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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务重组的几个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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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新准则对非现金资产和股份交易的债务重组规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使得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会计信息更加客观公允、符合会计谨慎性原则,也体现了我国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然而新准则仍然客观存在一些缺陷,如财务困难的界定不明确、公允价值计量的可靠性有待商榷等问题。
  关键词:债务重组 公允价值 递延收益
  一、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强调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的前提条件,并突出了债权人做出让步的实质。债务重组的主要方式有: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股本或实收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二、债务重组中存在的问题
  债务重组有利于企业通过调整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促进企业制度创新、优化企业资产机构和产权结构,是解决企业过度负债现状的一项有效途径。但是债务重组准则中始终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
  (一)资产计量不可靠
  我国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正处于建设阶段,许多股权和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无法切实有效获取,故而准则强调适度、谨慎地引入公允价值,否则如果不加限制地引入公允价值,就有可能会出现人为操纵利润的现象。因此,中国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准则规定,只有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够获得并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才能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但又由于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难以真实计量,从而极易影响企业资产、损益计算的可靠性。
  (二)货币时间价值的应用不充分
  新准则把“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作为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把“让步”最为债务重组的必要条件,并要求采用现值计算来判断债权人是否做出了让步。在修改条件的债务重组中,若选择延长偿债期限,就会使债务受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有可能出现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未来应付金额现值、或者小于未来应付金额现值的情况。但是准则未考虑这一因素,而是直接把将来应付金额与债务重组时的债务账面价值进行比较。而对于所得税的影响,则会导致债权人承担理应由债务人承担的税负,从而产生一种税收转移效应。
  (三)收益确认和会计处理方法的不合理之处
  在实际操作中,将债务重组分解为两项业务进行处理更加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相当于转让非现金资产,收回现金后再偿还债务,这部分收益应归属于经营性损益,只不过是通过债务重组的方式实现的,如果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由于企业所得税、分红的存在可能导致收益的流失;如果全部计入资本公积也不符合经济业务的特征。
  新准则规定,债务重组收益列作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损失列作营业外支出。这样做不仅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和谨慎性原则,还诱导了企业对债务重组收益的盲目、一次确认,留下了利润操纵的空间,加剧了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现象。
  (四)利用债务重组,随意操纵利润
  新准则将债务重组收益归入到营业外收入,一次性计人当期损益,并将公允价值引入到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业务中,以此作为计量基础。这样的做法会导致债务人的当期利润提高,债权人的当期利润降低,不可避免的就会有部分债权人与债务人合谋,将债权人的利润转移到债务人的账面上,既减轻了债务人债务压力,又可以减少债权人的税负。其次,企业将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到当期损益后,会引起每股收益的增加,最终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
  三、完善重组中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债务重组中公允价值的计量标准
  债务重组中,公允价值的可靠性、合理性对会计信息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作用。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不充分,公允价值计量的准确性和应用广泛性还有待提高,必须加大对公允价值理论体系的研究力度。同时应充分发挥评估机构、物价、工商及市场管理部门等机构的监督、制约、平衡机制作用,强化对滥用公允价值企业的监督力度,防止重组双方转移利润、逃避税款;建立健全完善《会计法》等与公允价值相关的法律法规,严处滥用公允价值进行利润操纵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从而构建良好的公允价值环境。
  (二)引入现值概念
  充分考虑货币时间价值,恪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修改债务条件方式下,对于延长债务期限超过一年的应将重组债务按未来现金流量折现后确认其现值,并将重组债务的现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企业债务重组的损益。
  同时,“将来应付金额”不应包含延长期限加收的确定金额的利息,这部分利息在确定新债权、债务时不予考虑,应在实现时确认。这是因为修改债务条件使得原有的合同关系改变,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延长期限内的未来利息是在新合同存续期内债务人的预计支出或债权人的预计收益。
  (三)改进重组收益的确认和会计处理方法
  为避免当前企业存在的对债务重组收益一次确认、盲目确认的问题,应遵照谨慎性原则对债务重组收益的确认从是否确认债务重组收益以及何时确认债务重组利得两个方面进行考虑。
  对于债务转为资本,属于资本交易,按照国际惯例,资本交易应该直接调整所有者权益,不应在利润表中列示。对于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应根据债务重组收益金额的大小,直接或分期计入企业损益。对于金额较小的债务重组收益,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金额较大的债务重组收益,应计入递延收益,然后根据债务重组计划的执行情况和重组债务的清偿状况,在重组期间分期计入债务重组收益。
  (四)完善债务重组信息披露有关事项
  债务重组并非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但是其产生的损益对企业,尤其是有财务困难的企业影响巨大。但是债务重组本身存在许多不确定性,新准则也不可能做到详细规范,所以财政部、税务总局应加快完善债务重组披露制度。在债务重组当年的现金流量表中增加披露反映重组收益产生的每股现金流量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并增设“重组损益”项目,作为净利润的调整项目,详细罗列债务重组后企业的财务状况以揭示债务重组企业所面临的风险。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S].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3]项丽华.企业债务重组的损益分析[J].经济师,财会经济,201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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