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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校规及其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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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校规通过规则约束和限制学生的权利,通过创设权限、程序和责任的监督机制制约管理者的专制权利。近年来,因高校校规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频发,让我们不得不认真审视高校校规的法制化问题,客观分析高校校规法制化缺失的现状和原因,寻求适当的校规法制化路径,从而确保高校校规的合法性和高校管理的有效性。文章对校规的法律性、正当性以及校规存在的缺陷等进行分析。
  关键词:高校校规;法律;存在问题;正当化途径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9)31-0203-02
  规则是规定出来供大家共同遵守的制度或章程,而校规则是学校所定的学生必须遵守各项规则的总体,一般包括品德、学习、生活等方面的行为准则,有的还规定奖惩办法[1,2]。因此,从狭义上看,校规仅仅是规范学生行为的有关规则,主要包括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生行为准则、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学位授予规定等;从广义上讲,校规是一个内容庞杂,且涉及领域极广、全方位的行为规范体系,包含众多具体条目,涵盖校园生活的各个方面。依据适用对象,校规可以分为学生管理规则、教师管理规则和职员管理规则等不同类型[2]。作为履行特定职能的法人实体,《教育法》赋予高校制定和實施校规的“自主权”。校规是各高校进行内部管理的依据,是高校加强管理的有效手段。但是高校校规,无论是高校章程还是一般的规范性文件,在高等教育以行政命令为主的管理模式下,并没有受到重视,也没有得到发展。但在我国提出依法治国以及教育系统推进依法治校的大背景下,高校校规的重要性已经逐渐被认识和肯定[3]。
  一、校规校纪的合法性分析
  我国法律规定,高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是经过国家法律授权的、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或公共权力的事业单位,具有行政主权资格。《高等教育法》第十一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由此可见,高校有权进行学生管理,并制定相应的校规校纪,但是所制定的校规校纪的内容、手段等应当符合法治的要求。从内容上看,高校校规的大部分内容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相关规定制定的更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规则,是法律法规的延伸和补充。从合法性要求看,高校校规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与其相抵触[5,6]。高校办学自主权应当和依法治校的原则相结合,在制定校规校纪时应遵循“法律优先”的原则,也就是说,法律优先于行政权,高校的校规和校纪受到法律约束,不能与现行法律相违背。除了“法律优先”原则外,还应该遵循“法律保留”的原则,也就是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属于立法事项,需要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高校校规校纪不能自行创设。校规不仅仅是建立良好的学校秩序,更重要的是更好地保障学生的自由和权利。此外,校规在制定过程中要注重其合法性,也就是校规要属于合法的授权范围。确定我国高校管理权的规定主要有《高等教育法》、《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等。校规校纪在制定时要经过深入调研和充分论证。制定程序上,应该广泛听取各方面,特别是法律专家和一线教育工作者的意见,保证校规校纪在制定源头上合法合理。此外,高校的校规校纪很多和学生的利益息息相关,但在制定过程中却很少征求学生的意见,因此,制定过程中应当深入学生做广泛的调研,充分听取学生的意见,积极采纳合理的意见。这样可以保证校规校纪在制定之初就充分保护学生的权利,做到奖惩一致。除此之外,校规校纪还要保证程序上的合法性、公正性与完整性。法治保障正义的实现,需要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二、现行校规存在的问题
  (一)合法性缺失
  合法性缺失是校规中存在的最突出问题。任何公民和组织都不能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高校也不例外。在许多具体的司法审查案例中,高校内部符合法治原则的制度不完善,符合法治精神的程序缺失等,均成为大学在司法诉讼中败诉的重要原因之一。此外,大学败诉还显露出高校内部管理存在缺少法定依据的状况。高校校规的实施应该遵循规定的程序,如果用违法方式执行法律规定则是对法治的破坏,实施高校校规过程中应该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公平是指不能因人不同而给予不同的对待;公正是指保持中立的立场开展工作,不能因私人关系影响校规的实施;公开则是能够为公众所知,公开具体的管理行为、抽象的规范性文件等。此外,高校校规监督程序的合法性有待加强。
  (二)侧重管理和规范,忽视学生的权利
  长期以来,在学校和学生的关系中,我国广泛存在当事人地位不对等、义务不确定和有惩戒罚不得争讼的理论。许多高校认为,只要自己对学生的管理符合教育目的,就可以采用各种管理手段对学生进行管理而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不必受到法律的约束。相反,学生必须承担各种义务,且不能获得权利救济。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的核心内容与要素,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在校规中,规定校方权利的同时,必须有所履行的义务的明确规定,同样,想要学生更好地履行义务,必须赋予学生一定的权利。并且,学生享有的权利以及实现这些权利的措施,和学生必须遵守的校规,都应该是明确的[4]。
  (三)有些校规陈旧落后,不合时宜
  作为一类特殊的行政主体,校规制定应当符合理性要求。高校的自主管理权可理解为法律赋予学校为保证组织目标实现而对内部事务进行处置的“自由裁量权”。但高校不能因此而没有义务,它仍然担负按照一个正常理性标准来制定合理校规的义务,不能让一些校规处分事项设定缺乏理性、不合时宜、以管代教和以罚了事。例如,一些校规规定,打麻将两次者可以开除;凡考试舞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在外不正当留宿者,给予严重警告至勒令退学处分;本科毕业资格同大学英语四级挂钩等。这些规定与一些法律条文相比,明显从严从重,且有些在一定程度上不符合社会发展,若由此而发生纠纷以至于诉讼,学校难免陷入被动,承受败诉的风险。
  三、结论
  在人们心中,学校的职责是教书育人,而校规校纪在于约束学生的同时保证学生可以很好地接受教育。但是,学校的一些不够合理和合法的制度没有被很认真审视,无疑不利于“素质教育”和“依法治教”的实施。因此,高校应更新理念,建立尊重学生权益的学校制度,注重落实,规范校规制定程序,与时俱进,及时更新和清理内容不当、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不符的规章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发挥高校校规校纪的真正价值。
  参考文献:
  [1]夏雪芬,刘稳丰.高校校规的法律思考[J].大学教育科学,2003,(02):71-73.
  [2]李彬彬,金毅璐,卢任远.高校校规法律正当性探究[J].现代营销(学苑版),2012,(01):146-147.
  [3]张金辉,刘宇晖.依法治校背景下的高校校规[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0,(10):48-51.
  [4]刘稳丰.高校校规的法律审视[J].辽宁教育研究,2003,(04):4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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