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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种子就必须办种子经营许可证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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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种子就必须办种子经营许可证吗
  
  编辑同志:
  我父亲是一个小贩,圩市日就在圩上摆摊卖些针、线、纽扣、食品、酒水等小商品,在经营过程中常有人问他有没有蔬菜种子卖?因此,我父亲觉得有必要增加经营蔬菜种子这个项目。上个月,我父亲专门到县城批发了200多元他认为比较适销的包装种子上圩销售,结果还没卖多少就遇上了县农业局的执法队,执法队要求查看我父亲的《种子经营许可证》,我父亲拿不出。执法队的工作人员说,经营种子必须有种子经营许可证,没有许可证属非法经营。结果,执法队不仅没收了种子,还罚了我父亲200元。请问,像我父亲这样的小买卖也得办经营许可证吗?
  读者 阿莲
  
  阿莲读者:
  县农业局执法队工作人员的说法是不准确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你的来信未说清你父亲经营种子的细节,如你父亲只卖包装种子,没有拆包分卖经营行为,你父亲经营种子的情况符合这条规定的,那么县农业局执法队对你父亲的处罚是不对的,也是违法的,你父亲不服执法队的处罚,可以先向县农业局提出复议,如不能得到满意的答复,你父亲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兴国县农办法宣股 张魁
  
  离婚后,我还享有前夫住房的居住权吗
  
  编辑同志:
  我和周某10年前结婚,婚后一直居住在周某父母为其购买的一套住房内。近几年,由于夫妻关系出现裂痕,我准备离婚,但心中又有一些担心,因为一旦离婚,周某肯定不同意我继续居住在现有住房中,那时我将无处安身。请问:离婚后,周某能剥夺我对住房的居住权吗?
  读者 刘薇
  
  刘薇读者: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个人财产,且该财产不因夫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你与周某婚后居住的房屋,系周某父母购买,属于周某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当属周某所有。然而,周某享有该住房的所有权,并不能排斥你在离婚后对该住房的居住权。
  《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规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你若离婚,因除现有住房外,没有其他的安身之处,故可根据前述规定,要求对周某的住房享有居住权。不过应当指出的是,离婚后,对前夫住房的居住权是有一定期限的。毕竟,这种居住权是周某给予你的物质帮助,虽然这种帮助有法律的强制性,但不可能永久地享有。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辛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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