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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宁南山区土地流转及规模经营的看法和建议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程旭峰 刘津 伏世凤

  摘要: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是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农业和农村经济逐步向市场化、规模化发展的必然结果。本文就对宁南山区土地流转及规模经营进行分析研究。
  关键词:宁南山区;土地流转;规模经营
  近年来,西吉县加快土地流转步伐,积极引进宁夏佳立公司、宁夏华林公司等数家企业及本县十几家农业专业合作社参与马铃薯种薯基地、芹菜标准化示范基地及高效节水生态农业示范园区建设,使土地由农户自主经营逐步向有组织、规模化方向流转,有力的促进了我县特色优势主导产业规模化经营。
  1 基本情况
  西吉县位于宁夏南部山区、六盘山西簏,辖3镇16乡,总耕地面积244.9万亩,其中水浇地面积17.9万亩,旱地面积227万亩,总人口51.6万,其中农业人口约49万。截止目前全县共流转土地11.23万亩。其中:转包54394亩,转让363亩,互换6423亩,出租50978.8亩,其它形式125亩。流转去向是:宁夏佳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流转10380亩,宁夏华林蔬菜有限公司流转8837.4亩,西吉国圣酱菜流转2000亩,西吉县天绿蔬菜产业化合作社、西吉吉农蔬菜合作社、西吉县双全马铃薯种薯经销合作社等13家合作社流转13840亩。流转的土地均签订了正式的流转合同。
  2 土地流转模式
  2.1 企业带动型 近年来,西吉县大力调整种植业产业结构,把马铃薯产业、特色蔬菜产业、设施农业、小秋杂粮产业作为主导产业来抓,立足实际,创新机制,完善“企业+基地+农户连市场”发展模式,鼓励企业以土地流转的形式扩大基地建设,构建“龙头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的现代农业生产模式,实现了企业、合作组织、农户多方共赢。
  2.2 协会引领型 在全县农业产业发展中,有个别村党支部积极发挥“领头雁”作用,引导带动农民组建各类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农业生产,并通过协会与农户签定协议,流转土地进行规模化生产,极大的提高了农民参与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
  2.3 股份合作型 农户共同组建合作社,把分散土地进行统一经营、统一管理,年末按股分红,大大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促进了合作社的发展也推进了本村经济的发展。
  3 主要做法
  3.1 健全组织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工作,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县制定下发了《西吉县农村土地流转实施意见》,成立西吉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研究、政策咨询,指导监督乡镇、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开展工作。成立县、乡(镇)、村三级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构,健全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体系,使我县土地流转逐步走向规范。
  3.2 规范土地流转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区市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做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完善工作,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正确引导和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
  3.3 加大资金投入 积极响应区、市各项强农惠农政策,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在稳定土地承包权利不变的前提下,依据农业主导产业的总体规划,对企业参与土地流转建立示范基地的,从项目、资金方面给予倾斜扶持,协助企业做好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园区水利配套、道路整修等,通过优惠政策的落实,充分调动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经营大户参与农村土地流转的积极性。
  3.4 强化服务指导 在指导土地流转过程中,农经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设施农业、马铃薯产业、特色种植等方面,鼓励进行农用地资源整合,强化监督力度,尊重农民主体地位,为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提供信息咨询、合同签定、纠纷调解等服务,进一步规范流转行为,最大限度保护流转双方的利益,促进土地合理流转。
  4 土地流转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一是土地流转中介服务机构缺少,供求信息渠道不畅,土地流转对象和范围选择余地小,流转形式比较单一,制约了土地流转的进程。二是土地流转范围小,流向性质单一,尚未形成规模化经营和多样化利用土地的新格局。三是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影响了土地流转。
  5 几点建议
  5.1 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 要大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等政策规定,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
  5.2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充分发挥我县土地区域优势,积极引导农民向龙头企业、种养大户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扩大特色主导产业规模,发展现代高效农业。
  5.3 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管理机制 要按照“流转形式多样化、运作方式市场化、实施程序合法化、流转合同规范化”的要求,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机制。
  5.4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加大土地流转扶持资金投入,给农户一定补助,扶持其进城务工创业;对引导农户流转土地较多、增收效果显著的乡镇和行政村给予适当奖励;对通过采取土地流转合作方式集中农户土地进行规模经营,并能切实带动农户增加收入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和种养大户进行重奖,并从扶持资金、税收政策、技术指导等方面给予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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