的。先有事物,然后有对事物构成规律的认识,然后摸索、把握规律,创造方法、技巧。有了纸才有用纸之法,有了笔才有用笔之法,有了文字才总结出结字之法,有了篆体才有篆法,有了隶体才有隶法……人因自己的物质和精神的需要而创造,办法随创造规律的认识而产生。甲骨文有甲骨文的契刻法,其随时代物质生产的发展而失去实用意义,刻制法也随之失去存在的价值与意义。当篆籀文字在青铜髂上出现时,也必产生青铜器上的成字之法。所有这些,因具体条件不同,必会有手段方法不同,但根本一点,即都要合乎“道”。书法艺术之“道”,是以文字书写体现主体的精神、感受,这是规律。法,保证这个规律的实现,体现于工具材料性能的掌握和运用。但字体、书体是可以而且必须随实用的需要和审美观的变化而变化的,工具材料是应该随生产的进步和书写的需要而改进并不断完善的。因此,“法”也是随书写需要的不同而改变和改进的。“道”与“法”的关系是:“法”必守“道”。为了最有效地实现“道”,可以千方百计地寻求尽可能好的“法”。事物变化发展,也是万象存在运动的根本之“道”,因而“法”的不断丰富变化也是必然的。以为只有古法才是“法”,只有晋人“法”才是“法”,再不能丰富、发展,显然就不合“道”了。学“法”是为了以“法”守“道”,不知守“道”而去守“法”,就是背离了书“道”,甘为“法”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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