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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检查要依法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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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09年3月国家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统计局颁布了《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6月又颁布了新《统计法》,为我们统计执法检查提供了有利武器,同时也向统计执法人员特别是基层人员提出了更高的法律要求。文章从统计执法角度阐述了统计检查阶段应注意的问题,包括执法检查前期准备阶段、检查阶段、违法案件的后续管理跟进过程等环节。
  关键词:统计检查;执法检查;依法执法
  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2009)23-0080-02
  
  2009年3月25日,国家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统计局颁布了《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又修订了新《统计法》。国家如此重视统计法律法规,统计系统在2009年必定要进行一次大规模地宣传、检查行动。县级统计局作为统计执法检查的先行兵,在统计执法过程中如果有不符合法律程序的行为,就会让被调查人抓住把柄,影响执法效果及统计形象。统计执法检查是统计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统计活动中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罚等各种活动的总称。现根据《统计执检查规定》把统计执法检查易忽视的问题总结如下:
  
  一、做好统计执法检查前的准备
  
  1.制定统计执法检查计划。周密的执法检查计划,有利于对整体工作的全面指导。检查计划要包括检查的依据、时间、对象、事项和组织形式等。
  2.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在统计执法检查前,我们要提前2天通知被检查对象,通知内容包括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单位的具体要求等。对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实施检查,检查通知可于检查机关认为适当的时间下达。
  3.一般案件调查人员不能少于两人,就是说一个人不能进行统计检查,这样的统计检查违法,结果是无效的。
  4.准备统计检查证件与文书等。统计检查证件是不可缺少的,要携带《统计执法检查证》和《行政执法证》,两证缺一不可。还有准备必要的统计法律文书、计算工具、基层报表和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制度等。
  
  二、统计执法检查的工作阶段
  
  有了充分的准备,我们就可以进行下一步的实质性工作,深入开展调查。深入调查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和《统计检查通知书》,不出示的属于程序违法,要让被检查单位核实确认。
  2.做好调查笔录。笔录是检查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作出行政处罚和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重要间接证据。笔录一般采用问答式的记录,主要是围绕查出的统计违法事实通过笔录予以肯定,以作为证据。最后一句一般为:“若对上述内容无异议,请签名。”被调查人签名签在最后。笔录要注明第几页共几页,一份笔录若多页的可盖连章。每个修改内容的地方要盖章。
  3.做好统计检查的取证工作。在取证上,必须将能够比较鉴别的互相印证的物证如报表、台账、原始凭证、推算、估算、核算的草稿收集齐全,这是证明存在统计违法行为的直接证据,一般可用复印件,要被调查人盖章认可。也可采用摘录的方式,要被调查人盖章认可,注明出处。
  物证比笔录更重要,两者要相互印证,做到人证、物证齐全。所谓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要依靠证据来说明,否则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遵照法律文书常规写法。法律文书的格式应该统一,要求字迹工整,使用统一的标准化汉字,下面介绍在统计检查中涉及的主要法律文书:
  (1)统计检查查询书。主要用于在统计检查中被调查人上报的统计数据不实和不上报统计报表的情况,经发出查询书后,被调查人不按照查询书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或上报相应统计资料、统计报表作拒报处理。统计检查查询书上要写清答复或接受检查的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2)统计检查意见书。主要用于在统计检查中,被调查人统计违法行为比较轻微,不一定给予行政处罚,或是统计活动不够规范等需要整改的,发统计检查意见书要求被调查人认识存在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予以整改,保障统计工作正常开展。
  (3)实施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机关对被调查人的违法行为准备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之前,要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其什么违法行为触犯统计法律法规的什么条款,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的什么条文规定,拟作出什么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向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统计部门反映情况,提供新的证据等,避免出现差错。行政处罚告知书是行政处罚决定还没有正式作出,对相应的统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尚待进一步加以确定,要认真听取当事人对具体情况的陈述和申辩,根据实际情况,有可能减轻或免除处罚。
  (4)听证告知书。若对被处罚对象作出5000元以上的罚款,按规定向当事人发出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听证告知书后三天内决定是否听证。听证的费用、组织等都由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负责。听证应公开进行,可组织新闻媒体、其他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机关等旁听,这一点应在送达听证告知书时向被调查人讲清。听证告知书可与行政处罚告知书可一起制作送达。
  (5)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旦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出,它的结果(罚款数额)就不可改变。处罚决定的作出,要经过告知,陈述、申辩、听证过程,最后经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签发。决定书的主要格式类似告知书,按照格式注明当事人的什么行为触犯统计法律法规什么条款,根据统计法律法规什么条款作出什么行政处罚。下面是告知交纳罚款的开户银行、账号,最后是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即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60日内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的同级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但不管是否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般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执行,若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逾期不缴罚款的,每天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6)送达证。在实践中,主要用于行政处罚、催报统计报表、统计检查查询书等,是是否收到法律文书的证据。这是当事人收到法律文书的重要证据,要求当事人签字盖章。
  (7)适用法律法规要准确。在统计执法活动中,对法律条文的引用必须准确。不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无效(或被撤销)。引用的法律条文要具体到条、款、项。作出的行政处罚要有法律出处并符合法律规定,必须严密。
  
  三、处理统计违法案件的过程
  
  立案:查处案件先办理立案手续,填写统一制作立案审批表,经过有关领导批准后,再进入查处程序。
  调查:对在统计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对取得的相应证据,应查验是否正确、充分,若不足的则需进行补充调查。对来自举报或工作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要进行初步调查,看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若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后进行调查取证。
  处理:对统计违法案件作出处理决定时,要掌握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原则,重大的统计违法案件的处理,要经过检查组集体讨论。具体处理中要注意告知、听证、送达等环节,不能忽视细节,如程序不合法则行政处罚要撤销。
  结案:待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将相应材料整理成册,填写结案审批表,做好结案工作。
  备案:查处的案件报上级部门备案,重大案件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总之,统计执法检查是规范和管理统计活动的一项严肃工作,必须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统计检查职权,树立统计法的权威性,切实发挥保障统计数据准确可靠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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